⑴ 分支機構的印花稅可以由總部統一繳納嗎
分支機構如果具備獨立會計核算職能,應該在當地繳納印花稅,分公司繳納後,總部則不需要重復繳納了
⑵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之間借用資金交印花稅嗎
同一公司下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的資金借用,屬於公司內部的資金調配,不存在借貸關系,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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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范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05%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余額計稅貼花。
⑶ 總分機構之間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和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因此,總分機構之間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⑷ 總分機構之間的借款交印花稅嗎
不需要交,需要繳納印花稅行為的借款合同是指公司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
⑸ 二級分支機構印花稅怎麼交
交稅取決於你們的稅務登記證的登記類型,看下你們的稅務登記證
1、如果是注冊稅務登記證 哪什麼稅都不用交
2、如果是稅務登記證,你又沒有收入,那麼只交賬本和權利證照的印花稅,自己算,有多少帳本,多少權利證照,一本5快 自己算,交法是申報時申報上,然後去銀行繳納
⑹ 分公司間簽訂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⑺ 總分機構之間購銷合同印花稅問題
總分機構之間直接調撥多好,為啥還要簽合同?分公司又沒有法人地位,簽了不還是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么,等於自己跟自己簽?
反正印花稅的規定思路很清楚:如果是合同性質,就要交,如果是調撥性質,就不用交。
⑻ 機構買賣股票要交印花銳嗎
機構買賣股票交的費用,和散戶是一樣的,都是傭金、印花稅、過戶費。
傭金最高是成交金額的千分之3,最低的是成交金額的千分之0.2 。每筆交易傭金最低收5元。買賣都要收。
印花稅是賣出收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買入不收。
過戶費是滬市股票,每100股收0.06元。深市股票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