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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農村平台資源配置

發布時間:2021-07-27 14:50:48

A. 求一篇農村農業發展保險需求的課題研究報告要快 重謝

網上的,請自己刪改↓ 農業保險是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畜禽等)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我國在1982年恢復了農業保險業務,但這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創立的農業保險制度,未能很好地滿足廣大農民參與保險、扶危濟困的需求。相比我國城市保險保障體系的發展和完善,農業保險的體系建設卻嚴重滯後。供求失衡是目前我國農業保險資源配置中最突出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巨大的潛在市場需求,而另一方面農業保險供給極為不足。
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作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在我國都還處於起步階段,很多方面還需要我們不斷地去探索,也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去研究、解決與完善。農業保險既有我國保險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的一般特點和規律,也有許多新特色、新問題。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不論是從法律架構、治理環境、經營主體、保險模式、財政稅收的扶持等方面,都不能滿足農業經濟發展的需求。所有這些都為農業保險課題留下了很大的研究空間和探索餘地。
筆者認為對該課題的研究可分為四個部分:一、中國農業保險現狀分析。可介紹我國農業保險的自然環境和經濟環境狀況,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的總體情況和局部試點情況。二、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因素分析。可從供給、需求和政府政策方面力求找出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症結所在。三、各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借鑒。通過研究國外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在農業保險制度方面的國家立法、政府支持、運行模式和實踐效果等,可總結各國制度對我國農業保險的啟示。四、設立我國農業保險公司的構想。可在對設立農業保險公司的必要性、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進行論述,對不同模式的農業保險公司進行比較的基礎上,提出對中國農業保險公司運作模式的設想及需要配套採用的政策措施。

B. 新農合保險怎樣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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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農村保險業金融改革內容提要怎麼寫

1.1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保險公司可以依靠現有的機構覆蓋優勢,通過建立農村保險服務網路和支持地方金融組織創新,為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作出貢獻。一是健全農村保險服務網路。通過引導保險公司將機構延伸到鄉鎮地區、推廣駐村保險服務員制度,大力發展農村保險中介服務渠道。同時可以探索成立地方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村保險互助合作組織等措施,進一步完善農村保險服務體系,解決農村保險市場主體較少、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二是通過加強與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聯合成立一站式金融服務場所,為農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三是支持地方金融機構改革與創新。通過參股等方式積極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發揮保險在風險防範、人員培訓、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優勢,支持村鎮銀行運作試點。
1.2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化農村金融資源配置
保險公司可以進一步發揮自身的金融職能,著力解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的問題。一是擴大業務范圍,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升級。通過創新大宗農產品、特色農產品、高附加值農產品生產等特色農業保險,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科技創新企業等提供風險管理與轉移服務,為農產品出口提供信用保險的融資服務。二是完善農村金融產品體系與服務形式,滿足農民保障與理財需求。開發面向「三農」的人身險、財產險等產品,為農民的生產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穩步發展理財類保險,為農村閑置資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務;發揮駐村保險營銷員的作用;為農民提供金融咨詢服務。保險業是體制機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都比較早的金融行業,在市場營銷、風險管理、投資理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可以在優化配置農村金融資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一是降低農村金融運行成本。推動農村金融資源的整合,探索建立保險與信貸等金融機構之間業務交叉代理模式,以達到節約運行成本、提高金融機構收益的目的。二是合理引導民間資金流向。發揮正規金融機構的政策導向作用,引導民間資金向符合政策方向的領域流動;指導農民將閑散資金按照合理的比例,投向保險、儲蓄、證券等金融渠道。
1.3加強農村金融風險控制,推動農村金融環境建設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推動農村信用、法制、政策和社會等環境建設,為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一是推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落實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加大對涉農企業和農民的信用教育與宣傳,提高其誠信意識。在保險公司內部逐步建立農村信用檔案,及時記錄相關企業和個人的騙保騙賠、違法犯罪等信息,條件成熟時可與銀行信貸徵信體系對接。區別涉農企業和農戶的信用狀況,給予不同的服務待遇。二是爭取有利於金融發展的支持政策。加強與縣、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提高政府機構對金融工作的認識,促成出台相關扶持政策,協助解決影響農村金融發展的突出問題。三是擴大金融機構在農村中的影響降低農村金融風險。加強保險機構與信貸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動解決信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不良貸款問題,促進農村小額貸款的安全發放。四是通過推廣貸款人的人身保險業務、為貸款項目提供配套風險保障服務,以及與擔保機構、農信社等金融機構合作,適當發展農村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為解決農村「貸款難」問題創造條件。
2金融發展理論最新進展及對保險在金融改革
和發展中發揮作用的啟示當前保險在農村金融改革中發揮的作用仍存在以下不足:①目前農村金融改革與市場化仍有一定差距;②保險對於促進經濟主體貸款成功的作用仍較小,現有的農村金融市場中,貸款成功更多取決於資本、資歷甚至關系;③政府對於保險在金融改革中發揮的作用的認識仍有不足。依據Schumpeter的創新理論,創新應成為新經濟增長理論中的核心變數。在「三農」領域,支持「三農」應明確界定為:以市場化的方式支持三農領域內的創新,方能對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形成持續有效的支撐,如生產方式創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組織創新等,這些又直接或間接依賴於農村金融的支持和發展。保險公司依靠其自身的獨特優勢,尤其是企業家精神,在新農村建設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①保險是合理配置農村金融資源的重要渠道。在後稅費時代,農村基層組織與農民的直接聯系相對減少,農村融資渠道轉變為保險及銀行機構。相較而言,保險公司的機構覆蓋優勢更明顯,農村保險服務網路和支持地方金融組織創新,為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做出貢獻。同時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的市場信息收集和把握能力,更加懂得運用現有的農村有限資源創造更大的市場價值。②保險是保障調整產業結構的主導力量。保險公司擁有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資源優勢,處於外部市場與農業生產互動之節點上。他們頭腦靈活,觀念前衛,在之前農業保險產品設計中擁有大量農業數據,熟悉市場行情,對市場信息敏感,有一定的市場發展趨勢的預見性,知道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與方式;同時,保險公司利用信息資源優勢不斷與市場磨合,以市場為導向創新推出合理的保險產品,可以很大程度上緩解結構調整的盲目性帶來的損失。以上分析說明,從現階段中國的狀況來看,如果農村金融發展著眼於向具有企業家精神並且在農業金融創新中具有比較優勢的保險公司提供支持,則將有利於提高中國農業的生產效率和促進中國農村金融結構的完善。
3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基於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和企業家精神的理論視角,重新審視和反思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實踐,並運用該理論框架實證檢驗了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對保險業發展的作用。本文研究發現,現有農村改革在不斷推進的同時仍需改進,由於忽略了對農村金融市場核心功能的討論,特別是放大了農村金融的功能而帶來扭曲。基於最新的金融發展理論,我們提出應該在農村金融改革的過程中,重視對保險業企業家精神的發展,最終在提高農村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具體到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對保險業作用檢驗顯示:近幾年來的農村金融改革對保險業企業家精神發展的影響仍有限,保險公司的創新行為仍需得到更多的財政及金融支持,據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3.1完善差異化補貼政策,發揮保險強農惠農富農作用
各級財政還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保險的支持力度,推動建立適度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體系。對於大宗農產品保險,要重點加大支持力度,健全大宗農產品風險保障體系,結合實際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進及時恢復再生產。對於特色農業保險,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通過多種方式支持其發展,推動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中央財政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財力狀況和地方開展情況等,選擇部分關系國計民生、符合國家戰略、具備可行條件的險種,如漁業保險等,研究相關的支持政策並開展試點。
3.2保險公司要不斷開拓創新,促進農業保險多元化服務
推進產品多樣化,不僅要繼續認真做好大宗農產品保險,還應加強產品創新,因地制宜地研發特色農業保險品種。探索保障多層次,結合農戶需求與農業發展需要,通過附加險等多種方式,提供多層次的風險保障。開發符合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等需求的保險條款。同時,推進農業保險條款的通俗化,以便於農戶理解和工作開展。還應當加強金融協同性。拓展農業保險服務內涵和外延,積極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等農村金融手段的結合與創新,加強對現代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
3.3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政策,推動農村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一是完善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制度。建議有關部門結合農業保險實踐和基層工作需要,落實中央強農惠農精神。同時,從財務管理角度,進一步規范基層服務體系的發展。二是研究推動農業保險法制化建設。考慮到基層服務體系制度、漁業互保協會法律定位等問題,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農業保險法制建設的必要性,建議結合農業保險業務、政策等特殊性,進一步推動制定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的經營規則、政策支持、各方權責利關系等作出規定。
4結語
為了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在經濟活動中給予政策支持,為農民企業家提供良好的環境;支持、鼓勵德才兼備的農民企業家參與基層行政管理,提供良好的政治環境;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形成崇尚先進與進步的精英文化氛圍,培育大批的現代農民企業家,充分發揮其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D. 保險公司理賠標准城鎮和農村的區別

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 所謂的城鎮標準是指: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來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是死亡賠償金。

  2. 所謂的農村標準是指: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為基數,來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是死亡賠償金。

  3. 兩者之間差距極大,且各地區的金額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絕非單純依照是否為農村戶口來做認定。

  4. 後續若有其他問題,或須協助計算索賠金額,可點我的名字,與我聯系。

  5. 希望這個答案對你有所幫助,加油了。

E. 農村醫療保險怎樣查詢,

一、 電話查詢,可撥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咨詢服務電話:12333。

二、 窗口查詢,請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及社保卡號至當地社保局辦公大廳窗口查詢。

三、終端查詢:參保市民可通過該終端進行社會保險查詢、社保卡服務、個人權益列印、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列印等多項功能的操作。

(5)保險公司農村平台資源配置擴展閱讀:

建立意義:城鄉收入差別分析,西方國家在建立社會農村醫療保險保障制度之初,工業化程度一般都已較高,由於這些國家農民少,所以他們的保障對象主要是企業職工,並沒有單獨的農村醫療保險。

我國與西方國情存在巨大差異,我國由於農民多,農業生產力落後,農村缺乏社會保障,這給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現代化造成了嚴重障礙,加上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經濟呈現出極不均衡狀態,二元性特徵突出,城鄉差距較大。

從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來分析,城鎮居民收入始終高於農村居民,並且有不斷擴大的趨勢,1978年至1985年7年間,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基本保持在410元左右,1985年以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明顯拉大,並且呈現不斷加劇的傾向。

2000年一季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元,是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587元的2.78倍,城鎮居民收入增長幅度高出農村居民2.8個百分點,到三季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擴大到3.15倍,增幅差距也擴大到5.9個百分點。

並且由於中國實行城市福利制度,城鎮居民享受大量隱性補貼,如住房、醫療福利、財政價格補貼等,實際收入差距更加巨大。

應該指出的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於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壁壘,尤其是工農業產品價格差別的影響而造成的不合理結果。

1983年到1986年,因工農業產品剪刀差而導致農業部門向工業部門轉移,總額始終在270億元到310億元之間,工農業產品剪刀差減去了農民的利益,是對農民的一種不公平的行,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的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犧牲農民利益的基礎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醫療保險



F. 農村金融保險知識】

1.1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保險公司可以依靠現有的機構覆蓋優勢,通過建立農村保險服務網路和支持地方金融組織創新,為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作出貢獻。一是健全農村保險服務網路。通過引導保險公司將機構延伸到鄉鎮地區、推廣駐村保險服務員制度,大力發展農村保險中介服務渠道。同時可以探索成立地方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村保險互助合作組織等措施,進一步完善農村保險服務體系,解決農村保險市場主體較少、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二是通過加強與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聯合成立一站式金融服務場所,為農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三是支持地方金融機構改革與創新。通過參股等方式積極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發揮保險在風險防範、人員培訓、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優勢,支持村鎮銀行運作試點。
1.2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化農村金融資源配置
保險公司可以進一步發揮自身的金融職能,著力解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的問題。一是擴大業務范圍,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升級。通過創新大宗農產品、特色農產品、高附加值農產品生產等特色農業保險,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科技創新企業等提供風險管理與轉移服務,為農產品出口提供信用保險的融資服務。二是完善農村金融產品體系與服務形式,滿足農民保障與理財需求。開發面向「三農」的人身險、財產險等產品,為農民的生產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穩步發展理財類保險,為農村閑置資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務;發揮駐村保險營銷員的作用;為農民提供金融咨詢服務。保險業是體制機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都比較早的金融行業,在市場營銷、風險管理、投資理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可以在優化配置農村金融資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一是降低農村金融運行成本。推動農村金融資源的整合,探索建立保險與信貸等金融機構之間業務交叉代理模式,以達到節約運行成本、提高金融機構收益的目的。二是合理引導民間資金流向。發揮正規金融機構的政策導向作用,引導民間資金向符合政策方向的領域流動;指導農民將閑散資金按照合理的比例,投向保險、儲蓄、證券等金融渠道。
1.3加強農村金融風險控制,推動農村金融環境建設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推動農村信用、法制、政策和社會等環境建設,為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一是推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落實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加大對涉農企業和農民的信用教育與宣傳,提高其誠信意識。在保險公司內部逐步建立農村信用檔案,及時記錄相關企業和個人的騙保騙賠、違法犯罪等信息,條件成熟時可與銀行信貸徵信體系對接。區別涉農企業和農戶的信用狀況,給予不同的服務待遇。二是爭取有利於金融發展的支持政策。加強與縣、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提高政府機構對金融工作的認識,促成出台相關扶持政策,協助解決影響農村金融發展的突出問題。三是擴大金融機構在農村中的影響降低農村金融風險。加強保險機構與信貸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動解決信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不良貸款問題,促進農村小額貸款的安全發放。四是通過推廣貸款人的人身保險業務、為貸款項目提供配套風險保障服務,以及與擔保機構、農信社等金融機構合作,適當發展農村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為解決農村「貸款難」問題創造條件。
2金融發展理論最新進展及對保險在金融改革
和發展中發揮作用的啟示當前保險在農村金融改革中發揮的作用仍存在以下不足:①目前農村金融改革與市場化仍有一定差距;②保險對於促進經濟主體貸款成功的作用仍較小,現有的農村金融市場中,貸款成功更多取決於資本、資歷甚至關系;③政府對於保險在金融改革中發揮的作用的認識仍有不足。依據Schumpeter的創新理論,創新應成為新經濟增長理論中的核心變數。在「三農」領域,支持「三農」應明確界定為:以市場化的方式支持三農領域內的創新,方能對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形成持續有效的支撐,如生產方式創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組織創新等,這些又直接或間接依賴於農村金融的支持和發展。保險公司依靠其自身的獨特優勢,尤其是企業家精神,在新農村建設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①保險是合理配置農村金融資源的重要渠道。在後稅費時代,農村基層組織與農民的直接聯系相對減少,農村融資渠道轉變為保險及銀行機構。相較而言,保險公司的機構覆蓋優勢更明顯,農村保險服務網路和支持地方金融組織創新,為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做出貢獻。同時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的市場信息收集和把握能力,更加懂得運用現有的農村有限資源創造更大的市場價值。②保險是保障調整產業結構的主導力量。保險公司擁有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資源優勢,處於外部市場與農業生產互動之節點上。他們頭腦靈活,觀念前衛,在之前農業保險產品設計中擁有大量農業數據,熟悉市場行情,對市場信息敏感,有一定的市場發展趨勢的預見性,知道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與方式;同時,保險公司利用信息資源優勢不斷與市場磨合,以市場為導向創新推出合理的保險產品,可以很大程度上緩解結構調整的盲目性帶來的損失。以上分析說明,從現階段中國的狀況來看,如果農村金融發展著眼於向具有企業家精神並且在農業金融創新中具有比較優勢的保險公司提供支持,則將有利於提高中國農業的生產效率和促進中國農村金融結構的完善。
3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基於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和企業家精神的理論視角,重新審視和反思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實踐,並運用該理論框架實證檢驗了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對保險業發展的作用。本文研究發現,現有農村改革在不斷推進的同時仍需改進,由於忽略了對農村金融市場核心功能的討論,特別是放大了農村金融的功能而帶來扭曲。基於最新的金融發展理論,我們提出應該在農村金融改革的過程中,重視對保險業企業家精神的發展,最終在提高農村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具體到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對保險業作用檢驗顯示:近幾年來的農村金融改革對保險業企業家精神發展的影響仍有限,保險公司的創新行為仍需得到更多的財政及金融支持,據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3.1完善差異化補貼政策,發揮保險強農惠農富農作用
各級財政還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保險的支持力度,推動建立適度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體系。對於大宗農產品保險,要重點加大支持力度,健全大宗農產品風險保障體系,結合實際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進及時恢復再生產。對於特色農業保險,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通過多種方式支持其發展,推動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中央財政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財力狀況和地方開展情況等,選擇部分關系國計民生、符合國家戰略、具備可行條件的險種,如漁業保險等,研究相關的支持政策並開展試點。
3.2保險公司要不斷開拓創新,促進農業保險多元化服務
推進產品多樣化,不僅要繼續認真做好大宗農產品保險,還應加強產品創新,因地制宜地研發特色農業保險品種。探索保障多層次,結合農戶需求與農業發展需要,通過附加險等多種方式,提供多層次的風險保障。開發符合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等需求的保險條款。同時,推進農業保險條款的通俗化,以便於農戶理解和工作開展。還應當加強金融協同性。拓展農業保險服務內涵和外延,積極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等農村金融手段的結合與創新,加強對現代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
3.3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政策,推動農村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一是完善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制度。建議有關部門結合農業保險實踐和基層工作需要,落實中央強農惠農精神。同時,從財務管理角度,進一步規范基層服務體系的發展。二是研究推動農業保險法制化建設。考慮到基層服務體系制度、漁業互保協會法律定位等問題,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農業保險法制建設的必要性,建議結合農業保險業務、政策等特殊性,進一步推動制定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的經營規則、政策支持、各方權責利關系等作出規定。
4結語
為了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在經濟活動中給予政策支持,為農民企業家提供良好的環境;支持、鼓勵德才兼備的農民企業家參與基層行政管理,提供良好的政治環境;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形成崇尚先進與進步的精英文化氛圍,培育大批的現代農民企業家,充分發揮其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保險公司農村轉城二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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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2日(農歷十月十七)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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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銅府發〔2010〕13號
銅梁縣人民政府
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有效推動我縣統籌城鄉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加快城鎮化、工業化、城鄉一體化進程,促進城鄉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現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以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戶進城為突破口,引導農村居民向城鎮有序轉移,逐步縮小附著在戶籍上的城鄉差異,消除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體制性障礙,促進城鄉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形成科學有序的人口城鎮化機制,全面促進「五個銅梁」建設,全面助推全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探索統籌城鄉改革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
二、基本原則
按照「統籌規劃、自願有償、積極穩妥、綜合配套、促進發展」的原則,以「轉得成、穩得住、生活好、漸致富」為目標,分級設置准入標准,分類分階段有序推進,著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動障礙,不斷提高進城農民生活水平,最終實現城鄉戶籍制度一體化,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總體目標
結合全縣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承載等因素,分階段推動人口向縣城和小城鎮聚集,逐步建立城鄉人口和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體系。
2010―2011年,重點推進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轉為城鎮居民,解決戶籍歷史遺留問題,力爭新增城鎮居民6.04萬人,非農戶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26.5%,實現轉戶人口在縣城、小城鎮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進一步放寬城鎮入戶條件,力爭每年轉移3萬人,到2020年新增城鎮居民27萬人,非農戶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形成合理流動、權益公平、城鄉一體的戶籍制度體系。
四、集中解決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轉戶
結合我縣實際,堅持重點突破與面上推進相結合,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重點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自願進入城鎮定居,兩年內集中推動6.04萬農村居民率先轉戶。
(一)推動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戶籍轉移
4.37萬名在縣城務工經商3年以上的農民工由所在街道負責轉為城鎮居民,解決其社會保障,按照依法自願的原則,處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權屬問題。
1.28萬名在重慶市內就讀的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入學時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符合資助條件的繼續享受學費、生活費補助,畢業後對符合條件的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600餘名新增退役的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鎮義務兵的安置政策,由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1400餘名歷年已用地未轉非人員,由所在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按市政府確定的有關原則辦理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手續,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
1900餘名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鎮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待遇,由縣民政局和所在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
五、戶籍准入條件
按照寬嚴有度、分級承接原則,進一步放開縣城、全面放開鄉鎮落戶條件,積極引導全縣農村居民向城鎮轉移落戶,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
(一)縣城城區
1.農村居民在縣城務工經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2.農村居民在縣城購買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移入戶。
3.農村居民在縣城投資興辦實業,3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1年納稅2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二)其他鄉鎮
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可就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三)其他規定
1.農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可遷移入戶。
2.城鎮年老父母身邊無子女,其農村子女可投靠遷移入戶。
3.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六、建立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機制
結合戶籍轉移,系統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逐步消除城鄉戶籍待遇差距,促進城鄉戶籍制度融合,推進城鎮化加速發展。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處置機制
1.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允許自轉戶之日起3年內繼續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農房的收益權或使用權,3年過渡期結束後,可繼續按照依法自願的原則處置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允許保留林權。
2.鼓勵轉戶居民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
(1)轉戶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對農房及其構(附)著物實行一次性合並補償,按退出時我縣征地拆遷房屋補償標準的1.1倍執行;房屋補償後,由農戶按退房協議約定時間自行拆除;退出農戶自願復墾的,按設計方案自行對宅基地復墾,並按土坯房3000元/畝、穿逗房4000元/畝、磚木房7000元/畝、磚混(預制板)房8000元/畝的標准支付復墾費用;對宅基地使用權按14000元/畝的標准一次性給予補償;按縣城5000元/人、鄉鎮4000元/人、市內其他區域2000元/人的標准一次性給予購房補助。
(2)轉戶居民自願退出承包地的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為田500元/畝·年、土300元/畝·年,補償年限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輪承包期滿(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的實際剩餘年限,土地類別和面積以承包證為准。
3.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轉移中獲得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並享受相應補償。
4.賦予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農村土地整治流轉職能,負責對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縣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補償費用。建立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用於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所需資金的周轉。
5.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應積極盤活利用轉戶退出的土地。按照規劃及用途管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要求,對退出的承包地加大整治力度,促進承包地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增減掛鉤、地票交易等方式,實現其資產價值。
(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其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農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整戶轉出但未退出宅基地,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依法被徵收土地的轉戶居民按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過去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4.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農轉非手續,並隨家庭一起退出宅基地的,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工作後接續參保。
5.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健全醫療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2.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四)其他社會保障機制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在住房、就業、教育、衛生等方面享有我縣城鎮居民的同等權利,並享有渝府發〔2010〕78號文件中的特殊規定。
七、相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形成合力
全縣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縣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二)明確責任,穩妥推進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將戶籍制度改革作為一項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進。各鄉鎮(街道)要積極組織實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具體工作,配套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縣政府明確的目標任務。縣級各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准確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關工作細則,確保改革平穩進行。縣發改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縣公安局負責制定戶籍登記准入實施細則,具體組織實施戶籍登記准入工作;縣國土房管局、縣農委負責制定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實施細則;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縣國土房管局、縣城鄉建委負責做好轉戶進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縣經信委負責做好用工企業農民工轉戶的動員和轉戶籍的服務工作;縣城鄉建委、縣市政局負責城市人口擴容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縣教委負責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滿足新增學生的入學需求;縣衛生局負責做好城鎮醫療機構規劃建設工作;縣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縣計生委負責調整轉戶居民生育政策和獎勵扶助政策,做好農村居民轉戶後的計劃生育工作;縣水務局負責推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基礎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工作;縣教委、縣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轉戶居民的集中培訓;縣財政局負責制訂戶籍制度改革資金平衡的具體方案,做好戶籍制度改革推進所需資金的統籌工作。各鄉鎮、街道和各部門推進戶籍改革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加強宣傳,確保穩定
各級各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在全縣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內容,對戶籍改革涉及的重點群體深入開展政策講解,引導群眾主動參與戶籍改革。在縣內主要媒體設置戶籍改革宣傳專欄,積極宣傳戶籍改革成效,為群眾答疑解惑,搭建政府與群眾溝通橋梁,形成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情況的信息收集、社會輿情掌控工作,制訂完善相關工作應急預案,及時掌控改革動態,有針對性地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本意見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具體問題,按照附件中相關的實施辦法執行。
附件:1.銅梁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試行)
2.銅梁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
3.銅梁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就業與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銅梁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
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鎮化進程,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居民轉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4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按照寬嚴有度、分級承接原則,進一步放開縣城、全面放開鄉鎮落戶條件。
第三條本縣籍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適用本辦法,其他戶口遷移、登記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章轉戶條件
第四條縣城。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購買商品住房。
(二)務工經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一年納稅2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五條其他鄉鎮。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可就近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
第六條其他規定。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一)農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農村籍成年子女自願投靠城鎮身邊無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四)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農村籍五保對象。
(六)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證明材料
第七條必備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本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其他證明材料。
(一)務工經商證明;
(二)住房證明;
(三)結婚證及親屬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員戶口簿;
(五)納稅額度證明;
(六)就學證明;
(七)優秀農民工證明;
(八)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證明;
(九)農村退役士兵證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九條申請。辦理轉戶事項應當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轉戶事由和相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受理。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由入戶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條告知。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應當書面告知需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時限。凡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辦理事項,各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下列時限及時辦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審批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需上報縣公安局審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公安局接到派出所上報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縣公安局審批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備案。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由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確認通知書,送當地國土、農業、社保部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銅梁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附件2:
銅梁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
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3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辦法。
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按照土地徵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統籌規劃、依法自願、合理、統一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則。
第四條縣國土房管局負責全縣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農委負責全縣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公安局、財政局、民政局、城鄉建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社(組)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記、測算、審核、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擔承包地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工作。
縣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積極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辦法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辦法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轉戶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對房屋及構(附)著物實行一次性合並補償,按退出時我縣征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標準的1.1倍執行;房屋補償後,由農戶按退房協議約定時間自行拆除。
轉戶居民在轉戶前新建住房後舊房未拆除的,應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按14000元/畝的標准執行。
購房補助按縣城5000元/人、鄉鎮4000元/人、市內其他區域2000元/人的標准執行。
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的,由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建立專戶、專賬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第十條轉戶居民自願退出承包地的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為田500元/畝·年、土300元/畝·年,補償年限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輪承包期滿(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的實際剩餘年限,土地類別和面積以承包證為准。
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2019年農村保險市場面臨嚴峻的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摘要]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是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補充。目前我國農村人身保險起步晚、基礎差,面臨著亟待解決的問題。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必須積極開發真正適合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力求做到條款簡單、保費低廉、保障適度;加大農村人身保險的營銷網路構建和業務管理體系等方面的創新力度;針對農村市場的特殊情況,各家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要明確城市與農村不同的社會問題,避免社會矛盾的出現;保險公司應加強與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為發展農村人身保險爭取盡可能好的外部環境。
[關鍵詞]農村人身保險市場;保險產品;營銷網路;業務管理;創新
國務院於2006年6月26日頒布了《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提出要「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強調:「我國絕大部分人口是農民,未來保險競爭的主戰場是在農村,保險業要以戰略眼光積極開拓這塊潛在的巨大市場。」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一是特殊農民群體存在著人身保險需求。包括城市化過程中的失地農民、佔全國人口10%的農民工等。二是我國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比城鎮更加嚴重。這將逐步改變人們的消費及儲蓄結構,增大養老危機意識。由於政府財力有限,我國現行的社會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面覆蓋廣大的農村地區,其「廣覆蓋、低保障」的特點,也決定了其無法滿足農民面臨的養老、醫療等多層次的保障需求。因此,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對商業保險公司來說,是一個難得的機遇,也是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補充。
一、農村人身保險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業處於初級發展階段,農村保險市場仍處於初級階段的初期,而農村人身保險更是起步晚、基礎差,面臨著各式各樣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真正適合農村市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均不足
壽險公司以往的發展戰略是以城市為中心,加之農村市場競爭程度相對較低,因而保險公司開發適合農村市場保險產品的積極性不高、開發能力也有限,這制約了農村人身保險的開發和創新。因此,提供給農村市場的保險產品不能滿足農村的需求。在當前階段,風險保障是農民購買保險的主要目的,但目前為農民設計的保險產品,一是產品未能充分考慮城鄉差異,同質化現象嚴重。在人均收入水平相差懸殊的城市和農村銷售同種類保險產品顯然不能適應廣大低收入農民的保險需求。同時,保險產品結構單一,數量較少,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對於防老、防病的迫切需求。二是保險產品價格相對較高,超出多數農民的購買能力。調查顯示,就連經濟發達的江蘇省對於「縣域家庭未購買保險的主要原因」這一問題的回答,也有1/5以上的被調查者認為是「收入低,家庭經濟困難」。
(二)農村人身保險在營銷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的建設與創新等方面仍有待加強
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人身保險的營銷渠道主要是以個人代理渠道為主的農村營銷服務部體系。總體來看,農村營銷網路的構築還未成型,完整、有效的營銷渠道體系的建立也尚需時日。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伴隨著農村營銷服務部的建設,教育培訓工作沒有及時跟上,營銷人員整體素質仍有待提高,少數農村地區在客戶回訪、續期收費等方面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問題,客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在業務管理體系方面,機構、人員、資金、單證等管理亟待加強,業務、財務和管理信息工作亟需改善,以進一步適應農村市場的內控機制和標准化業務流程的建立。
(三)農村市場相對脆弱,如果開發不當,極有可能出現從眾性投保、群體性退保等非理性行為,嚴重破壞市場資源
由於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民風純朴,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市場傳染性強,銷售誤導和無理拒賠的後果可能相對城市來講後果要嚴重得多。正如監管機構所講:農村保險市場的開發就像生態一樣需要保護,如果開發得好,潛力是巨大的,農村保險市場就像一個聚寶盆,挖掘不完;如果開發得不好,由於壽險產品的替代性很強,農民可能就不會再買保險產品,保險在這個地區就無法發展,甚至絕收。
(四)外部政策環境還不能滿足農村人身保險的業務發展要求
廣大農村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經濟狀況決定了發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本遠遠高於城市。同時,幾乎空白的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承擔的社會責任也遠高於城市。因而,政府的有效推動是發展農村保險業務的關鍵因素之一,但目前關於財政、稅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還不能滿足業務的發展,部分地方政府主動利用保險和保險公司的意識亟需加強,對農村人身保險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待加強。
二、發展農村人身保險的相應對策
(一)積極開發真正適合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力求做到條款簡單、保費低廉、保障適度
各家壽險公司應加大農村人身保險產品的創新力度,針對農民的收入狀況和實際需要,重點開發醫療、養老、意外等保障險種。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發展投資分紅型產品,但應盡量控制在較低的比例范圍內。在產品設計與推廣上,要調整好躉交、短期和長期業務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結構,將壽險小額期交業務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以保護農村人身險業務的可持續性發展。需要注意的是,產品開發上要特別引導以勞動力為主要參保對象,而目前農村市場參保對象多為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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