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創業板的交易機制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❷ 什麼是創業板
【定義】創業板市場可以稱為二板市場,也可以稱為第二股票交易市場,它是不同於主板市場的一個證券市場,但都是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場所。 【作用】 1.創業板是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 2.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 3.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分類】 1. 獨立型創業板:完全獨於主板之外,它與主板是兩個獨立、平行的資本市場,相互之間沒有依附關系; 2. 附屬型創業板: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
❸ 我國建立創業版市場的資料
A、創業板市場也即人們通常所稱的二板市場,即股票第二交易市場,這里的「第二」是相對於主版市場而言。
在國外,二板市場又叫另類股票市場,也就是針對中小型公司、新興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上市的市場。二板市場主要功能是為中小型創業企業,特別是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服務,一般來說它的上市標准與主板市場有所區別。開設創業板市場是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旨在支持那些一時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的上市融資。因此,它的建立將大大促進那些具有發展潛力的中小型創業企業的發展。
*關於融資:
創辦股票市場的宗旨之一是為上市公司融資。事實上,在股票市場正常運行的2000年就創造了年融資2109.31億元人民幣的最高佳績。
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
(http://..com/question/32296063.html)
*醞釀了多年的創業板有望明年(2008年)落地深圳。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秘書長王守仁表示,深圳設立創業板的方案已經上報國務院待批,預計明年深圳將正式開設創業板。
方案獲批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具體條件、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等規則將陸續制定發布。但創業板推出的具體時間尚未確定。目前,准備登陸創業板的企業已達1000多家。
目前,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步伐在加快。有關專家介紹,主板目前和將來會在上海,而深圳則以中小板、創業板為主。而且證監會將會制訂統一監管的OTC規則。
B、中國創業板
一、創業板主要的特徵
正在籌備的中國創業板市場,至今已有多家已提出和將提出上市申請,正准備提出的企業就更多了,預計首批上市企業會在50家以上。從不同渠道已透露信息及國外創業板市場特徵綜合分析,可以預測中國的創業板市場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創業板市場的主要特徵相近或相似。
1、門檻比較低
創業板的上市門檻比較低,這是所有已建立創業市場的一個共同特徵。但是,即將開設的創業板「低」到什麼程度呢?盡管創業板上市方案沒有最終審定,不少專家預計它的一些核心內容:有形資產8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就可以上市;發行股東人數至少有300人,每人至少有1000股,不需要主板市場千人千股。對上市企業不追求其贏利指標,只需至少有兩年的經營記錄,充分反映兩年的高成長性,主營業務要佔銷售收入的70%以上,主營業務的銷售收入、利潤的遞增額必須超30%。
2、提高信息披露
中國創業板市場預計將大大提高信息披露密度。定期報告每季度一次。同時,對高級管理人員的非財務信息還得定期披露。所謂非財務信息,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成果、專利、獲獎狀況、違法違紀行為等。另外,對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處置情況也要及時報告。為了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所有情況披露將在網上進行,投資者也可以隨時了解上市公司的情況。
3、實行全流通
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股份實行全流通,為風險投資的全面退出提供渠道。發起人股份的流通時間,自公開發行一年後可以流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自上市一年起可以流通。
4、漲跌幅度較寬
為了保證交易活躍,創業板市場預計將放寬股價的漲跌幅度至30%,在交易活躍同時,為了提高股民在創業板市場的抗風險能力,創業板提高了入市標准,平均入市水準提高到30萬元,每一筆交易至少要在5萬元以上,這有利於散戶更好地規避風險。
此外,創業板市場大多數採用高效率的電腦交易系統,無須交易場地,交易費用低、效率高等特徵,同時創業板市場還將建立嚴格的保薦人計劃及嚴格公司管理。
二 建立創業板市場將給中國市場帶來的機會
中國主板市場在籌集建設資金、轉換企業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增加國家稅收、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已經發揮了重大作用,成績十分顯著。1999年11月,香港創業板市場正式出台,對中國影響很大,建立創業板市場將是中國市場的又一次機遇:
1、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中小企業和高成長性企業的發展
效的、規范的退出機制。創業板市場的建立,可以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規范的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基金發展。
2、提供新的投資渠道
中國目前投資渠道不多,品種較少。創業板市場的建立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渠道,使他們能夠分享高新技術發展的成果。從國外資料看,創業板市場的回報率,大大高於主板市場回報率,更高於儲蓄存款回報率。
3、是資本市場國際競爭的需要
目前,除美國等發達國家之外,亞洲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紛紛發展創業板市場。我國建立創業板市場,符合資本市場國際競爭的需要。
4、有助於主板市場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創業板市場,有助於推動中國主板市場的改革和完善。中國主板市場由於缺乏經驗,存在不少不規范、不合理的東西,正需要逐步完善。
三 中國建立創業板面臨的風險
中國創業板誕生的日子已經為期不遠。盡管目前在建立創業板模式和時機問題上仍然有種種爭議,但創業板是中國金融市場上又一次難得的資本積累的機會,同時也是一次風險空前的嘗試。中國創業板目前主要面臨的風險:
1、股價易操縱
由於創業板市場比主板市場門檻低,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股本規模普遍偏小,流通股就更小,因此股價極易被人為操縱。特別是進入創業板市場的主要是機構投資者,炒作小盤股,船大調頭難,一旦重倉持有一支股票,必然要炒到很高的價位,否則難以出貨。股市就是「故事」。在中國股市中,盤子越小,故事越多,莊家操縱個股的情況比比皆是。創業板因無國家股、法人股,上市一段時期後,即為全流通盤。這樣,莊家全控盤、操縱股價定將更加司空見慣。另一方面,創業板市場題材大,容易被炒作。在創業板市場運行初期,上市公司數量較少,市場資金供給充裕,創業板市場有可能出現過度投機的現象。創業板市場,本身無市盈率概念,絕大多數股票的市盈率將長幾百倍,股價受莊家意志左右,全憑資金說話,投資者隨時會面對血本無歸的風險。
2、國有機構可能會大膽炒作
進入創業板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少為國有機構,這就容易出現類似以往中國國債期貨市場的問題,即國有機構動用國家資金大膽炒作,不怕虧本。這種現象如果在創業板市場上出現,不僅會進一步引起創業板市場的過度投機,也會導致嚴重的交易混亂。
3沖擊主板市場
如果創業板市場實行股份全部流通,而目前在主板上市公司國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那麼除大型企業願意在主板上市外,中小型公司可能更積極尋求創業板市場,在我國目前中小型企業居多情況下,主板上市公司的供應量必然受影響。創業板市場的建立短期內必然對主板市場產生沖擊,股民可能從股市抽資,出貨換籌碼。經濟學家認為,股民們的投資決策是根據企業的效益。但炒股的人都知道,股民通常跟著莊家走。莊家選股則有隨機性,往往盤子愈小,跳升得越快,圈錢就越容易,這也就是莊家對創業板市場特別感興趣的原因,因此,在創業板市場的建立一定時期內必然沖擊主板市場,它必將影響主板市場的穩定性、股票市值、股票交易量等。
3、股價難定
准備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有可能一開始就是「績差股」,甚至虧損股。所謂的「高科技」,究竟是否真正「高」?所謂的創業板,究竟是否有東西「創」?市場人士很難對它做出准確的判斷。創業板上市公司不重「出身」,而重未來,不能簡單以凈資產和市盈率來判斷其價值,還要考慮知識產權、商譽、無形資產、技術折股的價值因素。但這些因素都很難定價。這就帶來兩個風險:一是發行價較高,一級市場就不再象主板市場認購新股那樣獲利,有可能上市即被套。二是上市公司上市首日的定價,有可能即是今後幾年的最高價位,投資者可能即買即套。
4、聯合操控
由於上市公司管理層、新技術發明者大比例持股,對企業有很大的決定權,容易因決策的隨意性而導致投資決策的重大失誤,不排除個別道德水準低、心術不正者在其持股的禁銷期滿前,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價,對公司股票進行惡炒,然後,一拋了之,隨後,因項目失敗而宣布摘牌。
5、投資者更易受騙
與主板市場上市前的業績包裝和股權包裝不同,創業板中將主要集中在對科技產品的含量和未來發展的過度包裝,把未來說成現在,把小的說成大的,把個別項目說成主業。一則外行很難辨別真假,二則民營企業沒有國家股東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管,導致蒙騙廣大投資者,造成一上市就質次價高,埋下巨大風險。同時,在主板市場中,小盤股具股本擴張優勢,只要長期投資,只贏不輸。但是,若拿此公司搬到創業板,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大資產肆意哄抬小盤股股價,而這些股可能無投資價值,長年虧損,最終不得不摘牌,使投資者蒙受重大的損失。
6、大起大落將成家常便飯
如果中國創業板沒有完善防範機制,小盤股要麼被炒到天上,要麼被重重地摔在地底下,長期低迷,大資金被套,就像原來未對國內開放的B股市場一樣,很難有機會退出。一旦上市公司基本面出現問題,就可能連連暴跌,大起大落,不僅拖累創業板個股聯動下跌,而且會引發主板市場暴跌。創業板漲跌停板可能達30%,大起大落將是家常便飯。若真的出現象美國Nasdaq那樣50%的股票上市後跌到上市價,70%的股票上市第二年便跌近發行價,其中80%左右的股票上市第三年因虧損破產而被摘牌的話,中國投資者的心理能承受得了嗎?個人和社會會出現什麼災難性的後果,很難想像。
7、違規更難處理
從主板市場看,由於中國監管手段落後和莊家違規手段的隱蔽,1996年、1997年尚有二級市場個別違規事件被查,但1999年和2000年則一件沒有,更何況增加了一個創業板市場,因沒有市盈率標准,無法制定惡炒,因30%漲跌停板,無法制定股價異常波動,原有法規難以參照,故更難查處違規。一查,小盤股市場很可能全部跌停板。同時,對上市公司的違規,如未實現利潤目標,投資失敗而摘牌,很難區別其故意與非故意的界限。若等問題成堆時再大力整頓,代價就慘重了。
四 建立創業市場必須採取的措施
有風險並不能否定創業板市場推出的意義,中國大陸創業板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目前准備不是十分充分,條件不是十分成熟,對創業板的監管也缺乏現成經驗。因此推出創業板後有可能面臨上述及其他一系列風險,甚至更加嚴重的問題。但不能因此否定創業板市場,必須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解決問題,不斷加以完善。創業板市場是在中國市場經濟體系初步建成,中國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資本市場須要按照市場化、國際化進行規范的條件下建立。因此,在市場運作和各項政策措施上要強調有所突破,有所創新,有所前進:
1、要突破實際存在的所有制歧視,主板市場主要是為國企改革服務的。雖然政策上沒有限制非國有企業作為發起股東和控股股東,但實際上非國有企業發起上市十分困難。創業板市場應不再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不再限制部分股東持有的股票進行流動。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對於發起股東的股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不能無限期凍結,而應制定逐步流通的辦法。
2、必須減少政府幹預
如果地方政府幹預過大,將給創業板未來運行帶來極大風險,其風險甚至可能大於目前的A股市場。如:上市公司應由市場選擇,不應由行政機關由上而下逐級下達指標,再由下而上推薦企業,把行政選擇改為市場選擇。
3、要突破配股和增資擴股的限制
主板市場配股和增資擴股基本上都要由證管部門批准,但配股和增資擴股是企業與股東的關系,政府不必干預。
4、應當實行股份全流通
創業板企業應當實行股份全流通,如果高層管理人員任期內股份不得流通,不但會產生目前A股市場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而且創業板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為出售股權而辭職,將對企業的發展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為創業板運行帶來風險。
5、建立完善保薦人制度
由於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標准較低,所以必須建立更加完善保薦人制度,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對保薦人資格的要求,二是保薦人的責任。如在香港,主板市場保薦人在發行上市工作完成之後即不再承擔責任;在二板市場,保薦人的責任期限為兩年。
6、堅持走專業化經營和專業化發展的道路
創業板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投資項目的選擇及減少關聯交易,堅持走專業化經營和專業化發展的道路。由於創業板企業多屬成長型中小企業,融資後,應避免亂投資造成的投資資金損失和經營狀況惡化,減少由於關聯交易中存在著的諸多可能不利於上市公司發展和效益提高的行為,保證公司質量,降低創業板運行風險。
7、市場規則有待建立和完善
創業板已一再推遲,其原因主要是初步擬定的創業板市場規則還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還存在和主板市場一樣的問題,比如說仍然有審批制問題,上市企業的質量問題,上市企業行為及監督問題,不正當交易的防範問題,不合格企業的淘汰問題等等,這些問題解決不好都有可能給創業板市場帶來很大風險,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場規則。
由與創業板本身特點註定其發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行為、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要求監管必須比主板市場更加嚴格。如美國納斯達克市場的口號:保護投資者,保證市場規范。為此必須建立鍵全創業板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確保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性。所有經紀人的行為必須符合市場規范和道德標准。對違紀行為須發實行更加嚴厲的懲罰措施。
8、積極借鑒美、歐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
中國創業板市場的未來面臨很好的發展機遇,但要取得成功,仍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必須積極借鑒美國、歐洲、日本及香港等地的經驗。納斯達克國際公司總裁約翰沃爾先生曾在深交所為深圳證券界人士作了題為《納斯達克和中國創業板市場》的專題演講。在演講中,約翰沃爾先生介紹了納斯達克的經驗和成就,並就中國創業板市場的發展問題發表了看法,強調一個成功的資本市場不能只簡單地看其成交量的大小,指數的升跌,最重要地是看其對國家經濟發展的貢獻,這些看法及建議對中國創業板市場是有益的。中國創業板可在將在信息互換、人員培訓、經驗交流、網路技術等方面與納斯達克、EASDA
(http://www.670068.com/chuangye/HTML/109311_7.html)
C、香港創業版(GEM)的主要目標是為在香港及內地營運的大量有增長潛質的企業籌集資金,以及內地的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一個集資市場。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版上市的條件如下:
1、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2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符合香港創業版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4、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5、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❹ 我國創業板市場是否實施做市商制度
當然不是。簡單點說,做市商制度是指交易品價格由做市商報出,投資者根據自己情況選擇和做市場去買或去賣。買賣雙方的對手都是做市商。也就是說不論你是買時賣,另外一邊都是做市商。不僅僅是創業板,包括目前的A股市場,都未實行做市商制度。交易品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買賣雙方也是直接交易。
❺ 請問我國上市公司一般採用哪種定價模型創業板採用哪個模型
20%。自己忽悠去。
上市公司下屬的子公司上市時,子公司與總公司的同一業務額度不能超過總公司的20%。子公司必須是專業公司(或+20%總公司同一業務額)才可上市
❻ 我國創業板和美國納斯達克有什麼不同從准入,制度和模式等方面說
在中國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
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分類
按與主板市場的關系劃分,全球的二板市場大致可分為兩類模式。一類是「獨立型」。完全獨立於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鮮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daq)即屬此類。納斯達克市場誕生於1971年, 納斯達克(NASDAQ)股票市場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市場,而且它是首家電子化的股票市場。每天在美國市場上換手的股票中有超過半數的交易在納斯達克上進行的,將近有5400家公司的證券在這個市場上掛牌。
[編輯本段]創業板開板時間: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已經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創業板,創業板上市交易時間將於10月23日舉行開板儀式。
首批創業板上市時間:
深交所負責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創業板開板儀式後,深交所還將對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請進行審議,而首批28家創業板公司將於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掛牌上市。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市場將在30日正式開市交易。
nasdaq全球總裁
納斯達克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上通過應用當今先進的技術和信息——計算機和電訊技術術使它與其它股票市場相比獨樹一幟,代表著世界上最大的幾家證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稱作做市商,他們在納斯達克上提供了6萬個竟買和竟賣價格。這些大范圍的活動由一個龐大的計算機網路進行處理,向遍布52個國家的投資者顯示其中的最優報價。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佔比重為40%左右,涌現出一批像思科、微軟、英特爾那樣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30年後的納斯達克市場羽翼豐滿,上市公司總數比紐約證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過了紐約證交所。另一類是「附屬型」。附屬於主板市場,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發展成熟後可升級到主板市場。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新加坡的Sesdaq即屬此類。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歷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板市場當屬香港創業板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板終於呱呱墜地。它定位於為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路、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板不設盈利底線,只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板會馬上愉快地接納。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回顧創業板的發展歷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板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范,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將目光盯住了當時處於朦朧和分割狀態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並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製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標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將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
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板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板,並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場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從90年代中期到現在。1971年,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建立了一個櫃台交易的證券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NASDAQ),開始對超過2500種櫃台交易的證券進行報價。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標准,從而把在NASDAQ掛牌的證券與在櫃台交易的其他證券區分開來。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國市場,並開始發布實時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運作並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額才達到紐約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場真正得到迅速發展,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的第二階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場的發展,也基本上可以分為上述兩個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機引起經濟環境惡化,股市長期低迷對企業缺乏吸引力,各國證券市場都面臨著很大危機,主要表現在公司上市意願低,上市公司數目持續減少,投資者投資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業上市,都相繼建立了二板市場。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二板市大多經歷了創建初期的輝煌,但基本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失敗而告終。
二板市場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起來;
(2)美國納期達克市場迅速發展,在加劇競爭的同時,為各國股市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方向;
(3)風險資本產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針對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
(4)各國政府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設立二板市場。
在此背景下,各國證券市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設立二板熱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創業板市場(GEM,1999)、台灣櫃台交易所(OTC,1994)、倫敦證券交易所(AIM,1995)、法國新市場(LNA,1996)、德國新市場(NM,1996)等。
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一階段的二板市場發育和運作遠強於第一階段,大多數發展較順利,其中美國NASDAQ和韓國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過了主板市場。但是,從整體上看,二板的市場份額還是低於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歐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經營困境。文章來源www.ipo668.cn
[編輯本段]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交易相關內容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❼ 我國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現狀
個人認為:國內創業板市場,甚至可以所所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均存在問題。都是機構和上市公司配合一起來忽悠散戶。
❽ 我國目前創業板和滬深股票市場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沒有任何一個股票市場能夠保證購買股票會獲得高收益。創業板雖然定位於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但這並不代表所有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都會獲得高成長。企業的發展受到內外部諸多因素的影響,一些企業上市後獲得資金支持,迅速發展壯大,投資者獲得了高收益,但也會有一些企業被市場淘汰,從而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此外,證券市場尤其自身的運動規律,即便發展良好的企業,其股價也不會只漲不跌,證券市場本身的波動也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❾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特點有哪些
特點
1、在上市條件方面對企業經營歷史和經營規模有較低的要求,但注重企業的經營活躍性和發展潛力
2、買者自負的原則。創業板需要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營業能力自行判斷,堅持買者自負原則。
3、保薦人制度。對保薦人的專業資格和相關工作經驗提出更高要求。
4、以「披露為本」作為監管方式。它對信息披露提出全面、及時、准確的嚴格要求。
5、以增長型公司為目的。上市條件較主板市場寬松。
(9)我國創業板市場的交易制度選擇擴展閱讀
中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必要性
1、主板市場門檻相對太高,對於那些剛剛步入擴張階段或穩定成熟階段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存在難以逾越的規則障礙。
2、在現有制度框架內,主板市場上的法人股、國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這與風險投資通過股權轉讓,一次性撤出實現回報的根本特性相矛盾。
3、在主要服務於國企改制、加大融資渠道的傾斜性政策背景下,現即將涌現的以非國有企業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進入主板市場的信道。
4、在主板市場嚴格的指標管理機制下,即使能夠進入主板市場信道,也無法滿足眾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