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要求賠償,只能換網路接入商
Ⅱ 面對股價操縱,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維權
只要投資的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就可以准備相關材料,並郵寄到周蘭律師股民維權團隊,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律師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訴。勝訴後上市公司支付賠償款。
操縱股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一起股票交易損害賠償案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
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Ⅲ 股票維權索賠可以獲賠多少錢
有很大一部分投資者想當然的認為索賠金額就是賬面虧損,其實法律有規定了計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學會如何計算索賠金額。
首先股票損失認定應當知道幾個關鍵概念: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要先確定虛假陳述行為的幾個時間點: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及基準價。
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例如超華科技(002288)因虛增2014年的利潤,受理法院認定2014年的年報發布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在俞強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我們總結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調查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
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2、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1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基準價就是指揭露日至基準日收盤價的平均價。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需要搞清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基準價。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每天的收盤價格計算得出。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如果投資人只進行了一筆股票買賣,其投資差額損失就不會存在計算差異。司法實踐中,投資人進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復雜,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損失金額。
賠償的損失由哪些部分組成?
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
3、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
4、前款所涉資金的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這四項里,傭金、印花稅、活期利息占索賠比例不到0.5%,所以我們重點來看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
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的,並且在揭露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才具有索賠資格。
具體演算法是(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可索賠數量=投資差額損失(僅限於揭露日至基準日賣出的情形),如果是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一直到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沒有賣的,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價-基準價)*可索賠數量。
Ⅳ 李某訴蔡某股票凍結損害賠償案
個人作為價值投資者,從價值投資的角度回答一下。
首先,價值投資肯定不能只看分紅,但更不能不看分紅。事實上,分紅對投資者而言意義十分重大。
1、分紅其實是股票回報投資者的初衷
大家知道,股票是17世紀初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時才出現的。大航海時代,每條船出去後,都有很大的風險,當熱如果安全回來,回報率也很高。如果以債券的方式給船的經營提供資金,經營者負擔過重,所以股權融資更加適合。經營者負擔小,而投資者作為股東變相地承擔經營的風險,當然也可以完整地承接經營收益。
注意,當時的股東們的目標就是獲取分紅,而不是依靠股票的波動獲取收益。至於有公開市場用於交易股票,那都是後話了。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如果沒有分紅,股票的投資價值根本無從談起。這是我們需要關注分紅的原點,也是股票獲得收益的最終歸宿。
2、分紅是投資者整體能獲得收益的(幾乎)唯一途徑
耶魯大學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伯特·席勒(Robert J. Shiller),在介紹股票時也有這樣的論斷——
投資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分紅。
我們將所有投資者視為一個整體,那麼大家共同投資股票最終能賺什麼錢呢?基本只有來源於分紅。
你所謂的低買高賣,無非是換個人接盤罷了。唯有分紅,才是落袋為安,是全體投資者從股市中抽得走的收益。
3、分紅是企業證明自己良好運營的一個有效手段
企業的利潤,是真金白銀的利潤,還只是財報上通過會計手段做賬出來的一個數字而已,通過分紅是可以直接證明的。
被巴菲特譽為西海岸哲學家的芒格曾說過:「世界上有兩種生意,第一種可以每年賺12%的收益,然後年末你可以拿走所有利潤;第二種也可以每年賺12%,但是你不得不把賺來的錢重新投資,然後你指著所有的廠房設備對股東們說:這就是你們的利潤。我恨第二種生意。」
4、分紅是投資者的定心丸,也是股價的維穩器。
熊市的時候,作為一名普通投資者,你會慌嗎?大部分人是會的,包括我。但分紅可以幫我們少慌一些。
假如你每年都能收到穩定的現金分紅,股價跌了,又何妨?好比你花100元買了張每年分紅5元的債券(相當於利率5%),現在它價格跌到50元(相當於利率10%),難道你就會賣了嗎?可能反而會更堅定信心吧。
時刻謹記「投資最終是為了獲得分紅」還是重要且必要的,至少可以幫我們篩選企業、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陷阱。
最後,如果大家有機會投資一些實業,或者用於收租的房子,可能更能體會到分紅的意義。或者現實中你投錢給朋友做生意,如果他不分紅,可能會覺得他在耍流氓,憂心忡忡。所謂價值投資,從投錢給朋友做生意的角度想想,大家獲取會豁然開朗。
Ⅳ 炒股損失索賠的計算方法是什麼索賠的步驟是什麼
1、股票索賠條件范圍(時間):實施日到揭露日期間買入,並沒有賣出的股票。其中揭露日確定的非常關鍵,決定著是否能夠獲賠,賠償多少問題,但也最為復雜,對此韓友維律師有專門文章論述,在此不再涉及。
2、差額損失計算方法:買入平均價減賣出價(或基準價)
其中買入平均價的計算方法最為復雜,下面將專門論述。賣出價一般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確定。基準價也較好確定。
3、印花稅目前為千分之一,傭金按照實際收取金額計算,利息按照銀行活期利率計算,計算期間從買入到賣出或基準日。以上計算基數為差額損失金額。
4、關於買入平均價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准
如果投資人只進行了一筆股票買賣,其投資差額損失就不會存在計算差異。司法實踐中,投資人進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復雜,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損失金額。
《若干規定》對買入平均價格如何計算,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最高法院通過公布案例的方式變相認可了股票索賠差額損失計算方法屬於法院自由裁量范圍。各地法院計算方法標准不一、千差萬別,同一個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審理,損失認定金額會相差很大。韓友維律師團隊綜合當前各方觀點,將股票索賠投資差額損失計算方法歸納為三類、六種:三類是指算術法(不計算賣出股票)、沖抵法(沖抵賣出股票)、加權法(計算賣出股票);以上每類下分2種共6種。
(1) 簡單算術平均法:即不考慮投資人每次買入股票數量,單純考慮每次買入股票的單價,將所有單價根據投資人買入股票次數做平均化處理,確定買入均價。
(2) 綜合算術平均法:即不考慮賣出股票,將買入股票的總金額與買入股票的總數量相除得出買入平均價。如南京中院、成都中院、寧波中院。
(3) 先進先出法:即投資人最先賣出的股票推定為其最先買入的股票,兩者進行沖抵,將未沖抵的買入股票依據買入價進行均價計算。如南寧中院、廣州中院。
(4) 後進先出法:即投資人最先賣出的股票推定為其最後買入的股票,兩者進行沖抵,將未沖抵的買入股票依據買入價進行均價計算。如濟南中院。
(5) 普通加權平均法:即投資人將其所購買的所有股票總價與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總價相減,同時,將其所購買的股票總量與賣出股票總量相減,最後,將股票總價之差與股票總量之差相除,計算出每一股對應的均價,如豐華股份案。如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等。
(6) 移動加權平均法:即將投資人每筆買入與下一筆買入進行加權計算,將得出的結果再與下一筆買入進行加權計算,如此循環,直至計算至最後一筆買入。如廣西高院。
Ⅵ 4年前股票交易糾紛案,還可以起訴嗎
最好咨詢一下律師,看有沒有過了訴訟時效。
Ⅶ 股票不能委託,造成損失能否要證券所賠
如果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要求賠償。
證券所人員不滿待遇,故意不開伺服器,如果你能掌握確鑿證據,完全有理由要求賠償!!!
Ⅷ 錢某與某證券公司營業部賠償糾紛案有什麼樣的結局
徐光唐滿
案情簡介
原告:錢某
被告:某證券公司某某營業部
原告錢某系在被告公司某營業部開戶的股民,從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錢某從銀行的儲蓄賬戶往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上轉入資金3萬元,但因證券公司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傳輸出現故障導致錢某的資金賬戶多出了6萬元資金,即單邊賬。錢某當日在得知資金賬戶上無故多出了6萬元資金後,以其資:金賬戶上的全部款項購入某權證,且於當日拋出獲利,後又用其資金賬戶上的所有款項重新購入某股票。當日晚,證券公司和銀行進行例行對賬,發現了該筆單邊賬,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由證券公司負責調賬,因為該客戶銀行儲蓄賬戶上只有3萬元存款,銀行方面僅轉出了3萬元資金,從而使得證券公司被動地形成了透支融資的現象。次日,營業部工作人員與錢某進行了多次溝通,希望其能補足該筆透支資金或將相應價值的股票拋售填平資金賬戶上的赤字。但溝通沒有能夠解決問題,錢某拒絕了上述方案,並認為該筆錯賬資金是其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與證券公司無關。營業部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於當日收盤之前將錢某股票賬戶上的用透支資金購買的相應股票強行平倉,收回透支資金。錢某以證券公司行為侵犯其財產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證券公司賠償其股票差價損失並要求被告退回平倉的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
爭議焦點
該透支的6萬元的所有權之歸屬,強制平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審理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證券公司是否應對該強制平倉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比例,應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而定。就錢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託證券公司為其購買股票過程,明知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證券資金賬戶僅為3萬元,加上賬戶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資金應為30233.43元,而錢某對證券資金賬戶在銀證轉賬後竟出現90233.43元的可用資金數額,不僅沒有進行資金來源的查證,反而貿然將全部資金投入股票買賣。且在1月9日證券公司向其說明多餘資金6萬元系銀證轉賬系統失誤所致,要求返還6萬元透支金額的情況下,仍拒絕退還。錢某明顯存在透支故意。而證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盤後發現透支,並在1月9日股市開盤時即與錢某進行溝通要求返還透支資金6萬元。金通證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將收盤但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對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制平倉,屬於及時阻止錢某單方透支交易行為。首先,依據銀行與證券公司對2007年1月8日銀證轉賬業務結束後進行的例行清算,確認錢某的透支金額非屬銀行所有,應由證券公司對此進行調賬。故錢某超出自有資金余額仍購買股票,其行為已直接構成對證券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其次,證券市場的特性在於股票價格存在波動性,股票價格的變動並非可以完全預見,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而轉移。如證券公司不及時強行平倉,可能造成損失,及發生損失迅速擴大的跡象,而投資者也很難有足夠的資金彌補虧損。所以,證券公司為避免發生重大損失,將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行平倉,可以視同證券公司在一定條件范圍下的自行救濟,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由客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提起上訴。
Ⅸ 股票交易 算錯,我的損失誰承擔
可能1.你以前買賣過這個權證。系統是將你以前的成本一起加進去的。盈虧也是累加的。你可以在「當日委託」或「當日成交」中查詢你這筆成交價格。交易系統出錯的可能性不大。
可能2.你使用了市價委託。
可能3,你買進的數量太少,券商收取了最低5元的傭金,導致成本上升。
Ⅹ 股票出現糾紛案應該怎麼辦
在兩個月左右買賣幾十隻股票,在這樣頻繁的操作當中,無論是 牛市還是熊市 ,雖然牛市股價在上漲,但是 仍然有不少的股民照樣輸錢。 他不但能全身而退,而且還能獲利、我先不管他給你盈利了多少 百分比 就是這種 心態 已經是很不錯了 ,因為大多數炒股票的人,都有一種 患得患失 這樣的心情,正因為這樣的心情,所以才導致 股市一大批人 長年累月、 輸錢、 吃套,一套就是好幾年,而且 輸了的錢 好幾年 都 難以賺回來。 所以像他這樣的股民,雖然算不上短線高手,但是 其 ,看盤 和 選股的 技術 還是很不錯的。 你說他幫你操作買賣、常常踏空少賺很多錢, 那是因為 做短線操盤的紀律,就是不能太貪婪,畢竟股市,變幻莫測 風雲突變,誰敢保證明天 不會有突發事件,況且很多的股票就是在漲勢喜人的時候,給你放冷搶,讓人防不勝防,到最後 又是 竹籃打水一場空,這種情況在股市裡屢見不鮮, 所以 落袋為安 ,循序漸進 ,積沙成塔 ,最好了 。 因此 我覺得樓主應該分成給他,畢竟人家幫你操作買賣,忙進忙出的,現在已經獲利了不是嗎,雖然兩個月左右 只盈利了 %18 左右 不是很多,但是你看看,CCTV2經濟頻道 ,還有,媒體,網路、 報紙報道的信息,有的 炒股 十幾年的老股民 ,炒股票都炒十幾年了,不但沒有一分錢盈利,還把 養老金 退休工資全部 套在裡面,至今無法解套,十幾年 了, 樓主, 十幾年了,不但沒有一分錢的盈利,僅僅只是 ,期望能夠 解套,就 阿彌托福了, 所以 《做人要厚道》 再說了 你怕他給你炒虧了,那你自己炒股就不虧錢嗎, 對不對,在股市裡 自己炒股 輸得 傾家盪產的多的是 , 如果你要是怕的話,現在分成 以後可以不合作了嘛,股市裡面的錢 多的是,你永遠賺不完的、 不要吝嗇這幾個錢,讓人把你看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