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 30 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 15 萬股。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 900% 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 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執行前述 2% 價格籠子的規定,其他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和漲跌幅范圍一致。
投資者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除外。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下面分別以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各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買入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 8.00 元 /股,那麼,小深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於 8.00×102%=8.16 元 / 股。
例二,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賣出所持有的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8.00 元 / 股,那麼,小深的賣出申報價格就不得低於8.00×98%=7.84 元 / 股。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加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同於深市其他板塊,創業板股票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這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的差異。
『貳』 創業板,中小板,主板交易規則有什麼不同
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之比較
中小板市場是中國的特殊產物,是我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舉措。中小企業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的差異在於,中小企業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現有上市標准、成長性好、科技含量較高、行業覆蓋面較廣的各類公司。創業板市場則主要面向符合新規定的發行條件但尚未達到現有上市標準的成長型、科技型以及創新型企業。
有專家認為,中國的中小板市場是為中小企業融資而設立的,顯然不屬於主板市場,與創業板有類似之處。一旦監管體制、上市資源改變,中小板市場很有可能轉變為創業板市場。目前,一些快速成長企業就在中小板上市,說明兩者的區分並不嚴格。創業板推出後,市場劃分就會產生混亂:既按照企業規模大小劃分成中小板市場與大盤股為主的滬市主板市場,又按照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劃分為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
這就帶來了下一個難題,即制度與監管創新的問題。創業板需要一套與主板不同的監管系統,它與主板市場上市資源不同,而且要求效率更高、監管更嚴,還必須要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如果繼續實行目前的監管體制,與主板市場無異,那麼效率是不能保證的,創業板也就名存實亡。並且,如果上市資源過少,另立監管系統就屬於行政資源的浪費。國外的創業板就曾有失敗的例子,1997年創立、2003年關閉的德國新市場倒閉的原因就在於監管與上市資源的劣質化。
既要設立創業板,又要節約目前的行政資源,最好的辦法莫過於將創業板與中小板市場合二為一。將傳統中大型企業全部轉向主板市場,保留新興的中小企業與以後的創業公司合為一體,統稱創業板。如此劃分清晰之後,監管資源就不會在市場的重復中無謂地浪費掉,而中國的創新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快速成長企業與風投公司也找到了一個資本市場的介面。但就目前來看,我國的中小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還不能那麼快進行合並。
二板市場為已經具備一定規模和實力的技術創新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提供方便的融資渠道(Financing Channels),也為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提供了成功退出的市場渠道。二板市場實行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交易系統和上市規則,它是與主板市場平行的另一個市場,是與主板市場相互補充的長期資本市場。不能簡單地將二板市場看做技術創新項目的孵化器,更不能將二板市場視為「垃圾上市公司」的收容所。在二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發展壯大之後也不一定要轉移到主板市場。例如,美國的思科、微軟等信息科技產業巨頭,一開始在納斯達克上市,後來成為美國乃至世界大公司之後也並未脫離二板市場而進入主板市場。
『叄』 創業板交易和正常的股市主板交易一樣嗎
1、
創業板和主板的交易模式是一樣的,只是漲跌幅有區別,主板交易每天的漲跌幅設限是百分之十,而創業板則是百分之二十。
2、
創業板開戶的程序:第一步是查詢賬戶交易記錄是否超過兩年,這些交易對象指的是滬深兩市的A、B股,並不包括基金、債券、權證等交易品種。第二步是查詢完交易記錄後,營業部會對客戶進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具體操作中,往往是客戶填寫調查問卷,營業部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力。第三步是客戶需要在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及特別申明,營業部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力評估情況,來對客戶進行專門的創業板交易風險教育。對於那些交易經驗不足兩年的客戶,營業部還會安排專門人員講解風險揭示書內容,提醒客戶審慎考慮是否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據了解,多家券商人士在這一環節還會有PPT播映、宣傳冊等方式來進行風險教育。第四步,客戶在充分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力以及交易風險後,現場簽署開戶協議書。交易經驗超過兩年的股民,其賬戶在2個交易日後就開通;那些交易經驗不足2年的股民,其創業板賬戶要在5個交易日後才開通。
『肆』 創業板股票的交易與主板有什麼區別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國內主板要求有連續三年的營運記錄及盈利記(0.87,-0.03,-3.33%)錄,而國內創業板沒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且營運記錄也縮短到了兩年。就營運記錄而言,創業板強調主營業務的單一性、持續性、「活躍性」及突出性。強調了管理層的穩定性,也就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變化。同時,創業板雖沒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但提出了二個會計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達到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凈額達到300萬元的要求。 股本規模 主板市場要求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創業板對股本規模要求最低的,其股本總額的最低要求為2000萬元。 股本結構 兩個市場對於發行人認購的股本數額所佔股本總額比重基本相同,均是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在公眾股東數量方面,主板的要求是持有面值不低於1000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不少於1000個,創業板的這一數量要求為不少於200人。 資產質量 主板要求公司在發行前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在資產負債比率方面,創業板與主板的要求一致,規定企業在申請發行時的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也就是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但創業板並沒有針對無形資產提出任何有關資產結構的要求。 股票的出售 在主板市場中,公司發行前的股份按照持有者的身份有國有(法人)股、公眾股之分,其中,國有(法人)股到目前為止是禁止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的,具有內部職工持股性質的公眾股則允許在上市一段時間後流通,而管理層持股則在管理人員的任職期內禁止出售。在創業板中,雖仍嚴格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內出售所持有的股份,但卻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前的股東(上述管理人員除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後出售其股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就定期報告而言,主板市場只有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兩部分的披露要求,而創業板在年報與中報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 就披露時限而言,主板與創業板之間也有區別。主板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編制完成年報,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制完成中報。而創業板對於年報的披露時限為3個月,中報與季報為45日。 對於臨時報告的披露要求也不同。主板市場,上市公司在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時擁有較大的自由操作空間。創業板的信息披露要求則細致得多。如根據創業板的規定,當上市公司交易屬下列情況之下時,就應披露相關信息:(1)交易標的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2)交易標的應占損益的絕對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損益的絕對值10%以上,(3)交易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總額10%以上,(4)以及交易產生的損失絕對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損益絕對值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另外,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中高新技術企業將佔有較大比重的情形,創業板還就涉及技術的重大事件做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詳細規定。 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在主板市場中,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ST股票和PT股票的漲跌幅限制進一步縮小,為5%。而在創業板市場中,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較之主板市場擴大了1倍,且交易所擁有在必要時調整創業板全部、某類或某隻證券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的權力。 上市首日競價規則 按照主板市場規定,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5元;而創業板則規定,證券上市首日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分別為發行價與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0元和15元,較之主板市場分別放大了10倍和3倍。 交易異常情況 根據創業板的現有交易規則,當出現交易異常情況,如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0%時,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當創業板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時,創業板將當日停市。而國內主板並沒有就交易異常情況時的對應措施作出明確規定。 會員與投資者關系 兩大市場也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按照主板市場現有規定,證券商不得受理客戶的要求,全權為客戶選擇買賣的種類、數量、價格、時間等,全權為客戶作出賣出或買入的決定,對委託人作贏利保證或分享利益的證券買賣。會員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另外,證券商受託買賣股票的收費固定,為實際成交金額的0.05%。 而在創業板,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分代理與委託兩種形式。當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成交時,應當按與會員的約定交納傭金。
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