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購買非關聯交易的產品,金額達多少需披露請給出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你好,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貳』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關聯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具有充分性和重要性:一是公開信息的內容應當完備,要全面反映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信息,不得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出現重大遺漏,使社會公眾無法全面、充分地認識;二是要堅持重要性原則要求,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充分、准確地披露。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對象、披露內容、披露時機和披露方式上的選擇性很隨便,隨意性強,披露不充分,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與內幕信息,或故意隱瞞上市公司的有利於投資者決策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特別在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資金被關聯方佔用的原因、對佔用資
金怎樣處理等往往不予充分披露。
虛假披露,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操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原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真實可靠。上市公司無論何時何地,以什麼方式披露信息,都應當保證所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所謂真實可靠是指上市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能客觀、實際地反映其財務、經營狀況,而不應有編造、偽飾等虛假內容。但現實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往往蓄意粉飾會計報表,通過各種辦法來進行虛假陳述和利潤操縱,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盡管相關法律法規對關聯方交易的標准、定價及披露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由於我國的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以前的國有企業改制而成,改制後的上市公司和原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聯方關系,為此很多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利潤操縱,達到某種非法目的。
請參考
『叄』 上市公司的全資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義務嗎
取決於一條:是否與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
『肆』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發生的交易算關聯交易嗎
按會計准則是關聯交易,但無需披露。財會[2006]3號:第二條
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並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並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
『伍』 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問題的成因
報案,好好談談。
『陸』 近三年有上市公司關聯方會計信息披露舞弊事件么求大神指教,非常著急啊
按照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所謂關聯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當局利用關聯方交易掩飾虧損,虛構利潤,並且未在報表及附註中按規定做恰當、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將會對報表使用者產生極大誤導的一種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會採用以下幾種關聯交易來虛構利潤。
(1)關聯購銷舞弊。所謂關聯購銷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購銷活動進行的舞弊。根據我國會計准則規定,當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需在合並報表中予以抵消;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單個報表,而非合並報表,因此無法抵消,但需在附註中詳細披露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內容。
(2)受託經營舞弊。受託經營舞弊是指管理當局利用我國目前缺乏受託經營法規的制度缺陷,採用託管經營的方式服務於利潤操縱的目的,它是報表欺詐的一種新方法。在實務中,上市公司往往將不良資產委託給關聯方經營,按雙方協議價收取高額回報。這樣就不僅避免了不良資產生成的虧損,還憑空獲得一塊利潤,而這筆回報又常常是掛在往來賬上的,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種虛假的「報表利潤」。
(3)資金往來舞弊。盡管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問相互拆借資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資金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就拆借給母公司或其它不納入合並報表的關聯方,並按約定的高額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以此虛增利潤。
(4)費用分擔舞弊。所謂費用分擔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過操縱與關聯方之間應各自分攤的銷售和管理費用,實現調節利潤的目的。在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之間常常存在著關於費用支付和分攤的協議,這就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一種手段。當上市公司利潤不佳時,集團公司會通過種種手段,如調低上市公司費用交納標准,代替承擔上市公司各項費用,甚至退還以前年度交納的費用等。
『柒』 關聯企業該怎樣披露
關聯企業就是企業的上下游企業,企業的生產產品的有瓜葛的企業,比如,果汁飲料,就與瓶子和果園以及運輸企業有關聯,手機企業與通訊商和維修機構有瓜葛,等等。
要披露關聯企業就把競爭對手和企業的上下游企業說明一下即可。
比如,果汁企業,有娃哈哈,統一,匯源,康師傅,必要時還可以把農夫果園等相關聯的企業進行一下分析,把這些企業涉及的品牌和生產經銷模式分析一下把戰略分析一下,就可以表達觀點了。這些要進行調查的。
『捌』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玖』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在哪種情況下屬於違規,哪種情況下不屬於違規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履行審批披露手續不屬於違規,
沒有履行審批披露手續屬於違規。
『拾』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隱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在我國資本市場,關聯交易作為一種普遍現象在上市公司中廣泛存在。雖然就關聯交易本身而言具有充分利用集團內部資
源、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等積極作用。但其畢竟與市場競爭、公開競爭的方式不同,其價格可由關聯雙方協商確定,尤其在我國尚不十分成熟
的資本市場中,由於證券市場體制上的缺陷,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上的不足以及對關聯交易的監管還未形成完整體系等原因,關聯交易往往演變成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
操縱利潤、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非公平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