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內幕交易,根據情況可以入刑。依據的是以下的第3條。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 遠望谷老總內幕交易搬走作案電腦零口供仍被罰
2015年7月20日,根據交易所監察發現的異常交易情況,深圳證監會對相關賬戶涉嫌內幕交易遠望谷案啟動初步調查。
在完成內幕信息內容、敏感期、知情人范圍確定等調查取證工作後,辦案人員又通過外圍調查取證掌握了涉案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及資金來源情況,之後,調查組迅速發現徐玉鎖與廖某松賬戶之間存在關聯,初步掌握了徐玉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內幕交易遠望谷的事實。
本案調查啟動時,徐玉鎖涉嫌單位行賄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終結,舊事未了,新事又來,這對徐玉鎖影響極大,因此他負隅頑抗、百般抵賴,拒不承認違法交易遠望谷的事實。
例如,案件調查組人員對廖某松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進行深入分析發現,廖某松證券賬戶涉嫌內幕交易的幾筆交易是在遠望谷公司使用徐玉鎖辦公室的辦公電腦下單,調查組旋即赴遠望谷公司查找,但調查人員到達遠望谷公司的時候,這台電腦已經被人搬走了。
除了藏匿涉案電腦外,徐玉鎖在調查之初還堅稱不認識廖某松,也不了解廖某松證券賬戶的情況,而廖某松則稱其賬戶是委託新加坡的一位朋友幫忙操作。調查人員逐條論證指出徐玉鎖與廖某松賬戶之間的關聯關系後,徐玉鎖和廖某松又稱二人實為遠親關系,徐玉鎖轉賬給廖某松系借錢給廖某松。
隨著調查深入,徐玉鎖漸漸意識到不可能輕易逃避追責,於是安排廖某松承認賬戶系由廖某松操作,企圖棄卒保車。
「零口供」認定賬戶關聯案件成功查實
徐玉鎖百般抵賴妄圖脫責的如意算盤並沒打成。調查組重視客觀證據,審慎看待明顯存在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陳述,不枉不縱,通過對客觀證據的細致分析和論證,在「零口供」的情況下認定了賬戶的控制關系,成功查實了本案。
辦案人員介紹,徐玉鎖是遠望谷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主要決策者、推動者,全程參與收購事項,其知悉內幕信息不容辯駁,於是便採取否認賬戶控制關系的方式來應對調查。
「徐玉鎖具有較強的反調查意識,因此我們決定從客觀證據著手來分析論證賬戶的控制關系。」該辦案人員介紹,例如調查組在調查廖某松賬戶時,延伸調查了存在關聯的徐某洋(徐玉鎖之子)賬戶,發現二者之間高度趨同,調查組隨即約談了徐玉鎖,徐玉鎖說明了其推動遠望谷此次重組的情況,同時承認了實際控制使用徐某洋賬戶(徐某洋賬戶從未交易過「遠望谷」)。
在固化徐玉鎖控制徐某洋賬戶相關證據後,調查人員開始詢問關於廖某松賬戶的情況,徐玉鎖開始局促不安並表示不認識廖某松,調查人員隨即向其出示了廖某松與徐某洋賬戶交易高度趨同的證據,徐玉鎖頓時語塞,沉默良久後表示記不清了,要求改天再來說明。
最終,根據多方面客觀證據在充分論證、說理的基礎上,調查組認定廖某松賬戶由徐玉鎖實際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