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A股市場上,面對大股東涉嫌利用控股地位進行利益輸送或套現的情況,中小股東有什麼自救辦法
1、通常上市公司大股東為自身的利益,還是會維護公司市場形象的,不會那麼明目張膽進行違規操作
2、但有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政策和市場的缺陷,進行利益輸送或套現的情況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並且是幾乎無法避免的現象,這樣的公司目光短淺,最終會被市場拋棄
3、而面對這些現象,作為中、小股東幾乎無話可說,即使通過媒體等手段進行施壓也無濟於事
4、對於中小股東來說,除了在表決時用腳投票,或者爭取在公司的話語權外,沒有更好的自救辦法可行
5、目前,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和公司章程裡面的所謂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條款都無法實踐,同時市場也無法正常地進行做空,可以說沒有懲罰機制。
6、所以面對這樣的公司,要麼放棄幻想,要麼遠離,沒有其他選擇!
Ⅱ 買基金股票會不會成利益輸送的犧牲品
會啊!特別是中國這種不規范的證券市場,利益之間輸送已成了機構、基金公司的天堂。
Ⅲ 股市有沒有反對明目張膽的利益輸送的法條
根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法規規定,上市公司和自己的關聯單位發生重組合並,資產購買,或者其他交易的,都應該及時向證監會報告,並公告,接受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如果上市公司在和自己相關聯單位的交易中,一旦發生發現顯示公平的違規利益輸送,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向證監會舉報,經查證核實後都會依法受到嚴厲處罰...
盡管監管法條是嚴格的,但還是有以身試法的上市公司,出現過利益輸送問題,也受到過相應的處罰.
但願今後的市場能不斷的完善制度並加大處罰力度,減少或者不發生利益輸送問題,還市場一個清潔的交易環境!
Ⅳ 利益輸送的股票後期是不是看漲
不一定的,,,,莊家有錢,,可以控制
Ⅳ 存在利益輸送的股票後市是漲還是會跌
漲的多數,沒有利潤賺,人家為什麼來接你盤啊
Ⅵ 股票利益輸送違法嗎
股票利益輸送不違法。
Ⅶ 求股票"利益輸送"預警公式
呵呵
朋友如果這個「小程序」我能做出來,你覺得我會給你嗎
我想一定不會的,我誰也不會給,為啥,因為我自己能賺錢,賺很多錢,賺的花不完了,然後差不多A股都是我持有哈哈
然後我軟體「刪除」
然後買個「宇宙飛船」到太空旅行 哈哈
所以說沒有這樣的軟體,有了人家也不會給,
在說了,買什麼軟體能保證賺錢的話,我相信也不會有人賣軟體了,那個公司已經賺錢賺瘋了
所謂賣軟體無非就是賺點辛苦錢
一個軟體公司
招聘幾百個業務員,每天瘋了似的打電話
然後總有人會上當
算了我不說太多了哈哈
自己琢磨吧,如果真想賺錢的話
多分析分析莊家心態,看看股票歷史走勢
這要比找那些簡便方式實惠的多
Ⅷ 利益輸送的股票如何處理
少動,最好別買,你永遠也跟不上莊家。
回答來源---證券市場紅周刊
Ⅸ 有二個股票帳號中都有同一隻股票怎麼才能做到利益輸送
股份報價轉讓
證券公司的交易軟體里 應該有這項功能
你可以先試試
在股票正常交易時間里 要求你賣出的量非常大 要吃掉買一以下的所有單
才能實現利益的輸送
除此以外 沒有別的辦法
Ⅹ 操縱股票利益輸送怎麼定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取消操縱證券交易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罪處罰
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條文: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