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規定
1、是否有資質全國銷售;
很多獨立的保險網站,所擁有的都是保險兼業、地區性兼業代理的資質,是不合法的。選擇此類網站的安全系數相對也比較低。網路保險平台是一個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而出現的一個新型的模式,是將來保險發展的趨勢,但是當前市場監管還沒有特別完善,因為在選擇保險平台的時候最好是要選擇具有全國銷售資質的平台。
2、是否有網上銷售保險產品的資質;
根據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對保險電子商務網站的准入資質、經營管理等提出了監管意見,不具有全國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資質的、注冊資本金未達到1000萬人民幣的、非保險專業中介的,均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3、產品是否正規、能否到保險公司網站查詢驗真;
網路保險平台銷售的產品應合規、報備。
4、支付是否有保障。
釣魚網站或支付不順暢的網站,其安全性有待考量。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 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業務不能碰
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外,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發布保險產品廣告,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合規?
近期保監會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網路平台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格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因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早已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台進行了明確的角色分工:(1)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2)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若要開展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在實踐中,第三方網路平台容易僭越「網路技術服務」的角色,充當互聯網保險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確禁止的幾類保險銷售行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網路平台從事互聯網中介業務常採用的模式。
這一通知的下發釋放的不僅僅是對車險的整治信號,也對第三方網路平台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發出了警告。
一
監管收緊,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還禁止了「保險機構委託第三方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意味著以往第三方網路平台通過在網頁上註明「XX服務由XX保險機構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政策進一步收緊。
然而在《通知》下發前,我國《保險法》《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互聯網保險銷售等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的認定標准和表現形式並沒有明確,而且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相比傳統保險中介服務呈現出了跨地域經營、程序化運行、線上交流等新特徵,對於本身就融合了技術服務與信息中介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來說,合法與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過近一年對非持牌機構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排查,此次保監會在《通知》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活動為保險銷售活動。
該通知下發後,有很多第三方網路平台負責人咨詢我們,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還能發布保險產品廣告嗎?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活動?筆者針對上述問題主要從保險中介業務內涵來分析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行為屬於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
二
保險中介業務內涵
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雖然三者立場不同,但共同特徵在於介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機構。而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的定義,保險中介指通過任何媒介招攬、協商、銷售保險合同的行為。
因此保險中介業務內涵很廣泛,圍繞保險合同訂立產生一系列中介服務基本都可以被納入保險中介范疇。
三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認定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本質仍然是保險中介服務,並非網路技術服務。根據最新監管趨勢及《保險法》《辦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筆者認為若第三方網路平台以介於保險機構和投保人之間的第三方的身份,負責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活動就是從事保險中介服務,應取得保險中介經營資格。通過上述分析,針對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疑問,筆者觀點如下:
1
第三方網路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險機構委託發布廣告、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保險機構對廣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則不屬於保險中介行為。
2
第三方網路平台對保險產品進行排序、評價、比較的行為或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往往有向用戶推介保險產品的主觀意圖,應屬於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3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只有人身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贈送人身保險,贈送保險的行為視為保險銷售行為。因此若第三方網路平台向用戶贈送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等,應視為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四
第三方網路平台合規與創新
互聯網保險業務興起於2011年,2012年-2015年進入高速增長階段, 「互聯網+保險」開啟了保險銷售與產品的創新時代。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加入到保險行業的盛宴中,為保險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隨著互聯網保險規模爆發、業務不斷擴張也帶來了種種風險。事實上,大部分互聯網企業對保險業務和經營規則並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創新為名實質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斷觸及監管邊界。2016年10月保監會聯合14個部門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加強風險排查,對借創新之名實行違法違規活動的機構予以查處。其中無牌機構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整治工作的重點之一。
鑒於互聯網保險中介行為內涵廣泛,並且監管呈現不斷從嚴趨勢,若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質,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鏈接、界面搭建等網路技術輔助服務和非推介性質的廣告服務,不能進行保費試算、咨詢、報價比價、投保方案建議與制定、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中介業務,不能對保險信息做任何主觀分析、加工、處理。
因此第三方網路平台若想繼續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分一杯羹,要麼爭取通過申請或收購方式成為持牌機構,要麼只能轉型為專業技術公司,用核心技術降低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風險,提升業務轉化效率和用戶體驗。
在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如何在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創新與發展已成為互聯網企業需要重點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叄』 平安保險網銷的產品沒有猶豫期符合監管嗎
網銷產品,您在購買時更要注意閱讀條款,其中有關於猶豫期、保險期、生效期、保險責任等等的詳細解釋,您只有選擇同意條款規定,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投保操作。一般意外險是沒有猶豫期的。
『肆』 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是干什麼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該系統由中國保監會研發,包括資格考試管理、資格證書管理、繼續教育管理、保險營銷員管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管理等6個子系統。人生處處有風險,購買意外險規避風險是不錯的選擇。以下推薦一些綜合保險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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