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份轉讓後需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嗎
需要 如果不做工商變更登記的話 股權變更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你好,新三板交易流程具體如下;
首先,到證券公司開新三板賬號(500萬證券賬號資金或證券資產、兩年的證券投資經驗等);
第二,選擇意向標的企業,與其股東進行協商溝通;
第三,溝通確定購買股權數量及金額,獲得協議代碼,在你的證券購買訂單中輸入協議交易代碼,進行成交。
僅做參考!哪裡還有問題咱們在交流,我是呼和浩特這邊呢!
③ 有限合夥認購新三板股票後需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備案嗎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 (試行 )》 第三條 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二)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第四條 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二)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④ 購買新三板原始股後到工商局備案要多久從哪可以查到個人信息。
這個大概需要一個月左右,在當地工商局網站可以查到。更多
新三板
知識:http://www.ipo3.com/
⑤ 新三板在證監會備案了嗎
新三板掛牌的決定性階段,中國證券業協會審查備案文件並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
通過內核後,主辦券商將備案文件上報至協會,協會決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五十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查,核查擬掛牌公司是否符合新三板試點辦法和掛牌規則等規定,如有異議的可以向主辦券商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饋意見,由主辦券商答復。無異議的,則向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協會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文件予以補充或修改的,受理文件時間自協會收到主辦券商的補充或修改意見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重新計算。
協會對備案文件經多次反饋仍有異議,決定不予備案的,應向主辦券商出具書面通知並說明原因。
⑥ 要想在新三板中開戶交易需要什麼條件呢
新三板開戶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開戶條件分別如下:
一、個人投資者開戶條件
1.需要2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以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為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點),或者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
2.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二、機構投資者開戶條件
1、機構開戶條件
(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2、機構開戶需要 「三證兩章一卡」
(1):三證(企業營業執照,組織代碼,稅務登記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2):兩章(公章和法人章)
(3):一卡(公司名下銀行卡,對卡內資產不設要求)
(4):印有公章的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⑦ 新三板平台持股是否要做工商變更
在你自己新三板賬戶裡面就不需要,如果是股權就需要的。
⑧ 三板公司董監高變更,需要工商備案嗎
需要的,正常來說,
法人、地址、等有變動時,營業執照都需要到工商局登記變更信息
一般工商備案是你在首次注冊公司營業執照時才需要備案的
地址變更時,地址也需要先備案後才可變更
如果自己不懂的建議你找當地的代理公司幫你處理就好
總之在企業信息上有變動的,最好是能夠盡早去登記,以免日後哪天工商局抽查到信息不符會很麻煩立迅工商代理
⑨ 股權轉讓一定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嗎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條例實施後,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專業人士都會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僅限於「股東內部不引起股東名冊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所有的」。
公司登記條例說的是「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不是「發起人」。根據公登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范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訴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並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
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說明
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於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後,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書+股東名冊記載。因此,可以根據持有股票情況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來判斷股東身份。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本等也是間接、輔助性判斷依據。
當然,對於一些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成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實踐中還有一些進入地方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⑩ 股權轉讓是否要在工商局備案
按照我國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東屬於公司行政登記的事項、即行政許可的內容。當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構成股東變更的事實時,應提交公司登記機關作相應變更登記。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相關到發起人股權轉讓、大股東監控和公司收購三個事項時,要向證監會報告備案,相應事實形成並或證監會批准後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或變更。
一般股權轉讓未構成有限公司股東主體變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當然有限公司在年檢時應當將反映資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比例的股份變化提交公司年檢機關(即登記機關)備案。從法理上來看,我國實行法定資本制,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故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應當在動態中確定和公開,至於動態備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備案不是許可,不需要法定。登記機關一般在年檢的義務中包含審查備案。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一定要向工商局備案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