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漲停板制度
你好,漲跌停板制度又稱為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制度。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以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為基準的規定漲跌幅度,超出的報價將視為無效。
【舉例】
『貳』 漲跌停板制度的問題
超過10%的股票是因為計算百分比的時候是採用4舍5入的原則,對於股價相對低的股票常常會出現高於10%的情況,所以高一點很正常。
你也應該不會看到符合你說的條件的漲11%的股票吧。
限制了漲跌停為10% 為什麼有的股漲了10%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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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以下四種情況
1、今日漲停價=上一交易日收盤價*(1+10%) (結果到分,之後的數字要四捨五入到分)
因為有四捨五入的過程,所以實際漲幅會有像你看到的情況.不會超過11%
2、新發行第一天上市的股票(股票名稱前面有個N)漲跌幅不受限制。第2天就恢復正常
3、分紅/送股後復牌,復牌當天不設漲跌幅限制。
4、股改復牌的股票,復牌當天不受漲跌10%的限制
『叄』 什麼是漲停板股市裡又規定一天只能又一個漲停板或者跌停板嗎
我在另一個帖子里有解說,這里轉過來供你參考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就我的了解做一下說明吧.
目前的股票有做漲停和跌停的規定.
普通A股的漲停/跌停幅度為10%;股票前帶S ST *ST之類的股票的漲停/跌停幅度為5%.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幾種情況是不設漲停/跌停限制的.
比如1.新股發行當日2.股票停牌後復牌(恢復上市)的當日,此等情況下不做漲停/跌停.
然後說明什麼是漲停/跌停(以一般A股為例)
當股票的交易價持續上升,達到前一天收盤價的110%時,股票漲停,當股票的交易價格連續下跌,達到前一天收盤價的90%時,股票跌停.
那麼漲停和跌停的限制是什麼.
漲停和跌停限制的是股票的波動幅度.也就是說限制當日的最高和最低價格.至於它還動不動,你還能不能買賣,那是沒有關系的.因為作為買方或者賣方,只要有對手出現交易委託並接近你的價格就可以交易.也就是說雖然股票漲停了,但如果這時有人願意出售的話,做為買家,只要你價格剛好,又比其他買價有相對有限權的話,你就可以買入,同樣,如果跌停的話,只要有願意買入的買家,那麼這時候你也可以賣出你的股票.也就是說在規定的幅度內,怎麼交易,交易多少都是買賣雙方的自由.
然後開始解答你的問題.
從上面的介紹,假如一個股票漲停了,這時有人想以比漲停價低的價錢賣出一些股票,而這個時候,想以漲停的價格買入這只股票的人的買入數量比要賣出的那筆股票數量少,那這個時候股票會以下來次高的價格進行交易.這時就會出現你說的情況,也就是漲停後又掉下來的情況.
最後,一隻股票漲停後一天內會不會動.
股票是一種投資,而股票的價格取決於投資者,買股票的人對這只股票的信心.假如大家都覺得這只股票應該值這么多錢,那麼它就值這么多錢,所以假如一隻股票出現強勁的利好消息,並且有大量的資金買入它,那麼這只股票可能達到漲停並在當天一直維持在漲停價格,但是在存在人為把股票價格拉高後,製造假像,吸引其他買家來買的同時他乘機出售股票導致股票價格下降這樣的情況.
股票其實也象玩撲克牌,如果沒有什麼戲法,那為什麼總有些人賺有些人虧.
回答者:hyxfengye - 助理 三級 4-24 22:58
『肆』 漲跌停板制度的具體作用
你好,漲跌停板制度的作用:
1、漲跌停板制度是為交易所和客戶的風險控制創造了必要條件,漲跌停板可以鎖定客戶每日交易的盈虧,為設置初始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水平提供了依據,從而有效的控制了股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通常情況下,交易所會收取保證金大於在漲跌幅度內會發生虧損金額,從而保證股票價格達到漲跌停板時不會出現透支的情況。
2、漲跌停板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地減緩和抑制突發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股票價格的沖擊,結市場一定的時間來充分化解這些因素對市場所造成的影響,防止價格的狂漲暴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3、漲跌停板制度使股票價格在更為理性的軌道上運行,從而使股票市場更好地發揮價格發現的功能。市場供求關系與價格間的相互作用應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但股票價格對市場信號和消息的反應有時卻過於靈敏。通過實施漲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緩股票價格波幅的實現時間,從而更好地發揮股票市場價格發現的功能,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當某一交易日以漲跌停板收盤後,下一交易日價格的波幅往往會縮小,甚至出現反轉,這種現象恰恰充分說明了漲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現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等異常現象時,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往往成為交易所控制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例如.當交割月出現連續無成交量而價格跌停板的單邊市場行情時,通過適度縮小跌停板幅度,可以減小價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會員單位及交易者的損失控制在相對較小的范圍之內。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伍』 股票的漲跌停製度是多少
這個漲跌幅限制標准就是股票上漲幅度和下跌幅度,只能是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格的10%。
比如說某一隻股票,上一交易日收盤價格是10元,那麼這個交易日的價格最多隻能上漲到11元,最多下跌9元。
如果你報了一個高於11元的價格或者低於9元的價格,委託就是無效的。
漲跌幅限制還有一些例外情況:
比如,股票名稱前帶有「ST」、「*ST」、「SST」、「S*ST」、「NST」標識的,一定要注意提高警惕,它們的單日漲跌幅度不得超過5%。
ST:特別處理,這是指證券交易所對連續兩年都虧損的上市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ST:指證券交易所對連續三年都虧損的上市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S*ST:指證券交易所對連續虧損三年的上市公司發出退出股票市場的信號。
NST:意思是這家公司之前ST過,現在經過特殊處理後重新進入股票市場。
新股上市第一天,對主板和中小板來說,股價漲幅不受10%的限制,但是最高漲幅不能超過發行價的44%。
跌幅也不受10%的限制,最多不能低於發行價的64%。
對於創業板和科創板的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沒有漲跌幅限制,日常漲跌幅限制是20%,幅度相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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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漲停板的交易制度
一隻股票,漲跌幅限制在昨日收盤價10%以內。
在不超過這個幅度內,仍然可以交易。
『柒』 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隻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26日開始實施的,旨在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保持市場穩定,進一步推進市場的規范化。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製度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漲跌停價位或之內價格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
『捌』 股票漲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隻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26日開始實施的。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
ST股漲跌幅度不得超過5%,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製度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漲跌停價位或之內價格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在國外發達股票市場,當股票市場發生巨大波動時,個別股票的漲跌停板限制才啟動。
『玖』 漲跌停板的漲跌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上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隻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16日開始實施的。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債券等各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漲跌停價位或漲跌停價位之內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
以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例,漲跌停板制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期貨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貨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
第二,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但平當日新開倉位不適用平倉優先的原則。
第三,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鍾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連續的兩個交易日出現同一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稱為同方向單邊市;在出現單邊市之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出現反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則稱為反方向單邊市。
第四,當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l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D4、D5、D6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D1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銅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7%,收取比例已高於7%的按原比例收取;鋁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7%,收取比例已高於7%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7%,收取比例已高於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10%,收取比例已高於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銅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5%,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5%,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7%。
第五,該期貨合約若D2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即:銅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5%,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5%,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7%,則D3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l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上述第四條規定執行。
若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銅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9%,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鋁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9%,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9%,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l5%,收取比例已高於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銅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10%。
第六,若D3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即:銅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l0%,則D4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若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時,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銅期貨合約按9%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該鋁期貨合約按9%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該天然橡膠期貨合約按9%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該燃料油期貨合約按20%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於20%的按原比例收取,並且交易所可以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暫停出金。
當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時,若D3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則D4交易日該合約按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繼續交易;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D4交易日該合約暫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對該銅、鋁、天然橡膠、燃料油期貨合約實施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決定並公告在D5交易日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但調整後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在交易所宣布調整保證金水平之後,保證金不足者須在D5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D6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同方向再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反方向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l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將D3交易日閉市時以漲跌停板價位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位,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或非經紀會員)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持有雙向頭寸,則首先平自己的頭寸,再按上述方法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