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從業者不允許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乃至持有股票。否則,若違規買賣持有股票,將會受到處罰。多年來,已有不少從業者因違反規則,而遭到了懲罰的處理。
證券從業者,到底該不該放開買賣股票的限制?這,也是多年來備受熱議的熱門話題。然而,對於這一個問題的討論,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對於支持者而言,放開證券從業者買賣股票的限制,有利於提升證券從業者的整體實踐能力,並能夠更有效地為投資者提供相應的投資咨詢服務。或許,對於從業者而言,不僅理論基本功要扎實,而且更需要具有一定的實踐能力,否則很難具有說服力,對投資者的幫助也就大打折扣了。
至於反對者,則繼續維持對從業者買賣股票限制的規定。對他們來說,或許最擔心的問題,還是在於從業者具有更便捷的信息渠道以及資金優勢,而允許他們炒股無疑加劇市場的不公平風險,不利於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而多年來,通過未公開信息、內幕交易等行為牟取利潤的,還是為數不少,從一定程度上擾亂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秩序。
事實上,在國內,證券從業者居多,但藉助親戚朋友的賬戶買賣股票的現象,依舊存在。更有甚者,還存在代客理財,代客炒股等行為,並從中牟取利潤。或許,這系列的現象,已經是公開的秘密,而案例眾多,監管處罰卻難以逐一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放開從業者買賣股票限制的提案,其實早有提及。其中,在15年股災之前,當時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曾經提及到證券從業者炒股的內容,但需要對相關賬戶作出買賣完成後3日內申報買賣情況的要求。
不過,自15年下半年股災風波之後,監管態度卻明顯收緊,此前的修訂草案或許仍有變動的風險,而即將進行的「二讀」,或許仍將維持原有的規定。由此可見,一輪股災風波的上演,不僅讓證券法的修訂工作有所推遲,而且還對放開從業者買賣股票的限制要求產生不少的影響。整體而言,因監管趨嚴,態度的收緊,放開的難度依舊存在。
在筆者看來,任何事情都不適宜採取「一棒子打死」的策略,對從業者可否買賣股票的問題,同樣如此。
從實際情況分析,我國證券從業者為數不少,但真正接觸到市場信息,距離敏感信息很近的從業者,卻並不多。對於不少從業者而言,他們往往屬於客戶經理、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等職位,而對他們來說,不僅要完成開戶提升經紀業務業績的要求,而且也要具備一定的市場分析能力。
不過,在現行的規則約束下,從業者不允許買賣股票,多停留在理論分析的層面。但,對於時刻變化的市場行情,光有理論知識,還是遠遠不夠的,更需要具有一定的實踐分析能力。由此一來,才能夠從本質上提升從業者的服務能力以及投資分析水平。從這一個角度來看,適度放開從業者買賣股票的限制,還是很有必要的。
但,對從業者放開買賣股票的限制,仍需要區別對待。在筆者看來,如果從業者接觸到資金管理、市場敏感信息以及重要管理者等情況,則不能夠允許其股票的買賣,仍需保持買賣股票的限制要求。
對於A股市場而言,雖然從業者眾多,但證券基層從業者占據多數,而核心從業者還是為數不多。在實際情況下,基層從業者還是很難具有較好的信息優勢,而核心從業者則是距離市場信息非常近的群體,這仍需要區別對待,該限制的仍需限制,但可以放開的,可以適度放開,但需要做好報備監督。
多年來,中國證券市場出現了不少老鼠倉、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行為,而這也或多或少離不開從業者的身影。很顯然,對於我國證券從業者而言,其自律性以及誠信能力依舊有待提升,而這也是適度放開從業者買賣股票限制的前提條件。
確實,對於中國證券市場而言,要走的路還有很長,而放開從業者買賣股票的限制,不僅要做好報備與監督,而且更需要進一步提升從業者的自律性以及整體誠信能力,對部分知法犯法,通過不為人知的渠道牟取利益的從業者,仍需進行嚴懲,從本質上提升整個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
B.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從業期間違規交易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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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計連寫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這些()話!
不是有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C.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D. 證券從業人員用別人帳戶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從業期間違規交易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從業期間違規交易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F. 證券從業人員私自買賣客戶股票造成損失是什麼性質
1、應屬於盜竊行為
主觀上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實施不被所有人所知的手段,實施過程沒有被察覺,所得金額在500元以上。
2、瀆職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以上答案 2個答案 ,最終由法官定性
G. 2014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購買股票怎麼處罰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任何人員違反上述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H.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違反了什麼紀律
黨員幹部是可以炒股的,對黨政機關人員合理合規投資股市是支持的,和任何人一樣,紅線不能踩。我司就有不少客戶是黨政體系的,只要合規就可以。
I.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賠錢,怎麼處罰
4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名為宋某,出生於1983年11月,於2011年7月25日至調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達261.78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125.071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136.7085萬元,本人名下賬戶虧損9615.78元。
監管部門調查,宋某從業期間還利用其配偶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138.45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85.46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52.983萬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賬戶有關交易的盈利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賬戶交易股票的總盈利為23417.4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電腦查勘筆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宋某違法所得23417.40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73417.40元。
J.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自己開股票賬戶炒股違法 的
有編制的都算,但是一般的小嘍啰,沒人查你。一個身份證二十個賬戶,朋友的隨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