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後對買賣雙方投資者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徵收的稅金。印花稅的繳納是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交割中代為扣收,然後在證券經營機構同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結算,最後由登記結算機構統一向征稅機關繳納。其收費標準是按A股成交金額的1‰進行單項收取,基金、債券等均無此項費用。
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
作為交易費用重要一部分的印花稅是調節交易成本的一個常被用到的途徑。
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大事記: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0.6%繳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的買方也開征0.6%的印花稅。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買方、賣方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0.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交易雙方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又將稅率由0.5%調低至0.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1‰調整為3‰。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8年4月24日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的3‰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授讓方不再徵收。(截止2010年6月末,該政策已持續近2年未變化)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財政部在2001年市場頂峰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又在2005年熊市谷底前下調印花稅,再次上調則到了2007年牛市頂峰階段;隨後在2008年大熊市中兩度調低印花稅,先從雙邊千分之三調低到雙邊千分之一,隨後從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千分之一。
2012年4月證監會這一主動表態激發了市場想像,學者認為這可能涉及減免部分費用以及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
2012年5月,國內4家期貨交易所宣布降低所有期貨交易品種的手續費標准,各品種降費比例從12.5%到50%不等,期貨交易所手續費水平整體下降30%左右,調整後的手續費標准將從6月1日起執行。
2012年6月印花稅改革已納入相關部委調研范圍。
2012年8月2日證監會宣布滬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四家期貨交易所再次大幅降低A股交易經手費、過戶費、期貨交易手續費,調整後的收費標准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按照監管部門不斷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減輕投資者交易負擔的要求,滬深證券交易所A股交易經手費將按照交易金額的千分之0.069雙向收取,降幅為20%。
㈡ 試述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的關系
我國證券稅制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完善的。現行證券稅制稅基涉及證券交易額、證券投資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稅種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這些稅種互相配合,通過對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投資收益和證券所得等方面的影響,發揮著調節作用。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出發,鑒於目前證券稅制仍以證券交易稅為主的實際情況,應盡快完善證券交易稅制、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及開征遺產贈與稅,從而分步驟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證券稅制。
一、完善證券交易稅,理順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關系
宜將證券交易稅視為政府管理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改變現行的對證券交易征稅套用印花稅有關規定的做法,使其具有法律上的嚴謹性,保證與證券法的銜接。在完善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制定時,應遵循證券市場的內在規律,做到輕稅、簡便、易於征管,並選擇在當前適當時機開征證券交易稅。
(一)開征證券交易稅的現實可行性
1.稅源充足,計征壓力不大。我國的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快速發展,不僅在規模上已今非昔比,而且交易品種也日漸豐富。目前國債、基金等品種的交易額已在滬、深兩地交易所的總交易額中佔有相當比重。作為以證券交易額為計稅依據的稅種,證券交易稅的全面開征在稅源上已經有了充分保證。
2.稅制變革對市場沖擊有限。證券市場歷來對稅收問題極為敏感,但經仔細分析,證券交易稅是按交易總額計稅,稅率僅為千分之幾,與目前印花稅稅率相當。加之開征證券交易稅是要力求保證投資者總體稅負下降,因此,對投資者收益水平的影響程度有限,對證券市場不會形成太大的沖擊。
3.市場法規環境已經成熟。作為對證券交易進行調節的稅種,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必須在征稅范圍、課稅方式等一系列問題上與《證券法》保持銜接,才能保證其自身的規范性和穩定性。在《證券法》頒布實施後,證券交易稅的開征也勢在必行。
(二)證券交易稅稅制設計構想
1.擬開征的證券交易稅應以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為課稅對象,並以其實際成交金額為計稅依據。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可框定在滬、深兩地交易所掛牌的除國債之外的所有交易品種,包括股票、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稅擬採用稅收的屬地徵收原則,中外投資者凡買賣我國境內上市的證券,一律征稅。
2.在稅率設計上,從各國證券交易稅的發展進程看,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在證券交易市場發展初期都採用低稅率或階段性暫停徵收等措施來鼓勵市場的發展。因此,我國設立證券交易稅應遵循低稅率課征原則,在活躍股市的同時有利於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通資金,而且對於每一具體的應稅證券品種,應以統一稅率為宜。
3.證券交易稅宜實行單向徵收,納稅人是從事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即證券交易中的賣方為納稅人,改變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雙向征稅的辦法。這種規定從理論上看有利於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三)理順證券交易稅與印花稅之間的關系
實際上,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徵收的印花稅同時充當著交易稅與印花稅的雙重身份。宜改變印花稅目前的徵收制度,即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同時,印花稅只對一級市場股票、債券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課征,這樣做既改變了現在對一級市場不征流轉稅的狀況,有利於調節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價格,又為國家取得了財政收入。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過高,在兩稅分離之時宜採用低稅率,即兩稅的合計稅負不應超過目前的稅負,以達到活躍市場交易的目的。
二、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
宜繼續保持原有的統一課稅法,即證券投資所得仍列入所得稅的課稅范圍,但應對現行的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有關制度作適當改進。
(一)對國家股、法人股一律徵收同種稅率的股息所得稅
根據稅收股權平等和同股同權原則的要求,對所有收益的納稅人一視同仁,應該對所有股東開征股息所得稅,而且都由股份制企業代扣代繳,實行源頭控制。這樣做,既能使稅務部門代表國家對股份公司的股息分配進行監督,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通過利益來驅動國家股盡快形成一個實在明確的法人代表,並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地位上,在此基礎上促進公有股上市流通,即實現股份全流通。
(二)執行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局面
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中央政府應統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省市級地方政府在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上給予嚴格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票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三)對個人獲得的股利股息應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在未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銜接和協調的情況下,我國出現了對同一來源的所得進行重復征稅的現象。因此,對個人獲得的股利股息應暫免個人所得稅,這樣既有利於發展中的上市公司快速地以較低的資金成本籌集資金來滿足其發展的需要,創造更大的利潤,更高地回報投資者,又能調動起投資者投資股票的積極性,從而帶動起整個股市的繁榮發展。(作者單位: 阜新市財政局)
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神秘之物?
本刊訊者 陳元地
1月12日晚,一條消息通過中央電視台迅速傳向全國:今年國家將適時開征新的稅種,研究開征遺產閣,證券交易稅和社會保障稅,市場人士對此消息立即表現出極大關注,人們紛紛打探: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稅種?它與目前的交易印花稅有何關系?一旦開征,是否意味著股票交易成本大幅攀升?....低迷市道中又冒出一個敏感問題,投資人愈發無所適從.那麼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神秘之物?
實際上,這只是稅種的調整,而不是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基礎上再增加的稅賦.換言 之,一旦開征證券交易稅,就不再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
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一直在研究中
1月13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翁曉天先生市場人士關注的問題便有了解釋.
翁曉天首先介紹了一些背景情況,他說,早在1993年以前,國家尺開始研究開征證券 交易稅問題.當時證券法草案已經九易其稿,但在許多問題上還沒有結論另外,那時證券 市場還處於試點初期,市場規模小,品種較單一.於是,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里便有這么一種表述:考慮到證券交易稅擬暫緩出台.
翁曉天說,在以後的每個年度里,國務院總局都提到要進一步論證證券交易稅的設計方案.為此有關人員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參閱了大量的國外資料,並對國內市場的情況不 斷進行調研等.
從翁曉天先生的背景交待中,似乎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工作絕非始於今日,之所以遲遲未有實質進展,乃因證券法的起草工作久議未決,致使連何謂 證券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都沒有定論.由此可見,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列入今年稅制改革重點,與<<證券法>>出台不無關系.
翁曉天的話還讓人想起這樣一件事:1995年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高級官員曾提到在條件成熟時開征證券交易稅.之後,市場傳聞四起.
那麼,證券交易稅到底是何種"神秘之物"?
翁曉天說出的答案聽起來還是讓人感到釋然的:實際上,這只是稅種的調整,而不是 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基礎上再加新的稅賦.換言之,一旦開征證券交易稅,就不再徵收股 票交易印花稅.
至於投資人關心的開征證券交易稅會否增加交易成本問題,翁曉天的解釋是:"當前 證券市場比較低迷,在研究稅種調整政策時,會持非常謹慎的態度.我們考慮,在目前環境下,稅種調整時不會增加股票投資人的納稅負擔."
還有一個背景需要交待:1994年新稅制改革時,曾提出把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最終改設為證券交易稅獨立徵收,此稅定為共享稅,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並提出在證券交 易稅出台前,仍按原辦法徵收印花稅.由此可知,股票交易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都屬於行 為稅類,前者為地方稅,後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
那麼,問題隨之而來,國家為什麼要嘗試將股票交易印花稅向證券交易稅過渡?
股票交易印花稅一直獨擋一面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中派生的一個稅項,是以股權轉移書據的書立行為為課征 對象,由立據人繳納.
80年代後期,深圳市證券機構門前買賣股票現象漸熱,隨著,市場的發展,深圳市政府為穩定局面,適度調節炒股收益,借鑒了香港的作法,於1990年7月1日推出股票交易印花 稅;規定對賣方徵收6%,後於1990年11月23日規定對買賣雙方各征6%.不久,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又調整為買賣雙方各征3%;1991年底,上海也開始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了<<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股票交易雙方按成交金額的3%徵收印花稅.
看上去,幾乎從一開始,股票交易印花稅便具有雙重功能,既是一項稅收,又是調控市場的一種手段:1997年5月10日,當深滬股市牛氣沖天時,國務院決定其稅率由3%上調至5%;1998年6月12日,當深滬股市不斷下挫時,國家又決定將其稅率由5%下調至4%.
股票交易印花稅開征之初,其收入一度全部留存深圳,上海兩地.1993年底,因實行分享制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對股票交易印花稅額實行中央與地方"五五"分享的辦法.
進入1996年以後,的牛市使印花稅額大幅攀升,達到121億元,是1995年26億元的約4.7倍.轉眼之間,一頭小豬長得又肥又壯.這一年年底,國務院發出<<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 花稅中央和地方他享比例的通知>>,規定中央與地方由對半分改為"八二"比例分享.
至1997年5月印花稅率由3%上調至5%後,國務院又規定,對此新增的收入確定為中央 收入.至目前,按印花稅率4%計,中央與地方分享的確切比例為88%比12%.
股票交易印花稅功成身退尚需時日
顯而易見,在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急速增加的同時,中央收入分享的比例也在不斷加大.但是,不斷地調整比例,其基礎都是中央如何分享地方稅收的比重.而一旦改為證券交易稅,問題便要倒過來問:能夠分給地方多大比例?翁曉天說:"至於比例如何確定,研究時會考慮各方因素,如果僅想著增加中央稅收,兩個交易所的積極性會受到影響.所以,會慎重對待這個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改為證券交易稅後,便會存在中央分享地方收稅問題了.
當然考慮的問題不僅於此.翁曉天說,與印花稅相比,證券交易稅外延更廣,內涵更准,它是對資本市場掛牌證券買賣行為以及其它方式轉讓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其一般以交易額為基礎進行征稅,稅率因證券品種不同而異,券種范圍理論上可以包括幾大類:股票,債券,基金,期貨等."以前等於借著印花稅的殼對股票進行征稅,但隨著股票交易額的激 增和證券種類的逐步擴大,印花稅這個殼已經容納不下了."翁曉天如是說.
翁曉天還提到兩點.其一,現在只是明確提出要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其出台並 沒有確定的時間表;其二,所謂券種范圍包括上述幾大類,是從完美稅制角度考慮的,既然要設計大的框架,就不會僅著眼於股票,要有前瞻性.
除了前瞻性,當然也要有可操作性,翁曉天說,對於國債,是征稅,輕稅,還是免稅,仍 在考慮中;對證券投資基金,其剛推出時國稅局曾有規定,為扶持其順利起步,暫免兩年印花稅到1999年底,到期後怎麼辦尚未有結論,但在設計證券交易稅時會把基金納入考慮范圍,否則就不完整;至於期貨類,雖然<<證券法>>中未列出,但現在還有三個交易所,期貨 仍是一個金融品種,所以,設計證券交易稅框架時也會對期貨有所考慮,但其難度會更大
㈢ 股票交易中的印花稅是什麼啊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股票交易中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國家規定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並不是指交易的手續費。
㈣ 證券交易上那個印花稅和過戶費到底怎麼算
印花稅是交易金額的千分之一,單向收
上海過戶費是成交股數的千分之一,不足1元收1元,深圳不收。
㈤ 股票交易稅和印花稅怎麼收取
每次股票交易,買賣股票時需要交納手續費、印花稅、過戶費。
手續費的收取比例,不同的券商各不相同,但國家規定不得超過交易金額的千分之三(每次不低於5塊),比如我在國泰君安開戶,手續費就是千分之2,我的一個朋友熊市時在光大證券開戶,合同簽了5年,當時的手續費是千分之0.2
印花稅的收取比例,是千分之一.
過戶費的收取極低,通常交易金額接近10萬元,才收取1元。可忽略不計。(註:目前滬市有過戶費而深市沒有)
如果你買1000股8.13元的股票,那麼要交納:
手續費(這里按千分之三計算):(1000*8.13)*0.3%=24.39
印花稅:(1000*8.13)*0.1%=8.13
過戶費:按1元算。
24.39+8.13+1=33.52元。
註:查詢每一筆交易的印花稅和手續費可以在相應交易軟體中的「交割明細」中找到!
㈥ 國家最新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簡單點來說,就是賣出股票的時候才徵收印花稅,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