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交易模式
新三板的交易模式主要有
1:二級市場自由買賣
2:股東協議轉讓
3:做市商轉讓, 做市商為券商,有做市商的新三板股票可直接到其做市商券商直接協議出售
2. 新三板里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的區別
新三板協議轉讓:買賣雙方線下議定價格,通常買賣方直接洽談,然後通過股轉系統(新三板)交易。買方要有比較專業的知識,才能盡可能避免投資失誤。
做市轉讓:買賣雙方通過主辦券商(證券公司)報價交易。即證券公司通過比較專業價值評估體系,給出相對合理的建議價格,對於非專業買方有一定的風險規避作用。
一般來說,為了股價,能選擇做市轉讓的企業都會採用做市轉讓的模式。
3. 新三板股權怎麼買賣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新三板的股票應該是向私募機構等非公開發行的,向普通投資者推銷涉嫌違法。不法分子通過微信、微博、QQ等工具招攬客戶,大肆宣傳某隻「新三板」股票即將轉板上市,並誇大收益,誘使投資者高價購買,實際上從事的是非法證券活動。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銷售股權的應該取得證券經營的資格,如果未取得相應資格進行股權銷售的,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全國股轉系統是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唯一合法平台,其他任何市場機構不得組織買賣意向信息發布。掛牌公司應該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開披露信息應該第一時間在指定平台發布,不得通過場外信息平台公開發布定向發行的信息。主辦券商、中介機構應該督導相關義務,不得在不特定對象中尋找潛在認購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4. 新三板做市轉讓需要經現有股東事先同意嗎
做市的企業都是和做市商經過協商的,股東出讓一部分股份給做市商,做市商根據市場情況對外報價,進行做市轉讓。不再需要經過股東同意。
5. 新三板做市轉讓,每次轉讓的股份數量有沒有限制
你好,通貨網給予如下解答:
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6. 新三板上市必須要多少持股人
新三板上市要求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據《公司法》規定,其持股人數也即股東人數在3-100人。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在中國環境下,上市分為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國公司直接到境外證券交易所(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國公司間接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並以該離岸公司的名義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紅籌股)三種方式。
7. 新三板上市股東最少要幾個人
最少2人。
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或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5號)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9號)第三條
8. 新三板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規定
掛牌股票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讓安排,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必須連續報出其做市證券的買價和賣價,若投資者的限價申報滿足成交條件,則新三板做市商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有按其報價履行與其成交的義務。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買賣雙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新三板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
(8)新三板做市交易要多少股東擴展閱讀:
無論對於做市轉讓還是協議轉讓,投資新三板都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這也是新三板市場設置較高的投資者准入門檻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場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掛牌企業運營風險、公司信息披露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變遷風險等等。
9. 新三板交易規則有哪些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規則: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賬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4、結算篇。與滬深股票類似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由其作為共同對手方為股票轉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務;或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務。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轉讓方式有哪些如何委託交易?
掛牌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 暫未推出之一進行轉讓。
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當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與滬深股票類似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買賣許可權的投資者可通過主辦券商櫃台、互聯網、自助終端等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2.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統休市。
3.股票轉讓實行「T+1」交易制度嗎?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賣出股票後獲得的資金當天可用於購買證券類資產但不可取現。
做市商買入的其擔任做市商的掛牌公司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4.股票申報數量有何要求?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5.股票轉讓計價單位是多少?
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6. 股票轉讓是否存在漲跌幅限制?
全國股轉系統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
7.申報有效期是多少?
申報當日有效。
8.是否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全國股轉系統目前暫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