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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理財銷售平台法律

發布時間:2021-08-02 02:08:38

Ⅰ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一些相關法律

北京:3種網上開店無須辦證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點擊:8 評論:0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實行,但只在第26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無具體內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見稿對該條款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網上經營不需要辦理執照的3種情況(詳見附件),其中包括個人在網上開店出售、置換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面臨誠信問題 落實規范有難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點擊:11 評論:0
近日商務部出台了《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下面簡稱《意見》),要求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交易、電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為。電子商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後,在國民經濟中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但由於一直沒有一部相關的法律予以規范,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也面 [閱讀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點擊:8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國家法律文件,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電子商務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閱讀全文]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點擊:22 評論:0
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點擊:2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點擊:5 評論:0
《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數字證書部分)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子商務數字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價格管理,規範本市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點擊:10 評論:0
為加強互聯網上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有效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該《試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確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主體資格的真實性,保護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點擊:3 評論: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 [閱讀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日期:2008-01-02 11:54:50 點擊: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 [閱讀全文]

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日期:2008-01-02 11:52:14 點擊:26 評論:0
電子商務是網路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主要發達國家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得全球資源配置優勢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機遇期。抓住機遇,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 [閱讀全文]

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正在著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點擊:7 評論:0
商務部信息化司副司長聶林海27日在首屆中國電子商務與物流配送研討會上表示,商務部致力推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將於近期發布和著手制定相關法規,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報告,2008年將發布第一批電子商務統計數據。 據聶林海介紹,商務部制定 [閱讀全文]

Ⅱ 截至2017年針對網路營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隨著互聯網的時代推進,繁生出網路營銷這個新的代名詞,而已知網路營銷的方法有十五種,個人工作經驗之談,有五種營銷方法會在2017年的網路營銷市場中在占據較大市場.分別是:搜索引擎網路營銷方法, BBS網路營銷方法,博客網路營銷方法,微博網路營銷方法、微信網路營銷方法。
第一種搜索引擎網路營銷方法:搜索引擎營銷分兩種:SEO與SEO即搜索引擎優化,是通過對網站結 構(內部鏈接結構、網站物理結構、網站邏輯結構)、高質量的網站主題內容、豐富而有價值的相關性外部鏈接進行優化而使網站為用戶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獲得在搜索引擎上的優勢排名為網站引入流量。PPC,是指購買搜索結果頁上的廣告位來實現營銷目的,各大搜索引擎都推出了自己的廣告體系,相互之間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搜索引擎廣告的優勢是相關性,由於廣告只出現在相關搜索結果或相關主題網頁中,因此,搜索引擎廣告比傳統廣告更加有效,客戶轉化率更高。
第二種BBS網路營銷方法:論壇是互聯網誕生之初就存在的形式,歷經多年洗禮,論壇作為一種網路平台,不僅沒有消失,反而越來越煥發出它巨大的活力。論壇營銷的主旨,無疑是討論營銷之道,論壇營銷應在多樣化的基礎上,逐漸培養和形成自己的主流文化或文風。比如,設一些專欄,聘請或培養自己的專欄作家和專欄評論家,就網友廣泛關心的話題發言。不是為了說服別人或強行灌輸什麼,而是引導論壇逐漸形成自己的主流風格
第三種博客網路營銷方法是建立企業博客,用於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互動交流以及企業文化的體現,一般以諸如行業評論、工作感想、心情隨筆和專業技術等作為企業博客內容,使用戶更加信賴企業深化品牌影響力。 博客營銷可以是企業自建博客或者通過第三方BSP來實現,企業通過博客來進行交流溝通,達到增進客戶關系,改善商業活動的效果。另一種,也是最有效而且可行的是利用博客(人)進行營銷,這是博客界始終非常熱門的話題,老徐與新浪博客的利益之急,KESO的博客廣告,和訊的博客廣告聯盟,最近瑞星的博客測評活動等等,這其實才是博客營銷的主流和方向。博客營銷有低成本、分眾、貼近大眾、新鮮等特點,博客營銷往往會形成眾人的談論,達到很好的二次傳播效果,這個在外國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在國內還比較少。

Ⅲ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Ⅳ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Ⅳ 關於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有哪些

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Ⅵ 企業銷售理財產品法律法規

請您詳細說明問題,以便可以准確的給您回復。
理財產品通常都不保本。您可以根據理財產品的期限,收益,風險等級等來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目前,我行的個人理財產品在主頁上有公布,您可以進入主頁,點擊「理財產品」-「個人理 財產品」-「搜索」,分類您需要的產品信息。如需建議,請聯系客戶經理了解。(溫馨提示:購買前請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

Ⅶ 互聯網利用各種平台發表時應遵守哪些法律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在網路侵權領域,包括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兩類侵權主體。

對於如何判定互聯網平台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在於判定互聯網平台對於侵權行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在立法方面,對於此類合理注意義務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互聯網電子服務公告管理規定》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平台不得發布明顯危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平台所需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標准也判定不一,需要法官結合具體的侵權行自由裁量。互聯網平台作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有可能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因此,互聯網平台應該在追求商業利益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做到平衡。

第一,不要發布明顯危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

囿於技術的發展,平台還不可能有能力對平台上的海量信息做到逐一審核,但對於明顯違法內容卻是可以通過設立關鍵詞進行監控和屏蔽,即如果網友發布的內容包括這些關鍵詞,則將被禁止發布。所以,對於此類內容,如果平台在有能力做到而未做到的情況下,就應當認為平台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判定平台具有過錯。
第二,不要發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內容,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肖像權、名譽權和知識產權等。
第三,需要對網路平台的服務性質盡到事先的告知義務

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在平台明確標示「平台為廣大網友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這個與侵權成立與否並無直接關系,其主要目的在於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其行為性質能夠進行初步舉證。另外,要公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路地址等,主要目的在於便於權利人在發現侵權行為後向該服務提供者發送通知,否則在權利人無法發送的情況下,則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無法主張免責,否則有失公平。

第四,需要對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內容及時刪除。雖然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了通知刪除程序,但對於具體通知的要求並未明確。如果權利人所發通知內容,本身就不構成侵權,則即使不刪除也不構成侵權。如果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刪除了,但是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刪除而是在通知幾個月後刪除,也應構成侵權。所以,可以要求對權利人所發的通知內容進行明確,通知同時必須提供初步的權利證明並明確所刪除的內容,否則,有權不予刪除。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進行互聯網化的變革,在金融行業領域已經形成了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而其中爭議較大的應為股權眾籌。因為,我國對於股權眾籌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僅有的為證券業協會的關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徵求意見稿,尚未實施。各國對於證券發行都應該是施行嚴格監管的,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違法與守法的邊界並不清楚,對於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應該是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但是我國對於特定對象沒有明確定義,因此,通過互聯網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權時,作為眾籌方和提供眾籌渠道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有可能涉及到違法。為避免風險,股權眾籌平台應該注意:

第一、對於注冊用戶實行實名注冊制

股權投資有風險,無論是作為眾籌方還是投資方都應實名注冊,且還應對投資人設立相應的投資門檻,比如《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人(個人)金融資產方面不低於
100 萬元,或最近 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30 萬元,以做到風險可控,這就有別於傳統的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

第二、對於眾籌項目不能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的方式去進行項目推介

平台對眾籌項目不做實質性判斷,只是對經過核實後的真實的眾籌項目作展示。當然,現在的平台的盈利模式基本為完成眾籌後,從眾籌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傭金,所以,平台可能為完成眾籌,而對項目做一定的包裝,但平台需注意保證項目真實性,不能虛假宣傳。

第三、對於眾籌資金要進行第三方監管

作為網路平台一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合作,對於眾籌資金必須匯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能直接匯入項目方或平台賬戶,以保障資金安全。

第四、對於回報不能承諾,而是由投資人作為股東自擔風險。

股權眾籌一般是投資人對於企業項目本身感興趣而選擇投資,對於投資收益是風險自擔,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義務。非法集資一般都是集資人會承諾遠高於銀行的利息來吸引投資人,因此,兩者從回報方式來看,具有明顯區別。

Ⅷ 有關互聯網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加強自律,遏制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推動互聯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特製訂本規范。

第二條 互聯網站不得登載和傳播淫穢、色情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禁止的不良信息內容。

第三條 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性慾,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包括: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揚色情淫盪形象;

3、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可能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以及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第四條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條中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第五條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信息、電子公告服務以及移動電信增值服務等業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取得合法資格;新聞信息應來源於具有向互聯網站提供新聞信息資質的媒體或其他合法的內容提供商。

第六條 不渲染、不集中展現關於性暴力、性犯罪、性緋聞等新聞信息;此類內容須嚴格控制數量,並不得在多個頻道或欄目同時登載。登載這類新聞信息,應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和維護社會公德,確保導向正確。

第七條 登載有關醫學醫療、生理衛生、婚姻家庭、人體藝術和與此相關的自然、社會科學信息內容,應建立信息內容的審核制度,做到內容健康、科學,來源合法、可靠。

第八條 不開設或變相開設為不道德性行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頻道或專欄;開設交友類專題頻道或欄目,應明確說明該欄目的目的、網友行為規范和公布有關法律警示;非注冊用戶不得在該類頻道或欄目張貼信息,對注冊用戶上傳的信息實行先審後發。

第九條 對利用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簡訊息服務系統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戶,應將其IP地址列入「黑名單」,對涉嫌犯罪的,應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不與非法網站建立任何性質的合作關系;不與其他網站或企業建立違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聯盟或協作關系。

第十一條 不以任何形式登載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內容的廣告;不為含有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內容的網站或網頁提供任何形式的宣傳和鏈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自律規范的互聯網站,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有義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資質。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和從業人員均有自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責任和義務,自覺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條 加入《互聯網站信息服務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應遵守本自律規范。

第十五條 《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范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Ⅸ 現在都有哪些互聯網法律服務平台這些平台都怎麼樣

網路律師創立於2016年,專注於為中小企業提供一站式的專業法律服務,平台從知識產權、合同文書、工商注冊、投資融資、法律顧問五個維度為企業提供服務。致力於為中小微企業打造專屬的 「線上法務部」。
在這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往往被許多法律問題所困擾,究其原因主要有創業艱辛時間精力有限、對法律認知模糊等等。同時,傳統法律服務擁有服務費用高昂、服務響應滯後、服務流程模糊等弊病。因此,為了給創業者帶來便利,為了優化法律服務,網路律師油然而生。
網路律師充分利用網路強大的「技術+資源」優勢,立志構建一個高端智能化的法律服務平台,助力傳統律師行業轉型,開創法律服務的新篇章。
網路律師建立了清晰、簡便、易行的路徑,讓客戶能在短時間、短距離內找到合適、貼心的服務。我們注重服務質量,更注重用戶體驗,解決問題是基礎,普及知識是本心,我們執拗而堅持,期待給用戶「超預期的服務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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