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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保險資質的互聯網平台

發布時間:2021-04-22 19:16:57

❶ 互聯網保險公司有哪些

互聯網保險公司有眾安保險、泰康在線、安心保險、易安財險、這四家。互聯網保險公司是指相對於傳統保險公司而言,這類新型的保險公司結合了互聯網的概念,主力線上銷售、投保、理賠。

說到互聯網保險公司,有的小夥伴肯定會問網上投保靠譜嗎?究竟靠不靠譜,答案在這里:網上買保險靠譜嗎?關於保險銷售渠道的選擇指南

一、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特點

1.海量、碎片化的保單替代了傳統大額出單方式。

互聯網保險的投保需求是高度依賴場景而產生的,如購買機票時,為避免延誤帶來損失,用戶會選擇「延誤險」等,而此類保險產品的特點:一是保費單位價格極低,延誤險往往只是10元起步;二是結算頻率高,出單速度快。

2.在線模式改變了傳統資金結算方式。

由於場景化創造了互聯網保險的需求,導致保單的投保和出單幾乎是連續即時完成的,保費的收取也採用了即時代收的模式。因此,對於傳統保險尤其是財產險類公司來說,隨著保費資金的入賬方式的改變,也徹底改變了代理人代收保費後定期與保險公司結算的方法,幾乎日日有進賬,長期存在的應收保費賬齡縮短,對於非代理渠道的線上業務場景,由於沒有代理資質,必須直接將保費資金轉入保險人賬戶。

3.由於業務的引流完全來自於互聯網,有資質的代理人與變相代理的界限難以區分,代理關系變得模糊。

隨著互聯網的超高速發展,場景化的需求帶來了巨大的流量,網民幾乎在任何場景都會受到互聯網產品的提升,網站只要有流量,就必然有機會帶來保費。有著良好口碑的知名網站也成了保險公司的重要合作對象,一大批各種以「保」命名的平台隨之誕生,有的甚至每年給保險人帶來的保費高達數十億元,規模相當於一個中型財產險公司。

互聯網時代,互聯網保險公司是比較有發展前景的,只是奶爸想提醒大家,網上投保一定要細心哦~

望採納~

資料來源:奶爸保險知識課堂

❷ 請問:互聯網保險平台排名好的有哪些

有很多啊,像什麼保保網,保寶網,向日葵保險網,沃保網,保險島,不過我合作的是188保險網,主要是口碑服務比較好。

❸ 你們了解互聯網第三方保險平台優勢嗎給我分享下吧。

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是指保險公司依託有成熟技術的第三方提供的網站平台進行保險產品的銷售。優勢如下:

1.保持中立立場以得到參與者的信任、集成買方需求信息和賣方供應信息、撮合買賣雙方、支持交易以便利市場操作。

2.買賣雙方企業與第三方平台集成,能夠很好地利用第三方平台的規模效益。

平台的目標是為企業搭建一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創建一個良好的商業信用環境。

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的出現迎合了中國網民的消費習慣,提供個性化服務,這成為第三方服務平台最大的發展優勢。進入網路時代,中國保險電子商務市場越來越活躍,市場已經從導入期進入快速發展期。各保險公司紛紛加大投入構建自己的電子商務網站和電話營銷平台,專業、個人、代理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電子商務服務。同時,他們也注重和專業的第三方網站合作。第三方的平台是保險公司的銷售渠道,也是品牌推廣的重要。

(3)具有保險資質的互聯網平台擴展閱讀:

第三方保險平台選擇的方法:

1、是否有資質全國銷售;

很多獨立的保險網站,所擁有的都是保險兼業、地區性兼業代理的資質,是不合法的。選擇此類網站的安全系數相對也比較低。網路保險平台是一個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而出現的一個新型的模式,是將來保險發展的趨勢,但是當前市場監管還沒有特別完善,因為在選擇保險平台的時候最好是要選擇具有全國銷售資質的平台。

2、是否有網上銷售保險產品的資質;

根據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對保險電子商務網站的准入資質、經營管理等提出了監管意見,不具有全國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資質的、注冊資本金未達到1000萬人民幣的、非保險專業中介的,均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3、產品是否正規、能否到保險公司網站查詢驗真;

❹ 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 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業務不能碰

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外,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發布保險產品廣告,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合規?
近期保監會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網路平台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格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因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早已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台進行了明確的角色分工:(1)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2)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若要開展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在實踐中,第三方網路平台容易僭越「網路技術服務」的角色,充當互聯網保險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確禁止的幾類保險銷售行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網路平台從事互聯網中介業務常採用的模式。
這一通知的下發釋放的不僅僅是對車險的整治信號,也對第三方網路平台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發出了警告。

監管收緊,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還禁止了「保險機構委託第三方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意味著以往第三方網路平台通過在網頁上註明「XX服務由XX保險機構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政策進一步收緊。
然而在《通知》下發前,我國《保險法》《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互聯網保險銷售等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的認定標准和表現形式並沒有明確,而且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相比傳統保險中介服務呈現出了跨地域經營、程序化運行、線上交流等新特徵,對於本身就融合了技術服務與信息中介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來說,合法與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過近一年對非持牌機構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排查,此次保監會在《通知》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活動為保險銷售活動。
該通知下發後,有很多第三方網路平台負責人咨詢我們,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還能發布保險產品廣告嗎?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活動?筆者針對上述問題主要從保險中介業務內涵來分析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行為屬於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

保險中介業務內涵
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雖然三者立場不同,但共同特徵在於介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機構。而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的定義,保險中介指通過任何媒介招攬、協商、銷售保險合同的行為。
因此保險中介業務內涵很廣泛,圍繞保險合同訂立產生一系列中介服務基本都可以被納入保險中介范疇。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認定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本質仍然是保險中介服務,並非網路技術服務。根據最新監管趨勢及《保險法》《辦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筆者認為若第三方網路平台以介於保險機構和投保人之間的第三方的身份,負責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活動就是從事保險中介服務,應取得保險中介經營資格。通過上述分析,針對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疑問,筆者觀點如下:
1
第三方網路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險機構委託發布廣告、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保險機構對廣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則不屬於保險中介行為。
2
第三方網路平台對保險產品進行排序、評價、比較的行為或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往往有向用戶推介保險產品的主觀意圖,應屬於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3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只有人身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贈送人身保險,贈送保險的行為視為保險銷售行為。因此若第三方網路平台向用戶贈送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等,應視為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第三方網路平台合規與創新
互聯網保險業務興起於2011年,2012年-2015年進入高速增長階段, 「互聯網+保險」開啟了保險銷售與產品的創新時代。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加入到保險行業的盛宴中,為保險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隨著互聯網保險規模爆發、業務不斷擴張也帶來了種種風險。事實上,大部分互聯網企業對保險業務和經營規則並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創新為名實質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斷觸及監管邊界。2016年10月保監會聯合14個部門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加強風險排查,對借創新之名實行違法違規活動的機構予以查處。其中無牌機構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整治工作的重點之一。
鑒於互聯網保險中介行為內涵廣泛,並且監管呈現不斷從嚴趨勢,若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質,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鏈接、界面搭建等網路技術輔助服務和非推介性質的廣告服務,不能進行保費試算、咨詢、報價比價、投保方案建議與制定、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中介業務,不能對保險信息做任何主觀分析、加工、處理。
因此第三方網路平台若想繼續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分一杯羹,要麼爭取通過申請或收購方式成為持牌機構,要麼只能轉型為專業技術公司,用核心技術降低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風險,提升業務轉化效率和用戶體驗。
在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如何在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創新與發展已成為互聯網企業需要重點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❺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要具備哪些條件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業務的門檻相對比較低。畢竟本身就是金融機構,具有保險產品生產銷售資質,所以,該類型機構的互聯網化某種層面上只是增加了一條銷售渠道而已。另一方面,互聯網平台開展保險業務,或者保險銷售業務的門檻就要高許多,常見的是要求具有保險經紀牌照或者掛靠某一傢具有資質的公司;其次,保險產品的多樣性上,如果平台資源有限,不能對接更多優質產品,發展也會受限。畢竟互聯網平台本身不生產保險產品,所以,對平台團隊的背景又有了較高的要求...

❻ 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互聯網平台有哪些

條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範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託、金融租賃、票據貼現、副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❼ 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的如何選擇

1、是否有資質全國銷售;
很多獨立的保險網站,所擁有的都是保險兼業、地區性兼業代理的資質,是不合法的。選擇此類網站的安全系數相對也比較低。網路保險平台是一個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而出現的一個新型的模式,是將來保險發展的趨勢,但是當前市場監管還沒有特別完善,因為在選擇保險平台的時候最好是要選擇具有全國銷售資質的平台。
2、是否有網上銷售保險產品的資質;
根據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對保險電子商務網站的准入資質、經營管理等提出了監管意見,不具有全國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資質的、注冊資本金未達到1000萬人民幣的、非保險專業中介的,均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3、產品是否正規、能否到保險公司網站查詢驗真;
網路保險平台銷售的產品應合規、報備。
4、支付是否有保障。
釣魚網站或支付不順暢的網站,其安全性有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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