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公司合作協議書
協議書
甲方:xxxxxx汽車維修經貿有限公司
乙方: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平支公司
為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以促進甲、乙雙方的共同發展,從而全面提升雙方的品牌價值,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現就雙方合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范圍
1、在本合作協議期內,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和費率條件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向乙方投保營運客車、營運貨車、非營運車輛以及家庭自用車等機動車輛保險。乙方將利用自身資源特點,在承保的所有機動車客戶出險後積極引導和推薦客戶至甲方維修,並在流程和環節上盡可能予以便利。
2、甲方和乙方應本著互利互惠合作精神,在盡可能的場合及宣傳上爭取為對方擴大品牌知名度。甲乙雙方均應派出專門客服經理專線聯系,保持隨時溝通,積極解決問題,促進雙方合作順利。
3、雙方將以附件形式根據雙方合作意向和客戶需求共同推出客服增值方案,經雙方共同確認後付諸實施。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將在承保和理賠流程中為甲方做好品牌推廣與客戶推薦工作,以確保甲方承修車輛入廠維修量的增加。
2、乙方利用自身的經營特點,對甲方的企業形象、維修及服務質量、特色服務項目等情況協助做好宣傳、介紹工作。
3、乙方將與甲方充分配合,按附件確定的標准及時合理地核定事故車輛維修價格,並指定專人做好維護工作,及時反饋工作意見。雙方在價格如存在異議,及時上報雙方領導協調處理。4、乙方承諾在保監會規定的費率范圍內,為甲方代理投保的車輛提供應享有的費率優惠。5、乙方應為甲方的員工提供相關保險知識、技能方面的培訓,並積極提供保險業務咨詢服務,對甲方在具體保險業務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技術支持。
6、乙方承保車輛發生機械事故,或其它緊急事故時,應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承保車輛提供二十四小時東平縣內負責救援服務。
7、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對保險事故車輛進行定損,為乙方提供技術和數據方面的支持,乙方承保的保險事故車輛由甲方承修時,定損以雙方協定的工時費價格標准內協商定損,對原定工時價格中未詳細規定的項目,甲方在工時方面應比於同款車型在同類維修廠家維修的價格優惠。當有關維修車輛工時標准及配件價格發生調整時,雙方應及時通知並徵得對方同意,方可付諸實施。
8、甲方在配合乙方確定損失項目時,應堅持「以修為主」的原則,對於損壞的零部件,如通過維修可以繼續使用且能達到相應的技術安全要求,應建議客戶修復並配合乙方做好客戶的解釋和說服工作。
9、甲方不得就非保險責任范圍外的事故及損壞項目受被保險人委託向乙方索賠,並配合乙方就此類案件做好客戶的宣傳與勸導工作。同時積極向客戶強調第一現場報案的重要性。
10、甲方對事故車輛維修價格有異議,可在維修前向乙方提出,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處理。在乙方查勘定損前,甲方應保持事故車輛出險原狀。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拆解車輛和擅自開始修理工作,否則乙方有權利按條款規定予以拒賠或重新核定損失。
11.甲方在企業內做好對乙方的宣傳推動作用,利用企業的優良資源及企業效應,給予乙方業務的推動。
12、為方便甲乙雙方理賠合作交流,乙方應在甲方工作區域內設立定損拆檢中心,甲方為乙方配備辦公室和辦公用品等相關便利設施。
三、理賠服務
1、乙方為甲方投保的車輛提供24小時365天全國統一報案熱線。
2、甲方代理投保的車輛出險後,報乙方95500服務熱線後,乙方查勘人員接到95500調度後,市區30分鍾內到達現場查勘。
3、鑒於乙方對甲方資信狀況給予充分信任,乙方特別設立綠色通道,以便更快捷方便地為甲方代理投保的車輛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1)24小時接報案理賠服務全天侯24小時提供受理報案理賠服務,甲方代理投保的車輛無論何時何地出險,被保險人(或駕駛員)只須第一時間撥打乙方報案專線95500及時報案,乙方的查勘人員將在規定的時間內趕赴現場查勘。2)一條龍理賠服務甲方投保的車輛將享受乙方「VIP客戶」服務,如果被保險車輛出險,乙方將派具有豐富的事故處理經驗的「客服經理」提供賠案全程跟蹤服務。
4、一旦甲方投保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乙方將推薦客戶至甲方進行維修,但不能強行干預客戶只能到甲方進行維修,修理廠家的選擇最終以客戶的意願為准。
5、為加強甲、乙雙方理賠合作,乙方的查勘人員在接到所有派工信息後,第一時間內將客戶的出險信息通知甲方的理賠專員,雙方共同做好客戶的理賠服務。
6、甲方在維修具有服務站協議車型時,乙方必需按照服務站價格進行核定損失,甲方同時向乙方出具服務站協議車型維修費增值稅發票。
7、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在充分尊重被保險人意願情況下,可代理出險車輛的索賠事宜,但乙方所確認的不良客戶不享受委託索賠服務。乙方可根據甲方的資信情況等,保有此項權利的最終取消權。
四、費用結算
甲方為乙方代理車輛保險業務,保費採取每車一結方式,由甲方與乙方核對後結算當車保費,或由甲方直接存入乙方提供的銀行帳號,款到後乙方將按照約定的時間結清代理手續費(需書面交接手續)。
五、協議的變更、補充及終止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應該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
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一年,協議期滿時,雙方如無異議自動延期一年。協議執行中如一方需要變更或終止,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後,雙方方能變更或終止,否則協議依然有效。
3、凡因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4、甲乙雙方有單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行為,對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並保留追究法律、經濟責任的權利。自違約行為確認並向對方發出書面解約通知之日起,協議自行終止。
5、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將本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的全部或部分告知給第三方,否則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違約方承擔。
6、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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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外送 合作商家協議書
合夥協議(普通合夥)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夥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六條 本合夥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普通合夥)
第四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目的:
第六條 合夥經營范圍:(備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合夥協議中的經營范圍用語必須與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一致。制定合夥協議時,請刪除括弧內容)
第七條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1、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碼(或注冊號):
住所:
2、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碼(或注冊號):
住所:
3、……
第八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萬元) 繳付出資
期限 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備註: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一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備註:合夥人為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情況,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 入伙與退夥
1、新合夥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備註:合夥人也可以在入伙協議另行約定)。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4、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5、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解散與清算
1、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①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②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③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⑤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⑥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①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5、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6、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7、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附則
1、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備註: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也可另約定)。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合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