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證過戶手續和費用的法律依據
需要交納的稅費主要有:
1、 契稅:一般是房款的1% (面積在90平米以下並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面積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繳納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4%)
2、 營業稅:房產證未滿5年的交5.5%,產證滿五年可以免交營業稅。
3、 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費: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買房人把雙方的交易費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6、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B.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不是需要繳納印花稅,在企業管理法律實務中,印花稅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按照印花稅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發證手續。
C. 二手房交易稅費按法律規定應該誰承擔
二手房交易稅費按法律規定應該誰承擔? ①登記費: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非住房,雙方各按買賣房價總額的2‰交納。 ②轉讓手續費: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8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③契稅:受讓人按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的3%繳納契稅;個人購買售價在5000元/m2(含本數)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別墅),於1999年 8月1日後簽定合同的,按成交價格的1.5%繳納契稅;市內六區范圍內,個人購買售價在3000元/m2(含本數)以下自用普通住宅,於2002年10月 1日後簽定合同的,按成交價格的1%實際繳納契稅。 ④印花稅:存量房按合同記載金額的0.5‰的稅率計稅,各自全額貼花。房屋權屬證書每本5元。 ⑤工本費: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1、契稅 普通住宅二次交易總房款的1.5%;公寓3%; 2、過戶費 二次交易總房款高於50萬,交納總房款的1%;二次交易總房款低於50萬的,交納5000元; 3、印花稅 二次交易總房款的1‰; 4、營業稅、教育附加稅、城建稅 二次交易總房款的5.5%; 5、個人所得稅 增值差價的20%特別備註:1、個人購房不滿兩年就上市交易的,全額交納營業稅、教育附加稅、城建稅;個人購房滿兩年以後上市交易的,全免以上三稅;2、兩年界定的起始點有兩個,二者可取其中最早的來界定:1、取得產權證的時間;2、契稅完稅證明的時間;3、二手房交易按政府指導價計稅,稅務機關將以房屋交易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確定的成交價格為依據,對於成交價格低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發布的「指導價」且無正當理由的,均以「指導價」作為核定的基數徵收稅款。另外,採用指導價格計稅的,將根據二手房的建成年代不同,乘以相應的百分比,確定計稅價格。
D. 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適用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物權法》,《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
二手房交易中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無效。該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買賣雙方為逃避稅收在居間買賣合同中約定虛假成交價,一方要求以真實成交價訂立現售合同,對方不同意導致現售合同未能訂立的,視為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居間買賣合同沒有約束力,當事人請求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或者支付傭金的,不予支持。
(4)房產交易印花稅法律法規依據擴展閱讀:
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條款在不同合同中約定不一致的,應認定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條款有效,非真實意思的條款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出賣共有房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出賣人擅自處分房屋侵害了共有人權利為由主張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但是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為登記權利人與他人共有的除外。
E. 納稅答疑: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其范圍包括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以及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具體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如下:
一、經濟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種應稅經濟合同五檔稅率,其中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稅率為千分之一;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五;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財產保險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三。執行中應從以下幾方面引起注意:
(一)購銷合同。購銷合同應稅憑證包括四部分:一是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合同;二是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三是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四是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需注意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3、調劑合同(雙方或多方互調合同)、以貨易貨合同屬於「購」和「銷」兩個合同,應就「購」和「銷」兩個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
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不屬於購銷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徵收印花稅。
5、單位和個人訂閱圖書、報刊、音像的征訂憑證不徵收印花稅;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以及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合同。應稅憑證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合同,同時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也屬於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計算完稅時主要看材料是誰提供的:
1、在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
2、在委託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託方只提供輔助材料情況下,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託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築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計稅。即總包合同不能按減除分包合同、轉包合同後的差額計稅,總包合同計稅了,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也應當同時計稅。
(五)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資租賃合同(暫按借款合同計稅)和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有關經營權的租賃承包合同。
(六)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按以下辦法計稅: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凡是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
2、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余額計稅貼花。
4、在貸款業務中,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
5、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6、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
(七)保險合同。包括信用保證合同,但只對財產保險合同徵收印花稅,人壽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稅。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金額。
(八)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需注意三點:
1、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2、技術轉讓合同中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這部分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咨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合同,即對法律、會計、審計咨詢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九)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 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且國內運輸與國際運輸計稅方法不同:
1、國內貨物聯運。
①由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金額,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②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金額,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2、國際貨運。
①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運輸企業以本程(國內)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②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運輸企業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以運費金額為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稅。
(十)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金額,不包括儲存和保管貨物金額。
以上是10種經濟合同印花稅的不同計稅規定,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二是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三是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四是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不重復貼花。
五是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1)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准而無期限的。對於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二、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 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此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也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三、營業賬簿。印花稅在稅目中將營業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因其核算的內容不同,分別採取按金額和按件兩種計稅方法。其中:「資金賬簿」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貼花,稅率為萬分之五,該公司注冊時繳納的1萬元印花稅就是根據注冊資本2000萬元和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的,但只在注冊時全額貼花,從次年開始,只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數額計稅,未增加的不再計稅。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簿,每件按五元按年計稅貼花。具體計稅辦法如下:
從核算形式和單位性質上看:一級核算單位對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計稅;分級核算單位的對財會部門和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都計稅;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計稅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計稅貼花;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對營業賬簿分別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按規定計稅。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2、增量貼花的幾種情形(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1)實行公司制改造並經縣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增加的資金。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
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花。
4、對會計核算採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四、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按件每件五元貼花。
五、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細則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因此,這部分憑證一般是指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關於「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基層稅務機關不能確定的征稅憑證以及其他在條例、細則中沒有列舉的憑證作出的征稅規定,是對印花稅條例、細則列舉征稅憑證的完善和補充。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明確「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台等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等等。
在實際工作中,除了把握以上五類經濟憑證的計稅政策外,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各類憑證不論以何種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於條例中列舉征稅范圍內的憑證,均應照章征稅。
二是應稅憑證均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三是適用於中國境內並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計稅。
四是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市場價格計算金額,依適用稅率貼足印花。
五是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按憑證書立當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六是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所執的一份全額貼花。
七是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率,如分別載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八是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九是按比例稅率計算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貼花。對財產租賃合同的應納稅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此外,為了全面把握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還應了解印花稅免稅的范圍,以保證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下列憑證和業務免徵印花稅。
1、已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另貼印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7、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8、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9、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10、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1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12、投資者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
13、對國家石油儲備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1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憑證和產權轉移書據享受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但與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這些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只是對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免徵印花稅,而對其他的當事人應該照章徵收印花稅。
15、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1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17、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F. 商業用房交易買賣雙方繳稅明細有沒有法律規定
你好,不知道你是指哪個地區的稅費呢?以及交易房產為一手還是二手呢?
以下是上海非居住用商用房買賣應支付稅費,供你參考:
(二手)賣方
稅種收費及費率
合同印花稅 0.05%
營業稅及附加境內5.55%;境外5.025%(非居住用房為轉讓價與購進合同價差額部分)
土地增值稅根據成交價格確定稅率
所得稅個人:(差額部分-各項稅費-合理交易費用)*20%
境外法人:(差額部分-營業稅)*10%
境內法人:按公司所得稅徵收標准(一般為33%)
非居住用商品房買賣應支付稅費
(二手)買方
稅種收費及費率
交易手續費房價*0.5%
合同印花稅按房價的0.05%
權證印花稅 5元
契稅房價*3%
買賣合同公證費按公證處規定收費(詳見公證流程與費用)
配圖費65元/份
房產證登記費300元/套(單元)
轉讓非居住用房,則涉及到以下五項稅收:一是按房價的0.05%繳納印花稅;二是按轉讓價與購進合同價的差價的5%繳納營業稅;三是按營業稅額的11%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四是按轉讓房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指購進房價加可以扣除的印花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 ~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 ~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部分,稅率為60%;五是所得稅。
G. 普通住房二手房買賣中各種費用的法定承擔方及其法律依據,要精確!
二手房買賣中各種收費很多,有國家的、地方的、還有當地房管局、建設局和評估公司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經過地方物價部門批準的各種收費,我不知道你是什麼地方,因為有些地方的一些地方性的收費標准不一樣。 下面是廣東房屋登記、過戶的具體收費表。提供參考。 新購商品房辦理房地產證收費標准: 交易過戶-----購房業主: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收費依據 繳交方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單位登記80元/宗 個人登記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 穗價[1999]217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2]123號 穗價[2003]104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2003]1號 粵價[2002]116號 穗價函[2003]387號 登記方承擔 交易手續費 賣方:3元/平方米(商品房、集資房) 賣方:1.5元/平方米(解困、安居、房改房) 穗價[2002]97號 粵價[2002]108號 賣方承擔 權證印花稅 5元/本 買方承擔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繳交方 契稅 解困房、安居房及商品房的個人購買普通 住宅:交易價×1.5% 其餘:交易價×3% 集資房按規定標准1.5%計算,其徵收基數:近郊1000元/平方米;中郊700元/平方米;遠郊500元/平方米。 買方承擔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徵收單位 繳交方 印花稅 賣方:交易金額×0.05% 買方:交易金額×0.05% 市地稅局 (此項費用不由交易中心代征) 買賣雙方共同承擔 房屋贈與登記收費標准: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收費依據 繳交方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企業登記80元/宗 個人登記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需要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穗價[1999]217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2]123號 穗價[2003]104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2003]1號 粵價[2002]116號 穗價函[2003]387號 登記方承擔 權證印花稅 5元/本 買方承擔 測繪費 住宅用房:1.36元/m 2 商業樓用房:2.04元/m 2 多功能綜合樓用房:2.72元/m 2 國測財字[2002]3號 申請方承擔 房地產平面附圖轉繪 按房屋面積測繪收費標準的30%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備注 徵收單位 繳交方 契稅 受贈人按產價3%繳交 每宗房屋交易 市財政局 買方承擔 土地增值稅 具體標准參看附件三 房屋有增值部分 市地稅局 (調房總站代征) 贈與方承擔 營業稅及附加 具體標准參看附件二 市地稅局 (調房總站代征) 贈與方承擔 土地出讓金 由房地產估價管理所核定具體標准參看附件一 市國土房管局 贈與方承擔 房屋繼承登記收費標准: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收費依據 繳交方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個人登記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需要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穗價[1999]217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2]123號 穗價[2003]104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2003]1號 粵價[2002]116號 穗價函[2003]387號 登記方承擔 權證印花稅 5元/本 買方承擔 測繪費 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 商業樓用房:2.04元/平方米 多功能綜合樓用房:2.72元/平方米 國測財字[2002]3號 申請方承擔 房地產平面附圖轉繪 按房屋面積測繪收費標準的30% 購買預售商品房辦理退房登記收費標准: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收費依據 繳交方 交易手續費 原契約、合同中 建築面積×3元/平方米 粵價[2002]108號 穗價[2002]97號 申請方承擔 房屋交易(二手房)過戶登記收費標准: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收費依據 繳交方 交易手續費 買方:3元/平方米 賣方:3元/平方米 穗價[2002]97號 粵價[2002]108號 買賣雙方承擔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企業登記80元/宗 個人登記50元/宗 每增加一人每本證書收取10元工本費 穗價[1999]217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2]123號 穗價[2003]104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函[2003]387號 穗價[2003]1號 登記方承擔 權證印花稅 買方:5元/本 買方承擔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收費依據 繳交方 房屋測量費 住宅用房:1.36元/m 2 商業樓用房:2.04元/m 2 多功能綜合樓用房:2.72元/m 2 國測財字[2002]3號 申請方承擔 房地產平面附圖轉繪 按房屋面積測繪收費標準的30% 費用名稱 收費標准 備注 徵收單位 繳交方 契稅 買方: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按產價1.5%計收,其餘按3%計收 每宗房屋交易 市財政局 買方承擔 印花稅 買方:房屋產價的0.05% 賣方:房屋產價的0.05% 每宗房屋交易 市地稅局 (交易中心代征) 買賣方各承擔一半 土地增值稅 具體標准參看附件三 房屋有增值部分 市地稅局 (調房總站代征) 賣方承擔 個人所得稅 具體標准參看附件四 市地稅局 (調房總站代征) 賣方承擔 營業稅及附加 具體標准參看附件二 市地稅局 (調房總站代征) 賣方承擔 土地出讓金 房改房上市,按產價1%徵收;其他類型的二手房交易,由房地產估價管理所核定(具體標准參看附件一) 未辦理土地有償轉讓,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市國土房管局 賣方承擔 附件一:土地出讓金繳交標准 類別 轉讓方式 收費標准 備注 商業 公對公、公對私、私對私 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賣方承擔 工業 公對公、公對私、私對私 按標定地價的25%收取 住宅 公對公、公對私 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私對公 按標定地價的10%收取 私對私 按標定地價的10%收取 附件二:房地產轉讓應征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等4種稅費實行捆綁徵收,具體稅率為: 1.單位轉讓房地產: (1)不能提供上手購房發票的: 普通單位:營業稅=轉讓收入×5%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7%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堤圍防護費=轉讓收入×0.13% 合計稅金=轉讓收入×5.63% 外資單位:營業稅=轉讓收入×5% 堤圍防護費=轉讓收入×0.09% 合計稅金=轉讓收入×5.09% (2)提供上手購房發票: 普通單位:營業稅=(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5%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7%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堤圍防護費=轉讓收入×0.13% 合計稅金=(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5.63% 外資單位:營業稅=(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5% 堤圍防護費=(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0.09% 合計稅金=(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5.09% 2.個人轉讓房地產: (1)非居住用房(非住宅): 提供上手購房發票:(轉讓收入-上手發票價)×5.5% 不能提供上手發票:轉讓收入×5.5% (2)居住用房(住宅): 普通住房: 購買未滿2年轉讓的:轉讓收入×5.5% 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免徵。 非普通住房: 購買未滿2年轉讓的:轉讓收入×5.5% 購買超過2年(含2年)轉讓的:(轉讓收入-上手發票價)×5.5% 3.購買時間的界定: (1)購買時間:以房地產證或契稅完稅證填發日期為准。 (2)結束時間:以轉讓房屋時向房管部門申請交易填報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登記申請表》上註明的受理日期為准。 ※普通住房標准: 1.廣東省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對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標准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並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各市套內建築面積的浮動幅度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一律按上述標准執行。各地級以上市所轄區、縣(市)應執行統一標准。 2.廣州市出台的「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准」規定:住宅小區建築面積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建築面積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含1.2倍)以下,同時符合這3個條件的才能享受契稅按1.5%徵收的優惠。 附件三:房地產轉讓應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計算依據為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收入-應扣除項目金額。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按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取決適用稅率速算公式: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增值額×30%=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稅金。 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購、建未滿五年的房地產為取得時的成本費用;購買的須提供上手購房發票或購房合同,自建、合建的提供經審計的工程結算書及票據;購、建已滿五年的為舊房重置成新折舊評估價(由房管部門審核); 2.應補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印花稅、評估費等; 4.土地使用權轉讓為已發生的土地成本費用。 附件四:房地產轉讓應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有兩種計征方法(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1)據實徵收:(每次轉讓房產收入額—房產原值—合理費用)×20% (2)核定徵收: 非居住用房(非住宅):個人轉讓房產收入×7.5%×20% 居住用房(住宅): 自用未滿5年的:個人轉讓房產收入×5%×20% 自用滿5年(含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免徵。 註:據實徵收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徵收。 2.個人自用房屋時間的屆定(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以個人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核准發證時間或契稅完稅填發時間為開始時間,以轉讓房屋時房管部門受理交易申請的時間為結束時間計算是否自用滿五年。若納稅人對自用開始時間有異議,可在稅款繳納前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由調房總站代征點核實開始時間並計算自用時間:(時間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則處理) 購買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 購買房改房:《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繳款明細表》註明的繳款時間 自建房:規劃部門的竣工驗收時間。 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房屋,以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自用時間為准。 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表 收費項目 計算單位 收費標准(元)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注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宗 個人登記50元/宗 企業登記80元/宗 (除個人外) 穗價[2002]123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1999]217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3]1號 粵價[2002]116號 穗價[2003]104號 穗價函[2003]387號 1、對農民建房只收土地證書費5元/證,房屋所有權登記費10元/證。補換證書也按此規定執行。 2、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需要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10元/證。 3、凡我市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憑持我市勞動社保部門頒發的《失業證》或《下崗證》,可享受有關收費優惠政策,該優惠政策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土地證書費 證 普通證書:個人5元 單位10元 計價格[2001]1734號 穗價[2001]220號 國家特別證書20元 (以上稅費標准可在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上查詢)
H. 房產證辦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主要是民法當中的不動產管理條例
房產證辦理流程是: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