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情況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當企業需要改變投資結構時,即可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作用: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並不能導致所有者權益總額的增加,但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一方面可以改變企業投入資本結構,體現企業穩健、持續發展的潛力;另一方面,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會增加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從而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量,進而激活股價,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資本的流動性。此外,對於債權人來說,實收資本是所有者權益最本質的體現,是其考慮投資風險的重要影響因素。所以,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資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債權人的信貸決策。
資本公積簡介: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
資本公積的來源:
資本公積是企業來源於盈利以外的那部分積累,是企業的「准資本」,它的惟一用途是依法轉增資本,不得作為投資利潤或股利進行分配。企業按法定程序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屬於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變化,並不改變所有者權益的總額,一般也不會改變每一位投資者在所有者權益總額中所佔的份額。
資本公積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它的增加會直接導致企業凈資產的增加,因此,資本公積信息對於投資者、債權人等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十分重要。
『貳』 請教: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一定要審計並出報告嗎
回復 cocozhao2009 的帖子該審計並非指整個財務報表均需審計, 如果是資本公積-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僅需對該科目相關的科目進行審計,作為驗資報告的底稿即可。
『叄』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什麼資料
資本公積金是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之外,由資本、資產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東權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於的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接受的贈與、資產增值、因合並而接受其他公司資產凈額等。其中,股票發行溢價是上市公司最常見、也是最主要的資本公積金的來源。當每股資本公積金為1.00元時,該公司股票相應地具備了10轉增10的能力。
『肆』 公司的資本公積可不可以轉增資本
公司的資本公積可以轉增資本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通俗地講就是用資本公積金向股東轉送股票,每股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是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之外,由資本、資產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東權益收入。
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於的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接受的贈與、資產增值、因合並而接受其他公司資產凈額等。其中,股票發行溢價是上市公司最常見、也是最主要的資本公積金的來源
一、股票股利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相同點:
1、會使股東具有相同的股份增持效果,但並未增加股東持有股份的價值;
2、由於股票股利與轉增都會增加股本數量,但每個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並未改變,結果導致每股價值被稀釋,從而使股票交易價格下降。
二、股票股利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區別點:
1、對所有者權益內部具體項目的影響不同;
2、派發股票股利來自未分配利潤,股東需要繳納所得稅,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4)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進場交易擴展閱讀
資本公積的用處
1、《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轉增資本,即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
2、雖然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並不能導致所有者權益總額的增加,但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一方面可以改變企業投入資本結構,體現企業穩健、持續發展的潛力;
3、另一方面,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會增加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從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進而激活股價,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資本的流動性
『伍』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機構股東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么
企業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用於轉增資本,雖然只是股東權益的結構發生變化,但稅務上,要作為利潤分配和增資兩項業務處理,企業在辦理轉增資本時,需要判斷股東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屬於利潤分配行為 企業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按照持股比例,轉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資明細賬,相應增加了各所有者對企業的投資。因此,該種行為實質上是盈餘公積作為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將分配的利潤增加註冊資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 〕333 號)解釋:「公司將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 ,實際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
因此,企業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用於轉增資本,股東需要視同利潤分配,判斷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5)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進場交易擴展閱讀: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
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准(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
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陸』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哪些情形不交稅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稅務處理:
1、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用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289號)的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股份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
因此,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自然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的如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照稅率20%計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1)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基於此規定,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因此,對投資雙方而言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繳納及扣繳問題。即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稅務上不確認收入,自然就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也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2)四類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若轉增資本,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屬於「未實現收益」,只是由於會計計量需要,將其增值部分暫時計入了資本公積,不確認損益,也不增加計稅基礎,增值部分待資產處置即收益真正實現時方能確認損益。
下面四種情形是企業各項資產在持有期間增值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資產處置前,該「資本公積」屬於不能動用的所有者權益,稅法和會計均不確認損益,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只能在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不能轉增資本。若企業違反規定轉增資本,可以視同企業提前將資產「增值部分」進行了「處置」,需確認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類、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該項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只能在處置時轉入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會計問題征詢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8〕50號)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上述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暫不得用於轉增股份;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收益,暫不得用於利潤分配。」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這部分差額暫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第三類、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於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時轉入當期損益,故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第四類、金融資產重分類時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在金融資產被處置前不得轉增資本。
(3)如果將應計入收入、利得部分,錯誤的計入了「資本公積」,轉增時應先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處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柒』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企業要繳稅嗎
資本溢價轉增資本 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稅務上不確認收入,自然就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也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若轉增需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屬於「未實現收益」,只是由於會計計量需要,將其增值部分暫時計入了資本公積,不確認損益,也不增加計稅基礎,增值部分待資產處置即收益真正實現時方能確認損益。
下面四種情形是企業各項資產在持有期間增值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資產處置前,該「資本公積」屬於不能動用的所有者權益,稅法和會計均不確認損益,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只能在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不能轉增資本。若企業違反規定轉增資本,可以視同企業提前將資產「增值部分」進行了「處置」,需確認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該項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只能在處置時轉入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捌』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哪些所得稅
羅俊榮律師,專注於企業新三板掛牌輔導,企業資本法律顧問,企業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領域。總結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為您提供答案如下:
不同類型的企業,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會不相同。具體如下:
類型一: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1、征稅對象:個人股東。
2、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所得額。
3、稅率:20%。
4、繳稅方式:轉增股本的企業代扣代繳
5、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6、如果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收入應優先用於補繳稅款。
7、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2015年10月23日發布。適用時間:2016年1月1日起。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2015年11月16日發布。
類型二: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其他企業
1、征稅對象:個人股東。
2、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所得額。
3、稅率:20%。
4、繳稅方式:轉增股本的企業代扣代繳
5、不可分期繳納稅款。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2015年11月16日發布。
類型三: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無論是否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2015年9月7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2012年11月16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上市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該通知的規定執行。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2014年06月30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該通知的規定執行。
另外,資本公積的來源決定了其轉增股本時是否對個人股東征稅:
1、對於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而言,只有當用於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來源於股票發行溢價時才不需要納稅,其他來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需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如果用於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改制前的資本溢價形成的,由於其不屬於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故均需要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1997年12月25日發布。
涉稅相關內容: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1998年5月15日發布。
涉稅相關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謝謝!有任何疑問,請繼續提問羅俊榮律師。
『玖』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條件是什麼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有著限定性條件,根據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資本(或股本)溢價屬於直接用於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因而在稅收的層面上而言,涉及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基於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規定,上市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因此,對投資雙方而言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繳納及扣繳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里的「資本公積金」的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的解釋,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應答時間:2021-04-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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