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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合作

發布時間:2021-08-03 18:21:43

❶ 目前真正與保險公司合作保正本息的p2p平台有哪家

互聯網金融監管草案都任何平台都不能保正本息,只能提供中介服務,建議找深金在線,有抵押,風控嚴格,借貸透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網都有跟哪些保險公司合作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匯聚全國各家保險公司多達500餘款保險產品,提供保險在線投保、理賠服務。

❸ 保險公司意外險與小貸公司合作需要向總公司申請嗎

都是騙子,根本不是什麼貸款公司,千萬不要繼續!
【網路反詐騙聯盟團隊】特別提醒:
請警惕網路上發布的各種虛假貸款和辦理大額信用卡信息的騙局!網上各種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類公司發布的所有隻憑身份證就可以貸款或者辦理信用卡的信息基本都是低級騙局,無論公司是否注冊備案,都不要相信,騙子先騙你簽訂傳真合同,並按捺手印,然後會一步步騙取你交納保險費、支付首月利息、繳納履約費、保證金、擔保費、放款費、公證費、徵信費、抵押金、開卡費等等,還會以你銀行流水不足、查驗你的還款能力或者是驗資為名,要求你將自己賬戶上所有的資金打至騙子的賬戶,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銀行辦理銀行卡並存入一定的現金,然後綁定騙子的手機號碼等低級詐騙手段,殊不知這種手段會騙光你賬戶上所有的錢,如果你不按騙子的要求交納費用,騙子會以你已經和他們簽了合同為名,威脅要把你拉入黑名單、並威脅起訴你違約、賠償巨額違約金等等,這實為低級的詐騙手段和典型詐騙!
請永遠記住,凡是對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費用的,都是絕對的詐騙,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先給其他人匯款、轉賬以及繳納任何費用,以免被騙!更不要相信騙子的任何威脅,由於對方涉嫌詐騙,所以,和騙子簽的合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違約之說,騙子威脅到法院起訴賠償違約金的低級詐騙手段更是純屬無稽之談,無需任何擔心。
所以,特此提醒廣大網友,小額貸款公司是不能跨區放貸的,辦理信用卡請到正規銀行,不要相信網上各種投資、融資擔保公司以及各類小額貸公司發布的此類貸款或者辦卡信息,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大城市的這類公司基本都是騙子公司!如果被騙,無論金額大小,都請選擇報警!如此猖狂詐騙,還請各地公安機關大力打擊和整頓!
————————————————————————————————————————
有志於反詐騙的知識豪傑,快來加入【反詐騙聯盟團隊】吧,請點擊下方的【反詐騙聯盟】申請加入,一起答疑助人,讓天下無騙,沒你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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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P2P網貸平台和保險是怎麼合作的

保險公司與P2P網貸平台的業務合作方式較為豐富,主要包括賬戶資金險、履約保證保險、借款人安全險等,其中履約保證保險最受投資人的青睞。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我們是做汽車眾籌的,業務模式和P2P類似,但比P2P更有優勢,您可以登錄我們官網看看

❺ p2p保險合作模式有哪些

1、借款人購買賬戶安全險
這種保險主要是保證用戶賬戶的安全,個人賬戶資金安全保險,是指由投資人購買的,並且保險責任僅針對平台操作過程中因盜刷、盜用導致賬戶資金損失這一非常規風險。而與投資者資金安全直接相關的、網貸平台運營過程中的風險: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資金兌付風險、市場風險均不在該保險的保障范圍內。
2、借款人購買交易資金損失險
交易資金損失險,是指保險公司為投資人在平台每筆交易過程中可能的資金損失進行保障,包括資金的充值、提現、投資及還款等。
3、借款人投保意外險
P2P平台為平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投保,一旦借款人出現亡故、傷殘、重大疾病等情況以致無法還款時,保險公司來向投資人進行賠付。
如微金所與中國人壽合作,中國人壽財險為微金所提供了300萬元額度上限的借款人人身意外險。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意外險,也就意味著只有在發生意外時,這一保險才具有保障效力,而並非投資人所期望的本息保障。
4、融資方投保抵押物財產險
這種保險是指融資方對擔保抵押物投保財產險,抵押物出現意外時比如遭受火災、洪水時,保險公司將對抵押物進行賠付。這種情況只有在抵押物出現意外情況時才有保障效力,同樣並非投資人所期待的本息保障。
5、借款人投保履約信用保證保險
履約信用保證保險,即P2P平台上的部分項目採用信用保證保險進行承保,由借款人投保,保證償還投資人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將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賠償款項將直接支付給投資人,用來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和投資收益。
6、融資方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另一種履約保證保險則由融資方購買,融資方將基礎資產作質押,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則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為P2P平台的融資方提供保證保險,融資方將基礎資產比如銀行承兌匯票或商票做質押,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則由保險公司理賠。
7、P2P平台投保風險准備金管理保險
國外保險公司在小微企業信用保險方面積累了更多經驗。近日,和德保險與國內一家P2P公司簽約,引入一種新型的保險保障機制,被稱為風險准備金管理保險。
據了解,其主要的運作模式是由P2P公司每月繳納保費,保險公司為P2P公司的風險准備金池子提供保障,確保風險准備金始終能覆蓋壞賬,一旦出現風險准備金不足,則由保險公司墊付。作為條件之一,P2P公司的風險准備金則由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6、其他形式合作
P2P平台與保險公司合作模式也還在繼續探索之中,除了以上的形式,國內某大型P2P平台的負責人表示,也曾考慮過讓投資人通過互助保險的形式來保障投資回報和實現風險防範等方式。

❻ 與保險公司合作的p2p平台是不是比較靠譜

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增信合作,主要是指履約保證保險業務,這類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向履行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出借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義務的,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這意味著,在網路借貸平台上,如果借款人無法按規定還款,則由保險公司向投資人賠償損失,為平台起到一定增信作用。
2、產品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保險公司對P2P交易資金、賬戶安全、信用標的借款人人身安全等進行承保,主要合作險種為賬戶安全保險、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借款抵押物保險及信用保險等。此外,還有為平台高管提供避責服務的董監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而一般來說,借款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借款抵押物保險通常會打包合作。
3、業務合作,更像是保險公司承保業務與P2P網貸平台的業務共贏之舉。一個案例是,網貸平台的借款人,持有約定保險公司的保單,在網貸平台提出保單質押借款申請,網貸平台發揮信息中介作用,將借款信息公布在網站供投資人選擇;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閑置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實際上保險公司相當於為網貸平台借款人提供了信用背書。
4、渠道合作,就是將P2P網貸平台作為保險公司產品的網路銷售渠道,如此前某平台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的萬能險。
比較靠譜的模式,從官方的口徑看,P2P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的出台更讓P2P平台與金融機構的「聯姻」愈加頻繁。也就是說資金安全保障和履約保障的「聯姻合作」模式比較靠譜。
資料來源:搜狐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險企與P2P合作 哪種模式最靠譜

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增信合作,主要是指履約保證保險業務,這類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向履行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出借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義務的,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這意味著,在網路借貸平台上,如果借款人無法按規定還款,則由保險公司向投資人賠償損失,為平台起到一定增信作用。
2、產品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保險公司對P2P交易資金、賬戶安全、信用標的借款人人身安全等進行承保,主要合作險種為賬戶安全保險、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借款抵押物保險及信用保險等。此外,還有為平台高管提供避責服務的董監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而一般來說,借款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借款抵押物保險通常會打包合作。
3、業務合作,更像是保險公司承保業務與P2P網貸平台的業務共贏之舉。一個案例是,網貸平台的借款人,持有約定保險公司的保單,在網貸平台提出保單質押借款申請,網貸平台發揮信息中介作用,將借款信息公布在網站供投資人選擇;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閑置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實際上保險公司相當於為網貸平台借款人提供了信用背書。
4、渠道合作,就是將P2P網貸平台作為保險公司產品的網路銷售渠道,如此前某平台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的萬能險。
比較靠譜的模式,從官方的口徑看,P2P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的出台更讓P2P平台與金融機構的「聯姻」愈加頻繁。也就是說資金安全保障和履約保障的「聯姻合作」模式比較靠譜。
資料來源:搜狐

❽ 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平台

1、借款人購買賬戶安全險
這種保險主要是保證用戶賬戶的安全,個人賬戶資金安全保險,是指由投資人購買的,並且保險責任僅針對平台操作過程中因盜刷、盜用導致賬戶資金損失這一非常規風險。而與投資者資金安全直接相關的、網貸平台運營過程中的風險: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資金兌付風險、市場風險均不在該保險的保障范圍內。
2、借款人購買交易資金損失險
交易資金損失險,是指保險公司為投資人在平台每筆交易過程中可能的資金損失進行保障,包括資金的充值、提現、投資及還款等。
3、借款人投保意外險
P2P平台為平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投保,一旦借款人出現亡故、傷殘、重大疾病等情況以致無法還款時,保險公司來向投資人進行賠付。
如微金所與中國人壽合作,中國人壽財險為微金所提供了300萬元額度上限的借款人人身意外險。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意外險,也就意味著只有在發生意外時,這一保險才具有保障效力,而並非投資人所期望的本息保障。
4、融資方投保抵押物財產險
這種保險是指融資方對擔保抵押物投保財產險,抵押物出現意外時比如遭受火災、洪水時,保險公司將對抵押物進行賠付。這種情況只有在抵押物出現意外情況時才有保障效力,同樣並非投資人所期待的本息保障。
5、借款人投保履約信用保證保險
履約信用保證保險,即P2P平台上的部分項目採用信用保證保險進行承保,由借款人投保,保證償還投資人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將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賠償款項將直接支付給投資人,用來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和投資收益。
6、融資方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另一種履約保證保險則由融資方購買,融資方將基礎資產作質押,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則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為P2P平台的融資方提供保證保險,融資方將基礎資產比如銀行承兌匯票或商票做質押,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則由保險公司理賠。
7、P2P平台投保風險准備金管理保險
國外保險公司在小微企業信用保險方面積累了更多經驗。近日,和德保險與國內一家P2P公司簽約,引入一種新型的保險保障機制,被稱為風險准備金管理保險。
據了解,其主要的運作模式是由P2P公司每月繳納保費,保險公司為P2P公司的風險准備金池子提供保障,確保風險准備金始終能覆蓋壞賬,一旦出現風險准備金不足,則由保險公司墊付。作為條件之一,P2P公司的風險准備金則由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6、其他形式合作
P2P平台與保險公司合作模式也還在繼續探索之中,除了以上的形式,國內某大型P2P平台的負責人表示,也曾考慮過讓投資人通過互助保險的形式來保障投資回報和實現風險防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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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網貸平台保險公司本息保障

保險公司提供本息保障」這個是網貸行業經常看到的宣傳語,其實很多這樣的平台宣傳很可能會成為皇帝的新衣,不一定會實現。其實很多選擇P2P網貸的投資者一方面是因為它的高收益,還有就是很多平台說的保險公司提供本息保障。很多平台在沒有出事之前,就算出現少量的壞賬,但為了自身的聲譽,都會選擇償還本息。但是如果一旦出事的話,這樣的宣傳語就會成為皇帝的新衣,忽悠投資者。
其實對於這樣的宣傳語,專業人士也很無耐。如果不打出這樣的宣傳語,投資者就會有疑慮,如果打出來就跟其他的平台一樣了。保險公司提供本息保障,又沒有說明是什麼保險公司,本息保障是怎麼樣保障法都是一筆帶過,沒有說清楚,裡面可以有很多事情來做
這里要提醒投資人的是,投資有保險的P2P平台,也要需要保險的是什麼險種,以及相應的賠償規則等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平台只有個別項目有保險保障,需看清楚產品說明再決定是否投資。還有就總保障可能只有一個億,但是他的平台資金已經遠遠超過這數目,超過部分是不能賠付的

❿ 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有哪些

為規范網貸平台的業務創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實現網貸行業為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功能。

一、《辦法》對規范網貸行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網貸行業業務創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過承諾本息擔保以吸收資金,另一方面通過建立資金池,將借款期限和金額進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種交易結構,在市場上催生出了十多種運營模式,從「空標模式」到「雙spv期限錯配模式」,交易結構及代理鏈條越來越復雜。這些平台的資本實力及經營管理能力有限,無法獲得相關金融機構之名,但通過立法漏洞卻在行金融機構之實,因此風險不斷積聚。據《2016年全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統計,2016年上半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515家,其中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共有268家。本次《辦法》針對這些亂象,明確了平台的角色定位與業務邊界,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二、《辦法》的重要內容及其解讀

1.角色定位

《辦法》第二條確立了P2P網貸是個體和個體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機構從事的業務僅限於為借款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因此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網貸平台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客戶需自擔風險。

2.備案管理+經營許可

《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對於網貸機構的准入採用備案+許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實現備案登記並非難事,但就目前我國電信業務經營(ICP)許可證的發放現狀而言,獲取ICP許可證並非易事。據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范圍內正常運營的2000多家網貸平台中,僅有5.73%的平台獲得了ICP經營許可證,且據筆者了解,目前工信部並不對僅有APP的平台發放ICP許可證,這無形中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勢必會加速行業的洗牌。

3.業務范圍限制

考慮到網貸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辦法》對網貸平台的業務管理採用了底線監管思維,制定「負面清單」以界定業務邊界,主要包含十三條禁令,如禁止平台為自身融資集資、向出借人提供擔保、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形式的債權轉讓。這將對市場上的P2P運營模式產生沖擊。例如在「空標模式」下,平台通過關聯企業發空標以積聚資金建立資金池,再以資金池中的資金用於償還以保證流動性。這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抵觸。再如在「居間人模式下」,居間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後通過平台以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這也違反了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這些禁止性規定與辦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相呼應,是將平台限制為信息中介的具體舉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

《辦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後處置三方面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資決策、風險揭示和評估、客戶信息保護、客戶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借款人授權網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主要用於規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據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動匹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無須出借人同意的現象。《辦法》還通過設置「合格出借人」條款對客戶對象進行刪選。如規定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機構需對出借人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實行風險管理等。但目前的規定依然比較籠統,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資風險意識,具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的經歷是否內含年限標准和盈利標准?何為熟悉互聯網等,還需進一步解釋。

5.平台運營的風險控制

《辦法》對於風險控制的措施主要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風險。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設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積不超過100萬元;法人的分別為100萬和500萬元,以此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銜接。《辦法》還規定出借人應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合法。二是要求機構應當將自身資金與客戶資金進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進行託管,以防止機構設立資金池或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網貸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等,還規定了重大風險信息報送機制,便於監管部門對重大事件設置處置預案。但上述規定操作性尚待加強,如由誰監測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計借款余額?客戶的融資信息不同平台之間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戶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實由誰審核?如何保證出借資金來源合法?出借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等並不明晰。同時《辦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實施細則。

三、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

在網貸平台的業務模式下,借貸雙方存在信息壁壘,其貸款違約及糾紛解決相比線下更為繁瑣復雜,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遲,對線上小額融資市場發展不利。事實上保險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憑借保險風險分散的特點及保險公司資金雄厚的優勢,能對保護客戶權益起到巨大作用。但《辦法》中網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使不少人產生疑問,網貸業務與第三方擔保合作是否還存在可能?

1.平台層面的相關立法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第十條第三款是指禁止網貸平台自身為出借人的債權實現提供自我擔保、關聯擔保,並非針對第三方機構。其次,以體系解釋而言,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本條中在網貸機構之外單列出「擔保人」,可見第三方擔保並沒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中,也曾出現過網貸平台應當披露其與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的論述,雖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刪除,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因此筆者認為,此次刪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規定是源於立法技術層面的考慮。因此保險保障機制的引入並不存在立法層面上的障礙。

2.保險公司層面的相關立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投資損失屬於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為投資風險提供保險業務。但本次《辦法》第二條明確將網貸業務產生的法律關系定義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關系,因此債權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雙方依法訂立的民事合同及相關賠償責任均可以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3.保險保障的實踐

目前,網貸平台已經開始與保險公司尋求合作,保險公司以網貸平台為信息中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目前的一些險種如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抵押物財產險、借款人意外險等均是對非常規風險進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約保證保險對於保護出借人順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先行向出借人承擔本息償付責任的一種保險合約。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與天安財險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約保證保險。從實際效果看,這種模式逐漸被業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網貸平台開始推行。

4.改進與發展

2016年2月,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審慎選擇合作的互聯網平台。筆者認為,這是在當時平台風險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況下風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並非禁止相關業務。且保監會同年8月發布的保險業「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圍繞互聯網開展商業模式,積極推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因此,隨著《辦法》及其相關細則的持續完善,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會更加深入,並進一步推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閱讀全文

與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合作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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