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舊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而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由此可見,營業稅的納稅人由原來的金融機構擴大到所有發生應稅行為的主體;2、再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股票交易的營業稅只有當主體是個人時才可以免,所以企業交易股票是不能免稅的。
⑵ 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南京某企業生意不斷擴大,今年2月份成功上市,那麼請問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呢?
專業解答
公司買賣股票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⑶ 非金融企業股票買賣是否交營業稅
交營業稅
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⑷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因此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證券市場上的股票買賣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
⑸ 股票的買賣業務是否要交營業稅
股票買賣不叫營業稅,叫印花稅
⑹ 公司買賣股票需要交營業稅嗎
根據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再對比舊的實施細則第三條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由原來強調是金融機構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到現在部論身份,只要從事了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就應繳交營業稅。
⑺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實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後,將買賣金融商品的征稅范圍,由原對金融機構征稅擴大到對所有企業上述行為徵收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印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等文件,對「原非金融企業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等政策進行了清理。
⑻ 公司買賣股票需要交營業稅嗎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南京某企業生意不斷擴大,今年2月份成功上市,那麼請問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呢?
專業解答
公司買賣股票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⑼ 買賣股票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上述規定是指納稅人在證券、期貨等公開交易市場上進行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因此,您公司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⑽ 讓股票如何繳納營業稅
1、營業稅(現改為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應按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和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以此作為計繳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稅,並可以與其他金融商品盈虧相抵。但對股票賣出價和買入價如何確定,目前總局僅對金融企業做出相關規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股票轉讓,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因此,股票賣出價為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股票買入價為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同時要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收入,並可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進行核算。對於原始股份,如何確定買入價,總局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第三條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解讀第二條關於股票買入價的規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實際購買成交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三)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納稅人取得的無論何種形式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包括已宣告尚未發放的股息、紅利,從買入價中減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間是指從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
(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因此,按照青島市口徑,母公司轉讓原始股的,應按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扣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取得的分紅收入作為買入價,而按照海南省口徑,按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作為買入價。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四條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