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市場的股票名稱後面有1、3、5的數字,表示每周交易幾天。5、表示每天交易,3表示每周1、3、5交易,1、表示周五交易。
三板市場的交易規則是,股份轉讓以「手」為單位,一手為1000股。申報買入股份,數量應當為一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從去年9月20日開始,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同時,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投資者委託股份轉讓和非轉讓過戶(掛失除外),要交納印花稅和手續費。
轉讓日申報時間內接受的所有轉讓申報採用一次性集中競價方式配對成交。在交易時間上,凈資產為負值的公司實行每周三次的轉讓方式;凈資產為正值或盈利的公司實行每周五次轉讓方式。其行情可在中國證券網首頁「市場直通車」欄目及相關代辦證券公司網站查詢。買賣操作指南可以到中國證券業協會及相關證券公司網站查詢。
Ⅱ 新三板交易時間
你好,與主板交易時間一致。
新三板股票交易時間: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遇到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不開市。
Ⅲ 新三板交易規則有哪些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規則: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賬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4、結算篇。與滬深股票類似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由其作為共同對手方為股票轉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務;或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務。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轉讓方式有哪些如何委託交易?
掛牌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 暫未推出之一進行轉讓。
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當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與滬深股票類似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買賣許可權的投資者可通過主辦券商櫃台、互聯網、自助終端等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2.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統休市。
3.股票轉讓實行「T+1」交易制度嗎?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賣出股票後獲得的資金當天可用於購買證券類資產但不可取現。
做市商買入的其擔任做市商的掛牌公司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4.股票申報數量有何要求?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5.股票轉讓計價單位是多少?
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6. 股票轉讓是否存在漲跌幅限制?
全國股轉系統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
7.申報有效期是多少?
申報當日有效。
8.是否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全國股轉系統目前暫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Ⅳ 新三板掛牌後多久可以交易怎麼交易
新三板上市後一般都可以直接交易的,如果股票沒有受限,是可以直接交易的。
1、做市轉讓
對投資者而言,做市轉讓委託同上海深圳的股票交易委託沒有什麼區別,只是不管買入或者賣出,交易對手都是面對的該股票的做市商。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模式下,有兩種委託和成交方式。
一種是「成交確認委託和互報成交確認委託」在這種交易委託模式下,交易雙方在私下商量好以後,在系統中點對點的成交,通過互相確認委託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它第三人無法參與其中。
3、定價委託
定價委託情況下,委託方報出自己的價格和數量後,任何人都可以和該筆委託成交,如果沒有成交,在收盤時交易所會把買賣雙方的定價委託進行一次集中撮合成交。
定價委託是指客戶按委託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份的指令。定價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我是新三板周老師,希望可以幫到您。
Ⅳ 股票新三板交易規則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規則: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賬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4、結算篇。與滬深股票類似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由其作為共同對手方為股票轉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務;或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務。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轉讓方式有哪些如何委託交易?
掛牌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 暫未推出之一進行轉讓。
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當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與滬深股票類似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買賣許可權的投資者可通過主辦券商櫃台、互聯網、自助終端等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2.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統休市。
3.股票轉讓實行「T+1」交易制度嗎?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賣出股票後獲得的資金當天可用於購買證券類資產但不可取現。
做市商買入的其擔任做市商的掛牌公司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4.股票申報數量有何要求?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5.股票轉讓計價單位是多少?
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6. 股票轉讓是否存在漲跌幅限制?
全國股轉系統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
7.申報有效期是多少?
申報當日有效。
8.是否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全國股轉系統目前暫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Ⅵ 新三板在上市買賣嗎
新三板公司股東和董監高股權交易規定 (最新、最全)
新三板公司股東和董監高股權交易規定
(最新、最全)
第一,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的規范
1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有哪些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規范?
目前,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行為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7]56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重申上市公司董監高管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關於利用CA證書在線填報和持續更新本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可以分四種情況計算:
(1)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25%」的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25%比例之限制。
(2)對於在多地上市公司的處理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時包括在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
(3)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4)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對於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計到次年自由減持,而應當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轉讓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規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票買賣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規定有哪些?
內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法律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法》第73、7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法》第75條),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2007年8月15日,證監會發布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並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6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證券法》第47條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此外,《證券法》第195條亦規定,「……違反本法第47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短線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標准計算: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對於短線交易,董事會應及時行使歸入權,即將由此所得的收益收歸公司所有,如董事會不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7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申報並披露。披露內容應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變動後的持股數量;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專項制度,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份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統一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並定期檢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況。董事會秘書未及時申報或更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本所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8目前,監管部門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採取了哪些具體的限制措施?
目前,對於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任期內減持股份每年僅可以轉讓25%、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權益分派等事項,如果上市公司能夠准確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並能夠及時對前述信息進行持續更新,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實現事前控制。
此外,對於B股、短線交易行為、禁止買賣窗口期的交易行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規定的個別限制措施等,主要依賴於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我約束,本所將予以事後監管,並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一般規定
9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披露時點和交易行為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於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於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14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規定的?
(1)自由增持的,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為被豁免要約義務的前提是:行為人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限制短線交易、第七十三條關於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規定,同時應當符合《收購辦法》第六條關於收購人資格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相關股東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自由增持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相關股東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申請作出核準的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相關股東擬在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應當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後,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關於股東減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規范
15關於規范股東減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關規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對於「大小非」減持主要的規章制度如下: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和《關於督促上市公司股東認真執行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規定的通知》等。
16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類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兩部分股份:一是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稱「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劃斷後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於首次公開發行(IPO)前已發行的股份,俗稱「發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轉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獲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發、定向增發形成的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IPO過程中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規定的股份。
17關於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有哪些規定?
(1)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讓方自身關於持股期限的承諾,轉讓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應當履行相應的批准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1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其他投資者則應當委託會員參與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後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18關於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規定?
(1)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對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於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於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
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後出售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9一個實際控制人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計算減持數量時,是否要將其所控制的所有賬戶合並計算?
在對於「1%」減持數量的計算中,按賬戶進行計算,不對實際控制人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的股份進行合並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並持股達到5%以上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減持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需停止交易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股東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內發生過戶的,如何進行減持計算?
對於股東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內因司法強制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在解除限售後,按照過戶後的賬戶,分別進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減持數量計算。如過戶前賬戶中同時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則過戶後,按照原比例確定過戶後賬戶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後因司法強制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過戶後的受讓方賬戶不受1%的減持限制。
2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出讓後,是否還受1%的減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出讓後,不再是《指導意見》規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對於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戶與其交易對手方存在明顯關聯關系的,本所有權要求相關會員發現、制止可能存在的異常交易行為。
22關於轉讓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減持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五,關於違反股份交易相關規定的紀律處分
2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的股份交易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交易所會採取何種紀律處分措施?
根據《上市規則》第1.5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本所可以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違規股份交易行為,本所可根據《上市規則》第17.2至17.6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5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等相關規定,對上述監管對象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2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典型的違規股份交易行為有哪些?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超比例出售股份行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禁止股票買賣的交易窗口期從事交易行為。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包括先買入後賣出、先賣出後買入等。
對於短線交易行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於短線交易行為應及時行使歸入權,並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包括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公司、當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會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4)股東權益變動違規。
第一,股東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時點違規。
自然人金某於2008年5月30日買入某公司股票723.66萬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2008年6月16日,本所對其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第二,股東權益變動未遵循相關交易行為限制。
(5)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其予以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處分。股東兼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將予以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該等職務的處分。
上市公司對本公司股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盡督促提醒之責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本所將報請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融資、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冷淡對待。
(6)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的內幕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