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監局車險信息平台
人保交強險怎麼查詢?1.打955182.查你辦保險的支公司理賠電話,他們能以最快速度查到3.或者找到給你辦保險的業務員讓他代你查一、保險人須履行的告知義務(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並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向投保人介紹交強險條款,主要包括:保險責任、各項賠償限額、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內容。其中:關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必須在投保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提示書》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二)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交強險的費率浮動。(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人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審核醫療費用。(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復投保交強險,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獲得一份保險保障。(五)告知有擋風玻璃的車輛投保人應將保險標志貼在車內擋風玻璃右上角;告知無擋風玻璃的車輛駕駛人應將保險標志隨車攜帶。(六)有條件地區,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詢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七)告知投保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投保交強險同時繳納車船稅,法定免稅或有完稅、免稅證明的除外。二、保險人應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一)保險人應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資料1、已經建立車險信息平台的地區提示投保人按當地保監局以及行業協會制定的單證簡化方法提交相關單證。2、對於尚未建立車險信息平台的地區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強險的投保人提供行駛證復印件。新車尚未取得行駛證的,提供新車購置發票復印件或出廠合格證復印件,待車輛獲得牌照號碼辦理批改手續時,再提供行駛證復印件。②在原承保公司續保交強險的業務,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資料。③對於從其他保險公司轉保的業務,提示投保人應提供行駛證復印件、上期交強險保險單原件或其他能證明上年已投保交強險的書面文件。(二)保險人應提示投保人對以下重要事項如實告知1、機動車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發動機號、牌照號碼(臨時移動證編碼或臨時號牌)、使用性質;2、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或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3、機動車交通事故記錄(僅無車險信息平台地區的轉保業務須提供);4、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三)保險人應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確、便捷的聯系方式,提示投保人准確提供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等聯系方式,便於保險人提供保險服務。(四)保險人應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時及時交還相關單證提示投保人:交強險合同解除時,應將保險單等交還保險人進行核銷。三、投保提示書保險人可通過隨投保單附送或在營業場所張貼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提示書》(見附件七)相關內容。有條件的地區和公司,可採取一式兩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經投保人簽字確認後留存。當地保監局或保險行業協會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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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你好精英小李,請問互聯網保險可信嗎屬於保監會監管嗎
正規渠道銷售的互聯網保險是可信的,互聯網保險推廣平台也需要到保監會申請互聯網保險牌照,受保監會監管。第三方網路平台也應該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且網站接入地在境內;可靠的互聯網運營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能夠完整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所需的身份信息、賬戶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軌跡信息等。
Ⅲ 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 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業務不能碰
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外,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發布保險產品廣告,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合規?
近期保監會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網路平台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格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因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早已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台進行了明確的角色分工:(1)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2)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若要開展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在實踐中,第三方網路平台容易僭越「網路技術服務」的角色,充當互聯網保險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確禁止的幾類保險銷售行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網路平台從事互聯網中介業務常採用的模式。
這一通知的下發釋放的不僅僅是對車險的整治信號,也對第三方網路平台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發出了警告。
一
監管收緊,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還禁止了「保險機構委託第三方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意味著以往第三方網路平台通過在網頁上註明「XX服務由XX保險機構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政策進一步收緊。
然而在《通知》下發前,我國《保險法》《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互聯網保險銷售等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的認定標准和表現形式並沒有明確,而且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相比傳統保險中介服務呈現出了跨地域經營、程序化運行、線上交流等新特徵,對於本身就融合了技術服務與信息中介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來說,合法與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過近一年對非持牌機構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排查,此次保監會在《通知》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活動為保險銷售活動。
該通知下發後,有很多第三方網路平台負責人咨詢我們,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還能發布保險產品廣告嗎?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活動?筆者針對上述問題主要從保險中介業務內涵來分析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行為屬於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
二
保險中介業務內涵
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雖然三者立場不同,但共同特徵在於介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機構。而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的定義,保險中介指通過任何媒介招攬、協商、銷售保險合同的行為。
因此保險中介業務內涵很廣泛,圍繞保險合同訂立產生一系列中介服務基本都可以被納入保險中介范疇。
三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認定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本質仍然是保險中介服務,並非網路技術服務。根據最新監管趨勢及《保險法》《辦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筆者認為若第三方網路平台以介於保險機構和投保人之間的第三方的身份,負責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活動就是從事保險中介服務,應取得保險中介經營資格。通過上述分析,針對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疑問,筆者觀點如下:
1
第三方網路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險機構委託發布廣告、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保險機構對廣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則不屬於保險中介行為。
2
第三方網路平台對保險產品進行排序、評價、比較的行為或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往往有向用戶推介保險產品的主觀意圖,應屬於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3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只有人身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贈送人身保險,贈送保險的行為視為保險銷售行為。因此若第三方網路平台向用戶贈送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等,應視為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四
第三方網路平台合規與創新
互聯網保險業務興起於2011年,2012年-2015年進入高速增長階段, 「互聯網+保險」開啟了保險銷售與產品的創新時代。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加入到保險行業的盛宴中,為保險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隨著互聯網保險規模爆發、業務不斷擴張也帶來了種種風險。事實上,大部分互聯網企業對保險業務和經營規則並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創新為名實質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斷觸及監管邊界。2016年10月保監會聯合14個部門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加強風險排查,對借創新之名實行違法違規活動的機構予以查處。其中無牌機構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整治工作的重點之一。
鑒於互聯網保險中介行為內涵廣泛,並且監管呈現不斷從嚴趨勢,若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質,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鏈接、界面搭建等網路技術輔助服務和非推介性質的廣告服務,不能進行保費試算、咨詢、報價比價、投保方案建議與制定、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中介業務,不能對保險信息做任何主觀分析、加工、處理。
因此第三方網路平台若想繼續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分一杯羹,要麼爭取通過申請或收購方式成為持牌機構,要麼只能轉型為專業技術公司,用核心技術降低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風險,提升業務轉化效率和用戶體驗。
在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如何在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創新與發展已成為互聯網企業需要重點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Ⅳ 保監會說要大力整治第三方保險平台,去掉那些不規范的,有沒有正規一點的平台
1、是否有資質全國銷售;
很多獨立的保險網站,所擁有的都是保險兼業、地區性兼業代理的資質,是不合法的。選擇此類網站的安全系數相對也比較低。網路保險平台是一個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而出現的一個新型的模式,是將來保險發展的趨勢,但是當前市場監管還沒有特別完善,因為在選擇保險平台的時候最好是要選擇具有全國銷售資質的平台。
2、是否有網上銷售保險產品的資質;
根據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對保險電子商務網站的准入資質、經營管理等提出了監管意見,不具有全國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資質的、注冊資本金未達到1000萬人民幣的、非保險專業中介的,均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3、產品是否正規、能否到保險公司網站查詢驗真;
網路保險平台銷售的產品應合規、報備。
4、支付是否有保障。
釣魚網站或支付不順暢的網站,其安全性有待考量。
Ⅳ 保監會是正式要監管網路互助嗎
專家表示,大多數「互助計劃」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差異,「而且目前互助保險的經營主體尚未正式納入保險監管范疇,部分經營主體的業務模式甚至存在不可持續性,消費者需要關注其中的風險。」
互助類保險到底是不是保險?
「互助保險並不是真正意義的保險產品,藉助互聯網平台可以有效地聚攏人氣,但是替代不了真正的保險產品。」資深某保險行業觀察人士坦言,「其平台運營的可持續性有待觀察。」
事實上,監管層也曾發布風險提示公告,指出部分「互助計劃」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極易造成保險消費者將其與保險產品混淆。
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相關人士指出,大多數「互助計劃」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差異,主要體現社會公益性質;部分機構、網站或個人將虛設的「互助計劃」包裝成相互保險在互聯網、微博、微信平台銷售,採用低門檻、先收費、無服務的形式,可能誘發詐騙行為,由於傳播速度較快,收費金額較小,容易給廣大保險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
業內人士坦言,隨著越來越多互助組織和互助平台的產生,一方面確實希望他們能夠更多的幫助到有需要的消費者,作為社保和商業保險的一種補充方式,另一方面,互助保險的現狀未必有這么理想,由於平台自身的專業性以及平台資金募集後信息的透明公開度尚不完善,所以每一筆案件的資金流向、會員信息等需要專業人士和監管的介入,「目前很多平台都是科技公司在運營,並沒有保險產品銷售的資質牌照,此外,由於沒有資本金、准備金,風險管控乏力,特別是完全依靠網路渠道招募會員,對會員身份核准、健康狀況篩查等也帶來很多挑戰,道德風險巨大。」
保監會提示
部分機構、網站或個人將虛設的「互助計劃」包裝成相互保險,在互聯網、微博、微信平台銷售,採用低門檻、先收費、無服務的形式,可能誘發詐騙行為,由於傳播速度較快,收費金額較小,容易給廣大保險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消費者需防範非法集資風險。
風險
網路互助仍處於「裸奔」狀態
事實上,現有「互助計劃」經營主體沒有納入保險監管范疇,部分經營主體的業務模式存在不可持續性,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且個人信息保密機制不完善,容易引發會員糾紛,蘊含一定潛在風險。
去年5月,保監會出台《相互保險組織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對相互保險公司這一組織機構開閘,目前已經有20多家機構申請牌照。「國內的互助保險目前還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突破。」雨喬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監管層對於這類保障平台的慎重也是正常的,尤其是在保障領域,過於激進的創新、缺乏監管的創新在保障這塊需要慎之又慎,若是一味去鼓勵創新,忽視了對於消費者真正的保障,反而會有危害。
「很多平台都是打著相互保險的旗號在進行運營,但是事實上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相互保險則通過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釐定,遵循保險經營的等價有償原理,財務穩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其次,我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相互保險組織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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