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交易就是公司轉讓一部分權利給的交易。
一種是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設立並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准,公開發行募集股份。
另一種是帶有定向募集性質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企業發展的自身需求,這些非上市公司股權也有通過一定的渠道擴大資本或進行流通轉讓的要求,而產權交易市場就為此提供了一個重要平台。
Ⅱ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基本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類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二類。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如是發起人的股票,還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記名股票的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違反上述程序規定的股票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辦理股東變更記載手續,公司股東一切應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仍以原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人為有效,股票受讓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里所說有記名股票還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這主要是針對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實現了無紙化的股票交易的現實情況,無紙化記名股票的轉讓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
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證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避免發生權益糾紛,《公司法》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轉讓引起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轉讓頻繁,並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並不具備置備股東名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關規定應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轉讓、股票質押等交易必須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
《證券法》第160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市公司按照委託合同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獲得的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換句話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是正本,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是副本。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三)、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依法律的原則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現代電子技術的廣泛應用,目前深、滬兩地交易所均實現了股票交易的無紙化、電子化,投資者進入股市必須先到當地證券登記機構分別開立上海、深圳股票帳戶,才能進行股票交易。
開立股票帳戶時,投資者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般為身份證),並提供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礎資料。投資者辦理了股票帳戶後還需在證券公司(券商)辦理相應的資金帳戶。投資者在辦妥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後方可進入市場,委託券商買賣股票。目前在我國券商提供的委託方式有填單委託、自助委託、電話委託、可視電話委託、委託機委託、網上委託等,券商受理客戶委託並審查無誤後,直接進入交易所內計算機主機進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即在一定價格範圍內(昨收盤價的上下10%之間),優先撮合最高買入價或最低賣出價。客戶在委託買賣的次交易日應到券商處辦理交割,券商向客戶提供的交割單需列出客戶本次買賣交易的詳細資料。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產生股票價格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在開盤時的集合竟價,另外就是開盤後的連續竟價。
Ⅲ 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上巿與證交所上市有什麼區別
證交所上市是全國性的,才能稱為上市公司;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是區域性的,是掛牌,不能稱為上市。
掛牌公司指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相對,是公眾公司的一類。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掛牌條件是:
1、為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健全的公司組織結構;
3、登記託管的股份比例不低於可代辦轉讓股份的50%;
4、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Ⅳ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什麼!己上市交易了!股權轉讓要到工商局嗎
按照我國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東屬於公司行政登記的事項、即行政許可的內容。當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構成股東變更的事實時,應提交公司登記機關作相應變更登記。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相關到發起人股權轉讓、大股東監控和公司收購三個事項時,要向證監會報告備案,相應事實形成並或證監會批准後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或變更。
一般股權轉讓未構成有限公司股東主體變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當然有限公司在年檢時應當將反映資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比例的股份變化提交公司年檢機關(即登記機關)備案。從法理上來看,我國實行法定資本制,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故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應當在動態中確定和公開,至於動態備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備案不是許可,不需要法定。登記機關一般在年檢的義務中包含審查備案。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一定要向工商局備案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什麼是股權交易
簡單說明
1、股權交易通常是非上市公司轉讓一部分低價股票給投資者
2、股權交易中心,其實應該叫產權交易所,是股權交易的平台
稍詳細說明
1、股權交易的具體含義
一般解釋:
就是公司轉讓一部分權利給的交易。
通常只有非上市公司才進行股權轉讓
比如說,把半個公司或百分之幾的公司股份讓給你,如果你買了你就算是半個老闆或是小老闆的意思。
或是盈利或上市後都能按股權分紅的,通常比二級市場上買賣的股票要更便宜。
常見的股權交易:
一種是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設立並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准,公開發行募集股份。
另一種是帶有定向募集性質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企業發展的自身需求,這些非上市公司股權也有通過一定的渠道擴大資本或進行流通轉讓的要求,而產權交易市場就為此提供了一個重要平台。
2、股權交易中心是什麼樣的?
所謂的股權交易中心,目前大多是叫產權交易所是集全社會各類產權,包括股權、債權、物權和知識產權等交易服務為一體的統一市場平台。
如果你要進行股權買賣,要在正規的當地產權交易所進行(請打工商局電話確認該公司的合法性)
如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綜合性產權交易機構,是集各類產權交易服務為一體的專業化市場平台。
1994年成立北京產權交易中心
2003年成立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
2004年2月14日二機構合並重組為北京產權交易所
2006年9月27日,北交所金融街辦公區揭牌,實行雙區辦公
北京市國資委指定的市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場所
國務院國資委選定的從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業務的試點產權交易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國家專利技術(北京)展示交易中心
3、股權買賣是有分險的,一定要找正規的產權交易所做中介才能進行
因為一些企業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准,通過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進行融資,在融資交易過程中存在諸多違法違規情形。
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是否合法也要視公司及交易方式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
產權交易市場是非上市公司股權流通的一個重要平台
Ⅵ 公司在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上市,是上市公司么
公司在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上市,不是上市公司。
股權交易中心業務范圍:
1.為非上市企業的股權託管、登記、轉讓、融資、結算、過戶等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2.組織和監督股權託管交易活動;發布市場交易信息;
3.代理股權買賣服務;
4.為非上市企業進場掛牌提供咨詢等綜合服務;
5.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儲備上市或掛牌企業資源,協助落實扶持企業上市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向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政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