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如何通過並聯交易表操縱利潤
三、關聯方交易下的利潤操縱分析
關聯方交易下的利潤操縱是指利用關
聯方關系進行交易而達到利潤操縱目的的
行為。相對於普通意義上的利潤操縱, 它們
的顯著不同點在於: 關聯方交易下的利潤
操縱是利用了關聯方關系, 而關聯方關系
往往存在於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
共同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 即建立
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響是關聯方
關系存在的主要特徵。從這一點上看, 具有
關聯關系的各方, 可謂是「一個鼻孔出氣」,
這就為操縱者利用關聯方關系操縱利潤提
供了可操作的條件。縱觀關聯方交易下的
利潤操縱案, 分析其利潤操縱的共性和個
性, 相信會給人們一些啟示。
( 一) 需求分析。關聯方交易下的利潤
操縱總是有一定的目標性, 也就是說, 操
縱者總是出於某一個或某幾個特殊的需
要, 才實施利潤操縱的。這個需求就成了
誘發操縱者利用關聯方交易實施利潤操
縱的「 催生素」。其需求有三: 一是「 配股」
需求, 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 殼資源」, 通
過關聯方交易向殼公司注入利潤或置換
出虧損。如ST「HHGK」( 由於眾所周知的
原因, 文中涉及的仍在持續經營的上市公
司均用特殊符號表示, 下同) 1999 年利用
關聯方交易, 將1.1 億元的庫存和債務一
並劃給母公司( 其實轉出去的存貨市價早
已低於賬面價值) , 母公司又豁免了ST
「HHGK」5000 多萬元的債務, 僅此而已, 就
使ST「HHGK」當年實現了0.35 元的每股
收益, 步入績優股行列, 為實現配股打下
基礎。二是「 保牌」需求, 當上市公司經審
計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
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每股凈資產
低於股票面值時, 就會在其股票名前加
「ST」; 當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等情
況, 其股票將會暫停上市, 就會由「ST」變
為「PT」, 就會終止上市而「 摘牌」。惟有不
虧損, 才能不加「ST」、「PT」或「摘牌」。前文
述及的ST「HHGK」, 1997 年面臨摘牌威
脅, 它憑借著與母公司「CLHH」( 集團) 有
限責任公司的巨額關聯交易渡過難關。三
是「 逃稅」需求, 目前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
的所得稅率為15%, 而一般企業為33%,
稅率的巨大差異, 一些上市公司通過關聯
交易盡可能地把利潤往上市公司轉移。
( 二) 手段分析。關聯方交易下的利潤
操縱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隨著國家有關
政策、法規、制度的不斷完善, 其利用關聯
方交易操縱利潤的空間越來越小。制定政
策、法規、制度的專家們已經設想了可能會
構成利潤操縱手段的種種情況, 並在相關
的政策、法規、制度中明文禁止, 除非一些
利令智昏的操縱者還敢明目張膽地利用關
聯方交易進行利潤操縱。比如財政部《關聯
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
規定》實施後, 已經沒有人使用過高或過低
定價方法來操縱利潤了, 但這同時又出現
了新的問題, 顯現出了狹小空間內的利潤
操縱的新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是手段的隱
蔽性, 即利用關聯方交易利潤操縱的手續
越來越齊全, 與非利潤操縱越來越不明顯,
越來越帶有「技巧性」, 越來越「狡猾」, 比如
關聯方交易超越一般的股權轉讓和資產置
換, 直接表現為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資產
饋贈, TG 公司將凈資產1.89 億元的某風景
區開發公司贈予ST「BZ」, 使ST「BZ」當年業
績扭虧有望就是典型的一例。二是手段的
迂迴性, 即利用關聯方交易利潤操縱的手
段顯示出一種復雜的關系, 處於一種「斬不
斷, 理還亂」的局面, 比如上市公司N1 將商
品高價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但同N1 關系
良好的客戶N2, N2 再將商品按原進價或略
高於原進價賣給N2 的關聯方N3, 最後再
由與N1 有關聯方關系的N4 購回, 這種關
聯方一方高價賣出, 關聯方另一方再高價
購回的迂迴購銷, 顯然已達到了操縱利潤
的目的。
❷ 上市公司如何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
關聯交易,一般是指買賣或勞務,因為關聯方,所以認識對方,然後互相買賣形成大量虛假收入,收入多了,自然利潤就高了,就這么簡單。
❸ 基於關聯交易的上市公司利潤操縱問題探究—以亞星化學為例這個選題好寫畢業論文嘛
可以寫,就是這方面的論文研究比較多,創新比較難。
❹ 上市公司如何通過關聯方交易來操縱利潤
這個有很多種,比如託管經營,資金拆借,但如果你要是寫論文,這些就都要認真考慮才能寫了,一定要與時俱進,如果在論文答辯的時候,老師會問你,已經合並報表了,怎麼託管經營還能調節利潤,我論文答辯的時候就吃了這個虧,你最好查查新會計准則下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手段。
❺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在哪種情況下屬於違規,哪種情況下不屬於違規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履行審批披露手續不屬於違規,
沒有履行審批披露手續屬於違規。
❻ 上市公司如何通過關聯方交易來操縱利潤[證券投資學簡答題]
啊?要原句啊,我只能說通過實務來跟你說哎
操縱利潤主要是對利潤表中的數據進行操作,
1、產品銷售,通過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價格買賣產品、勞務、固定資產、這么對與利潤影響很大,故證監會要求10%以上的關聯交易屬於重大,必須披露
2、資金往來,資金是有其時效性的,上市公司通過資金的拆借將本來使用可以獲利的資金零成本出借與關聯方,導致利潤流出。
3、關聯方擔保,這個對利潤影響不是那麼直接,但存在著關聯方有意讓企業受損的可能性
關聯交易的三大類都有了 我想應該夠你用了吧
❼ 上市公司如何通過關聯方交易來操縱利潤
關聯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關聯方交易的特徵及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徵,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關聯方交易廣泛地存在於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中,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第三,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以濟南輕騎為例,它是由輕騎集團的三個產品生產車間改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後直到2000年的7年裡,上市公司都沒有嘗試建立獨立的材料供應與產品銷售網路,而一直依賴集團公司,並且沒有獨立的研發能力,實質上仍然是一個摩托車和發動機生產車間。加之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完全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也喪失了公司的獨立人格。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由於我國股票市場中股權融資制度、融資機制、融資程序的錯位而導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的不徹底,是引發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❽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我想請教如何界定「及其關聯方」,有沒有什麼法規依
關法規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與舊准則相比,關聯方范圍擴大了。舊准則: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上市規則》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項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簡析:
從對關聯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是一致的,而與《會計准則》略有區別,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潛在關聯人與未來關聯人等方面。
由於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第11號要求按照《會計准則》進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為:編制發行申請文件、會計師審計時採用《企業會計准則》標准;上市公司進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報告披露時採用《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