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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放網路平台託管

發布時間:2021-08-06 06:03:07

A. 保險法是怎麼規定業務員返佣的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六)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1)保險放網路平台託管擴展閱讀:

《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B. 請教懂保險法的律師

你的問題涉及兩個問題,分別解答如下:
一、保險金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權益,取決於保單是否持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變更等各種因素。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麼,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後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離異時,這種預期利益不應屬於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的財產,不應按照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二、在一些訴訟案件執行中,許多法院把商業人身保險合同視同銀行存款,通常做法是提前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合同現金價值,使被保險人、相關利害關系人權益被損害。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法院在債務或婚姻訴訟中,均不應對商業人身保險進行保全及執行,我國保險法所規范的人身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范疇,即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保險合同明確規定。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已繳納的保險費,所有權屬於保險人。對此,法院不應再作為投保人的財產予以保全及強制執行。

建議你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並書面函告保險公司,表達延續保險合同,不同意解除保險合同並提取險合同現金價值的態度。

C. 保險法問題

可分為自願保險合同和強制保險合同

簡易人身保險合同分為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和30年期五種。

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法》(直譯為投機法)

保險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定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主要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家庭財產保險三種

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帳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保險公司,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D.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監管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操作規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互聯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二)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三)有與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適應的電子商務系統,能實現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四)具備健全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技術,具有防火牆、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數據備份等功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站開展保險業務的,應當自業務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報告,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運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從業人員配備情況等內容;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體系、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等;
(三)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網址、接入地、依法經營資質的證明材料等;
(四)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的電子商務系統建設情況,包括基本架構、運營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將前款規定材料同時報送注冊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一份。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提交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報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
(二)報告材料完整齊備或者經補正後材料完整齊備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加蓋印章,一份存檔,一份退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
第六條 開展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站名稱、網址變更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及注冊地所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終止某互聯網站上的保險業務的,應當自決定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及注冊地所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集中運營、集中管理。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互聯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第八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關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服務電話號碼;
(四)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及內容。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設立有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上披露與其合作的網站名稱和網址等信息。
第九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列明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列明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產品的承保、銷售主體;
(二)保險合同全部條款和費率表,其中應當對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事項予以重點提示;
(三)保險費支付方式;
(四)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其中採用電子保險單格式的,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五)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配送方式和寄出時間;
(六)保險單查詢及投保人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賠辦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險金支付方式;
(八)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由具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負責保險產品的銷售及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投保流程中設置投保人點擊確認環節,由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已閱讀保險條款的全部內容,了解並接受包括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在內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通過櫃台、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上在線等方式,及時、全面、准確地回答社會公眾有關互聯網保險業務方面的咨詢,主動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告知投保人有要求提供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權利。
投保人要求提供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自保險合同成立時起48小時內寄出,並於10個工作日內送達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約定時間內送達的,應當與投保人協商一致或者及時向投保人說明有關情況。向投保人提供保險單證時,應當附保險合同全部條款。
第十三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辦法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及時登載中國保監會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 保險法案例(一)

保險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2001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
2002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聲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准確地闡明觀點.它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2.衡陽市某公司職工熊某,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陳某為其59歲母親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終身險.陳某未對王某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事後陳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體檢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綜合症"住院治療的事實為由,拒絕理賠.熊某遂上訴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24萬元. 判決結果如何
答: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但同樣是該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分析上述條文可以認為: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本案中業務員陳某未對被保險人,投保人進行任何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中有關被保險人病史內容.事後陳某也未要求被保險人王某做身體檢查.不能認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關繫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盡管本案中保險公司最後賠付了保險金,但對廣大投保人來講,投保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應盡量如實告知.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沒有詢問,也沒有必要主動告知.
3.某年春節,李某為其剛滿8歲的兒子買了價值200元的煙花爆竹.某日,李某與其妻出門訪客.其子獨自在家感覺無聊,遂將李某藏的煙花爆竹翻出,在屋內玩耍,不慎引起火災,造成衣服,被褥,家點,傢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約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財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對於這樣一起火災,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李某之子故意行為造成的,而根據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引起的財產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應賠付.而李某認為,其子並非故意縱火,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本案的爭論焦點在於對"故意行為"的認定.
根據法理解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一定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顯然,故意總是與行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關.
本案中行為人是剛8歲的兒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歲的兒童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談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問題,對其行為後果不負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民事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門之前將煙花爆竹藏起來,說明他已盡了責任,但將未成年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將有可能產生一些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對此,李某及其妻應該想到,但卻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說李某及妻子有過錯,但決不是"故意".結論:既然本案的財產損失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4.2003年4月,某鄉政府為該鄉農戶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費為每戶7.5元,保額為每戶2500元,並且保險雙方特別約定: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險公司遂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並加蓋了公章.後來,保險公司曾多次向鄉政府催討保費未果.當年7月,一場歷史罕見的特大洪災沖垮了該鄉的防洪大堤,淹沒了全鄉的農田和房屋,農戶損失慘重.災情發生後,鄉政府迅速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則以該鄉未交保費為由予以拒賠.由於事關重大,鄉政府上訴到法院,法院最終該如何判決.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於,投保人按約定交納保費是否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財險合同屬於承諾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特別約定執行.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訂立,合同雙方就產生了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承擔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補償的義務.《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法律保護,鄉政府應按約定交納保費,對投保人拖欠保費的,保險人可通過索討或訴訟的方式追討.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對合同何時生效,即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出特別約定,只是在保單中註明,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鄉政府是否按約定交付保費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在保單上特別約定:"保單自交費之日起生效".這樣,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險人也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應視為合同簽訂時開始生效,保險人便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例 田某為其妻子錢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田某為受益人。半年後田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錢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錢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與錢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麼?
答: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F. 保險法 第15條 的規定 怎麼理解非常感謝

《保險法》第十五條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和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和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本條由原保險法第15條和第16條合並而成。本條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是關於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的規定。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保險合同成立後的法定或者約定事由,行使解除權而使保險合同效力終止的法律行為。保險公司或者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稱為解約權。解約權為形成權,只需權利人行使就產生保險合同解除的後果,無需對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解約權或者源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產生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前者稱為法定解約權,後者稱為約定解約權。保險合同成立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者保險公司欲解除保險合同,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一般原則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對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以及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均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是關於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的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承擔著保險合同所規定的風險,也承擔著出險時的賠付責任。保險人原則上不能解除保險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或者合同約定的條款成就時,保險人方可依法行使解除權,使既存的保險合同關系終止。所謂「法律規定」,主要是指在保險法中規定的,因投保人的違約或違法行為,保險人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另有約定」,則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以約定的方式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保險人的約定解除權在實踐中有較嚴格的限制。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事由包括:

(一)法定解除權。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約定解除權。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任意約定,基於一定事由的發生,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時還可以約定其解除權的行使期間。
第三,是關於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的規定。

(一)因保險合同的解除導致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並不消滅已經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責任依然存在。合同的解除並不消滅已開始的保險責任,在合同終止前,保險合同繼續生效,保險責任依然存在。

(二)因保險合同的解除導致保險合同終止沒有溯及力。要明確保險合同終止是否有溯及力必須明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論,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就是要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況。保險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投保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予終止。但《合同法》是處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險法》則是民商事合同的特別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則。合同終止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有溯及力,既然終止的效力有溯及力,那麼已經發生的履行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唯一做法,應當分不同情況加以處理。通常繼續性合同的終止沒有溯及力,如租賃、承攬等合同。這類合同的履行不能返還,無法恢復原狀。保險合同應當屬於這類合同。《保險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終止的溯及力,但其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終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後至保險合同終止時的保險費。由此可以推定保險合同的終止,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險合同的終止沒有溯及力,那麼終止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相對應投保人仍應支付保險費。

因此,保險合同的終止,其效力自終止時起消滅而不再繼續,並不溯及既往,所以雙方當事人均無恢復原狀的義務。保險公司在合同終止前,已收受的保險費不必返還。但在合同終止後保險費如已交付,投保人對於已交付的保險費,有返還的請求權。解除合同後退保費用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種情形:一是人身保險合同中,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法第47條)。二是財產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第54條),即如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合同所載的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以及部分損失而解除合同,如解除後的保險費已交付的,就應返還。但保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的(例如以航程為計算基礎),則不必歸還。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合同的解除,自解除時起,其效力消滅。因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終止,所以也與保險合同的中止有異。

(三)因保險合同的解除導致保險合同的終止與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保險合同無效屬自始無效,故與其有關的一切給付均無法律上的原因,已受領的,原則上均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至於保險合同的終止在終止前原屬有效。因此有關的給付,受領人無須返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因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合同原則上無須返還保費,但投保人出於過失的應返還全部保費。在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須負責。

G. 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 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業務不能碰

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外,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發布保險產品廣告,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合規?
近期保監會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網路平台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格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因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早已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台進行了明確的角色分工:(1)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2)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若要開展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在實踐中,第三方網路平台容易僭越「網路技術服務」的角色,充當互聯網保險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確禁止的幾類保險銷售行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網路平台從事互聯網中介業務常採用的模式。
這一通知的下發釋放的不僅僅是對車險的整治信號,也對第三方網路平台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發出了警告。

監管收緊,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還禁止了「保險機構委託第三方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意味著以往第三方網路平台通過在網頁上註明「XX服務由XX保險機構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政策進一步收緊。
然而在《通知》下發前,我國《保險法》《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互聯網保險銷售等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的認定標准和表現形式並沒有明確,而且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相比傳統保險中介服務呈現出了跨地域經營、程序化運行、線上交流等新特徵,對於本身就融合了技術服務與信息中介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來說,合法與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過近一年對非持牌機構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排查,此次保監會在《通知》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活動為保險銷售活動。
該通知下發後,有很多第三方網路平台負責人咨詢我們,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還能發布保險產品廣告嗎?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活動?筆者針對上述問題主要從保險中介業務內涵來分析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行為屬於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

保險中介業務內涵
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雖然三者立場不同,但共同特徵在於介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機構。而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的定義,保險中介指通過任何媒介招攬、協商、銷售保險合同的行為。
因此保險中介業務內涵很廣泛,圍繞保險合同訂立產生一系列中介服務基本都可以被納入保險中介范疇。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認定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本質仍然是保險中介服務,並非網路技術服務。根據最新監管趨勢及《保險法》《辦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筆者認為若第三方網路平台以介於保險機構和投保人之間的第三方的身份,負責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活動就是從事保險中介服務,應取得保險中介經營資格。通過上述分析,針對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疑問,筆者觀點如下:
1
第三方網路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險機構委託發布廣告、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保險機構對廣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則不屬於保險中介行為。
2
第三方網路平台對保險產品進行排序、評價、比較的行為或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往往有向用戶推介保險產品的主觀意圖,應屬於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3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只有人身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贈送人身保險,贈送保險的行為視為保險銷售行為。因此若第三方網路平台向用戶贈送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等,應視為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第三方網路平台合規與創新
互聯網保險業務興起於2011年,2012年-2015年進入高速增長階段, 「互聯網+保險」開啟了保險銷售與產品的創新時代。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加入到保險行業的盛宴中,為保險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隨著互聯網保險規模爆發、業務不斷擴張也帶來了種種風險。事實上,大部分互聯網企業對保險業務和經營規則並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創新為名實質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斷觸及監管邊界。2016年10月保監會聯合14個部門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加強風險排查,對借創新之名實行違法違規活動的機構予以查處。其中無牌機構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整治工作的重點之一。
鑒於互聯網保險中介行為內涵廣泛,並且監管呈現不斷從嚴趨勢,若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質,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鏈接、界面搭建等網路技術輔助服務和非推介性質的廣告服務,不能進行保費試算、咨詢、報價比價、投保方案建議與制定、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中介業務,不能對保險信息做任何主觀分析、加工、處理。
因此第三方網路平台若想繼續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分一杯羹,要麼爭取通過申請或收購方式成為持牌機構,要麼只能轉型為專業技術公司,用核心技術降低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風險,提升業務轉化效率和用戶體驗。
在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如何在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創新與發展已成為互聯網企業需要重點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H. 保險法的一些問題

許多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展業時為了取得更多的傭金,往往對被保險人是否患有疾病視若無睹。另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擁有保險專業知識上的優勢,應當能判斷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患疾病是否足以影響其覺得承保與否,以及投保單未作如實填注的後果,但其卻在明知被保險人患有疾病,仍接受該投保單。究其過錯,不能歸咎於投保人未作如實告知。

保險人的業務員明知被保險人患病的情況下仍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應視為保險公司在明知被保險人病情的情況下同意承保並願意承受此種危險,願意承擔保險責任的態度。

保險公司一定要加強業務人員培訓,避免本可避免的賠付責任。

I. 保險法關於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我國刑法和民法通則是那個沒有體現,但在一些部門法如保險法、公司法中有所體現,而且一些政策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處罰。
如中國證監會就曾向*ST威達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ST威達改正虛假陳述行為,並罰款30萬元,同時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分別給予警告及罰款。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解釋,這種虛假陳述就是一種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行為,因此違反了相關法規條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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