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
Ⅱ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增持股份後,半年內停牌重組,是不是構成內幕交易啊
由於重大事項未決定好,所以要停牌來進行整合,不然股價很容易出現大波動。
Ⅲ 公司重組跟股價有什麼關系
炒作資產重組有風險 資產重組並不是對任何股票都能帶來「爆發式」效益的。 從二級市場來看,由於大盤藍籌股的資產規模基數較大,資產重組對中小盤股票帶來的價值增值效應比較明顯。 從過往歷史看,不論是國內還是海外市場,股價往往是過度反應了資產重組帶來的股東價值。一旦投資的預期得不到滿足,股價便逃脫不了下跌的命運。中金公司的報告指出,1996-1997 年以上海實業和北京控股為代表的香港紅籌股注資熱潮過程中,股價也曾經翻倍上漲,在股價上漲的過程中,投資者的預期也不斷高漲。但是,能夠注入上市公司,並且對投資者有吸引力的資產畢竟有限。以上海實業為例,其股價從5 元上漲到56 元,但一年之後,又跌回10 元。 整體上市等資產重組的市場風險在哪裡? 中金公司認為,集團公司對上市公司的注資能夠給投資者帶來的利益,主要在於收購價格相對市場合理價格的折讓。一般情況下,收購價格對於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都會有一定的折讓,但這個折讓往往反映的是被注入資產的價值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需要一段時間的運營才能表現出來。如果收購價格高於市場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那麼收購將有損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應該從市場收購同類資產。在香港市場上,中國聯通以往的注資都採用了市場定價的原則,其每股盈利在注資後充其量也只有10%-20%的增厚。 此外,古今中外,都不乏大股東通過虛增被注入資產的盈利或作價從小股東套現的案例,這種風險不但在國內市場存在,在成熟市場一樣存在。隨著國內市場非流通股不斷轉為流通股,這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注資風險將大大上升。 高股價不利於重組 股價漲幅過高會阻礙重組的發生。國內市場由於歷史的原因,注資定價並不是完全市場化操作,一般情況都是根據待注入資產的評估凈資產值作價(對應市凈率為1),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平均市凈率為3倍左右,所以往往相對於市場合理價值給予了很高的折扣。以滬東重機為例,其股價在注資消息公布前為30 元,市凈率為6.8倍,但注資定價僅1倍市凈率,價格折扣高達85%;注資對上市公司盈利增厚達122%。 因此,重組注資消息一旦泄漏,往往會刺激股價提前反映,出現大幅上漲。 對於理性的集團公司而言,如果注資交易方式是通過增持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是現金交易,它的注資意願不但要看注資價格的折讓,還要看認購股票的價位。在高股價的情況下,首先意味增發股價較高,大股東換取的股權數少,控股權增厚效應有限;其次,高股價意味著未來股價下跌的可能性越大,大股東要承擔注資後股票市值縮水的風險。所以,當股價在資產重組消息刺激下大幅度上漲,甚至過度反應的情況下,理性的注資人會選擇待股價回落以後再做增發,當然除非控股股東有意向上市公司大幅轉讓利益或者高位資產套現。 注資消息在股價上提前反映越充分,要求的資產折讓就會越高,未來一旦收購價折扣達不到市場預期,股價下跌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從a股市場和香港市場比較來看,a 股市場由於監管力度相對有限,通常注資重組的消息會提前通過內幕交易提前反映到股價中,股價上漲得更多,投資者要求收購價折扣更高。而一旦收購完成未能滿足投資者預期,股價下跌幅度也更大,事實上a 股市場更是如此。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上市公司的注資或整體上市計劃是與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捆綁在一起。
Ⅳ 企業並購:詳解上市公司內幕交易,如何防範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是容易產生內幕交易的高發領域,特別是上市公司產業並購涉及的相關方較多時,內幕信息保密工作的難度較大,導致出現內幕交易的風險很高。
上市公司產業並購一旦涉及內幕交易,不僅會導致並購交易失敗,相關當事人也將面臨監管部門和法律的嚴懲,因此在籌劃和實施產業並購的過程中,上市公司一定要使相關當事人充分了解內幕交易基礎知識,深刻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性,並在此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內幕信息保密和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制度並嚴格執行。
Ⅳ 上市公司計劃重組停牌前增持公司股票屬於內幕交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七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在計劃重組停牌前增持公司股票,屬於內幕交易。
Ⅵ 如何強化打擊並購重組中的內幕交易
近日證監會對七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處罰,其中六宗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事項相關。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領域已成為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易發、高發地帶。筆者認為,對並購重組中的內幕交易應從多個層面、多個角度嚴加打擊和遏制。
對內幕交易還可利用推定辦法。由於內幕交易越來越隱秘,有時要獲取直接證據幾乎不可能,此時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更多隻能通過「環境證據」來邏輯判斷、即推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等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不能做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內幕交易的,法院可確認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監管部門應大膽使用法律所賦予的這把尚方寶劍,斬斷市場主體進行迂迴內幕交易的僥幸念頭,推定關鍵是要把握好「度」,推定事件應是大概率事件。
總之,要遏制並購重組等伴生的內幕交易,就要讓內幕交易者得不償失,由此形成巨大震懾,使其形成不敢、不願內幕交易的心理高壓線。
來源:新京報2
Ⅶ 上市公司對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監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
第十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
第十二條 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前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但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包括:
(一)與他人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
(二)受託經營、租賃其他企業資產或者將經營性資產委託他人經營、租賃;
(三)接受附義務的資產贈與或者對外捐贈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資產交易實質上構成購買、出售資產,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算的相關比例達到50%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並報送申請文件。
Ⅷ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Ⅸ 為啥股市內幕交易會影響企業重組
這是因為企業重組會涉及多方利益,如果在重組期間發生某種內幕交易,股票價格被操縱,就會影響傷害一方甚至多方經濟利益,發生重組新障礙,出現重組新問題,輕則影響重組進程,重則導致重組腰折。
Ⅹ 股市內幕交易罪中如何認定主犯與從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擬收購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安排杜某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賬面收益3.06億余元。期間,被告人許某明知黃某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黃某的指令,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於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該股,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本案涉及內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認定問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
黃某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某與杜某、許某屬於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黃某與杜某、許某共同合謀,實行內幕交易的犯罪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許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