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某個公司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然後用上市公司購買子公司的股票,幫子公司上市,完成借殼上市,會犯罪嗎
你的概念錯了,
用上市公司購買子公司的股票,幫子公司上市:只是把這個子公司裝進了上市公司。子公司並不是上市主體。
能做這么大的公司,自然有法律顧問,而且有證監會審批,違法是過不了的
2.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否上市是否給明文規定
5樓的兄弟,第一個情況:按照A股目前的審核態勢,很困難,不在於關聯交易大小,主要是上下游供應關系會被實質認為是同業競爭第二個情況:信託質押,需要解除質押才能收購吧 查看原帖>>
3. 急求:關聯方交易與內部交易有何不一樣的地方如何區分此兩者
1、關系范圍不同
關聯方交易雙方是關聯關系,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以及同一集團下面的各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其他關聯關系,比如上市公司的董監高與上市公司的關系,以及上市公司的股東與上市公司的關系等。而內部交易僅僅包含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交易,更多見於集團公司內部。
2、銷售交易行為不同:
母公司與子公司發生的銷售交易,肯定屬於關聯交易,但是否又屬於內部交易,則要具體分析。購買子公司股票是增持行為,不屬於關聯交易,也不屬於內部交易。
(3)上市公司於子公司交易擴展閱讀:
從某種角度來看,內部交易是一種「有實無名」的交易,即確實存在這種經濟活動,但未發生在機構單位之間。
由於SNA~1993的核算對象是交易,因而必須將內部交易做顯性化處理,即虛擬。一般來說,虛擬就是對經濟活動進行賦值。這一看法對於實物交易核算來說是有道理的,但從內部交易核算來看,這也許不夠全面。
正如SNA~1993所指出的:「在過去,價值的估計有時稱為虛擬,但是最好是把虛擬這個術語留給不僅要估計一個價值,而且要構想一個交易那樣一種情況」。因此,虛擬一般分為兩個步驟,即首先構想一個「交易」,爾後為流量賦值。
由此可知,內部交易核算的首要問題是創建兩個「交易主體」,並將其虛擬為一般性的「交易」。盡管內部交易只涉及到一個機構單位,但該單位往往具有兩種身份;
如生產者與消費者(自產自用)、生產者與投資者(自製設備)、所有者與使用者(固定資本消耗)等,這意味著可將單主體的內部交易轉化為發生在雙重身份之間的一般性「交易」,並在此基礎上確認和記錄流量。
4. 與公司參股子公司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嗎
首先,應核查參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判斷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是否屬於公司的關聯方;如屬於公司的關聯方,考慮到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成立參股公司,且該參股公司與公司還存在交易,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建議應該先進行清理(一般的做法是公司把股權全部收進來)其次,如果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不屬於公司的關聯方,那麼該參股公司不是法律上的關聯方,並不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