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與境外公司簽訂技術合同需要代扣印花稅嗎
某境內企業與境外公司簽訂了技術合同,境內外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境內企業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繳印花稅的義務?企業財務人員對此比較困惑。 對於這類合同,從印花稅的角度而言,首先,需判斷合同種類是否屬於應稅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對於應稅憑證的界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技術合同顯然屬於應稅合同范圍。 其次,需要判定該合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解釋,即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同時,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與境外公司簽訂的合同,無論簽訂地點是在中國境內還是境外,該合同簽訂的雙方均應就各執的一份進行貼花,即簽訂合同的雙方均應作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最後,再來看境內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印花稅應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完稅,並未規定法律意義上的扣繳義務人,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不能擅自履行扣繳義務,境內企業應告知境外企業由其自行完稅。
『貳』 請問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轉讓股權雙方如何繳納印花稅
如果股權轉讓雙方,即出讓方和受讓方,都是境外的,不需要在國內繳稅。至於你在國外繳不繳稅,國內政府審批部門不管。
『叄』 國內企業銷售貨物向境外非關聯企業購買設備交什麼稅增值稅、所得稅、增值稅附加、印花稅是這四個么
國內企業銷售貨物--交增值稅,增值稅附加、印花稅;如果有利潤,就要交所得稅(查賬徵收);如果是核定徵收,有銷售就要交所得稅的
國內企業向境外非關聯企業購買設備,要交進口增值稅和關稅的
『肆』 境內企業在境內與境外企業簽訂的技術合同,境內企業需要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印花稅不需要代扣代繳,與境外簽訂的應稅合同在境內使用時繳納,由境外公司自己繳納,境內單位不需要為其代扣代繳。
『伍』 關聯方借款要交印花稅嗎
同一項交易,如果合同或者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是認為交易金額可以代替合同的,交易雙方都要繳納印花稅(貼花)。無論是否關聯方。例如,你的老闆開了兩家公司a和b,你老闆本來要出售一樣設備給c,正常的如果是a公司製造的,直接a公司銷售的話,a公司只要繳納一筆印花稅,即交易金額的萬分之三,但是由於你老闆考慮到某些原因,要從b公司開發票給c公司,那麼先要從a銷售到b,然後再是b
銷售到c,那麼a要交一筆銷售額的萬分之三的印花稅,b要交一筆從a采購的萬分之三的印花稅,又要交一筆銷售給c的萬分之三的印花稅。
『陸』 子公司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非金融企業的母子公司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柒』 與境外公司簽訂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
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因此,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7)境外關聯方交易印花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捌』 境外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第〔1988〕25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屬於印花稅應納稅憑證。對於簽訂人在中國境外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不徵收印花稅,將合同帶入境內使用時則需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玖』 福建省地稅局關於關聯方交易是否交印花稅
同一項交易,如果合同或者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是認為交易金額可以代替合同的,交易雙方都要繳納印花稅(貼花)。無論是否關聯方。例如,你的老闆開了兩家公司A和B,你老闆本來要出售一樣設備給C,正常的如果是A公司製造的,直接A公司銷售的話,A公司只要繳納一筆印花稅,即交易金額的萬分之三,但是由於你老闆考慮到某些原因,要從B公司開發票給C公司,那麼先要從A銷售到B,然後再是B 銷售到C,那麼A要交一筆銷售額的萬分之三的印花稅,B要交一筆從A采購的萬分之三的印花稅,又要交一筆銷售給C的萬分之三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