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的渠道
我知道的有:
地方融資平台,就是地方政府開個公司,這個公司再去貸款。不過中央政府對地方融資平台限制要求很多,獨立法人啊什麼的。但這也確實是地方融資的方式
向銀行貸款,政府貸款跟個人有點不同,政府可以向國開行這樣的政策性銀行貸款,不過只要是貸款就一樣需要抵押,政府可以抵押土地項目工程等
我們國家地方政府沒有發行債券的權利,所以沒有債券這個
②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在哪些問題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在的問題:
1、擴大結構性矛盾
地方政府負債投資整體上降低了社會投資效率和經濟增長質量,擴大了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矛盾。許多地方政府大規模啟動的投資項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機場、公路的重復建設項目有許多建成即虧損,給當地財政背上了沉重的負擔,也降低了經濟增長的素質和質量。
2、惡化信用環境
債務約束軟化,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地方債務的展期、拖欠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財政該支未支、該補未補還直接損害不少企業的利益。地方債務不能到期清償還會產生嚴重扭曲的市場信號,動搖投資與消費信心,使得後續的政府投資項目籌資、經營變得困難重重。
高居不下的地方債務積累了龐大的金融風險。地方政府通過對控股或全資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借款墊付地方債務是轉軌時期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地方債務向金融機構轉移導致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金融風險累積。
城市商業銀行平時的經營普遍受到當地政府的強烈干預,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向大股東的關聯貸款龐大是引發其財務風險的重要原因。
債務風險是社會穩定的隱患
一些感到財政收入不足、上級財政「補貼」不足、同時無力變相發債或借錢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往往情不自禁地利用手中職權向社會強行攤派或收費。個別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由於無法按期歸還銀行債務本息或拖欠工程款,使他們疲於應付籌措資金還債,這不僅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擾,而且影響了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
(2)地方融資平台發行債券資金平衡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償還途徑:
1、增加國家預算中用於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支出;
2、利用股市變現國有資產,變現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開征存款利息稅;
4、發行養老保險國家債券;
5、發行養老保險彩券;
6、開辟新稅種——個人住房房產稅、遺產稅及其他;
7、擴大共濟基金 可運營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③ 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的關系
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很廣,債務形成的直接主體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與債務的關系也分為以下幾種:
(一)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二)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四)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2011年國務院《關於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6號)規定的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④ 為什麼限制政府的傳統融資渠道
政府的融資渠道或平台會長期存在,政府有融資需求。
「政府融資平台」引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中的定義,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發行政府債券(政府)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公益性事業,發行一般政府債券,用一般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用專項收入或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還。目前專項債券有土地儲備專項債、棚改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另外地方性的有發軌道交通專項債、高等學校專項債的,還有項目收益與融資自平衡專項債(財預[2017]89號)。比如登錄中國債券信息網,在發行和付息兌付模塊,左邊一欄有地方政府債券的主題,選擇打開一個,比如2019年山東省政府專項債券(十到十六期),通過招投標書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備發行棚改專項債、機場建設專項債、災後重建專項債、市政發展專項債、鄉村振興專項債等。
發行政府債券,是在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國務院根據宏觀形勢定,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有上限,再分給各省財政,省財政再分給市縣,程序是從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發行等,縣里的由省財政代發代還。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全國發行規模4.16萬億元,一般和專項約各佔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財政部提出了置換的計劃,當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事項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計置換了12.2萬億元,累計節約利息1.7萬億元。
關注事項:
1、棚改專項債券不是棚改融資唯一合法方式。根據財政部2017年87號文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尚未下發正式稿,目前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2、地方政府收費公路,目前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解決。依據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實行)》(財預[2017]97號)及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的答記者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針對政府收費公路(筆者注)。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拿到項目後,要第一時間看一下發改部門針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涉及到還款來源,事半功倍。
3、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不得用於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果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以上兩句都是《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的要求。同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思路是一脈相承的,考慮實踐中不一定是由單獨的項目公司融資,要關注一下集團名下原存量業務的擔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調整事宜。
(二)政府購買服務
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1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未下發正式稿。徵求意見稿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為「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各級行政機關購買誰買;誰賣即誰承接,第7條列得很細,自然人也可以;誰不能承接,第10條也說了,要注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完全或主要靠財政的,不能買也不能接。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指導目錄」的思路,列入目錄的才可以,省級以下單位是否分級分部門制定目錄,由省級財政定。縣市制定購買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且向社會公開就能實施。
關注事項:
1、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這是《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第三條的明確要求。怎麼樣算是納入預算,「信貸白話」的白老師專門講過,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填好表格,並將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送財政局審核;中間要通過政府和人大的審核批准,批准後,財政局將購買服務表格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購買主體。
2、地方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年初開,有的地方一年開一次,也有開臨時會議的。實踐中很少看到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的表格,預算決議里一般不會看到具體項目名字,看到過武漢市某區政府針對某單獨項目的決議,若到位,最好能找財政的人問一下購買服務的清單。有的項目申請融資時,已經過了人大會議的召開時間,經辦說先出個會議紀要/請示或者已經由市政府辦公會批示同意了,先上車後補票,客觀講,偏好不同的機構策略不一樣。有些認為收益覆蓋風險,哪怕監管後續有動作也做,還有一種情況是授信主體有存量的,為防止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可能也會支持續貸,尤其是大項目里套著沒有現金流的小項目,比如污水處理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某項工程。
3、期限。徵求意見稿說一般是1年,不超過3年。3年的界定是與中期財政規劃匹配的,來源於《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中的滾動調整原則。各省(含直轄市、單列市等)要做中期財政規劃,向財政部備案,省以下機構視情況而定,實踐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財政規劃的,向省財政廳備案。
4、棚改、易地扶貧搬遷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約束(財政部87號文),目前徵求意見稿已經刪除這條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遷補償等,這一塊能不能做,有爭議,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三)政府采購工程
目前沒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購工程。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前遇到一筆業務,剛開始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審批,但2017年87號文將購買工程列入了負面清單,故申請方案調整,將政府購買服務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對應著,當地財政局向市政府的請示里也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報送資料里也有招投標的一些審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如果有些項目採用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談判/磋商,即非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這一塊業務比較復雜,最好是咨詢當地專門機構,中國政府采購網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購工程操作實務梳理》,可參考學習。
關注事項:
1、采購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規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還款來源實際與政府購買服務一致,均是來源於政府付費,政府預算程序要合規。
3、有些招標流程長,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體要咨詢當地對口部門。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被稱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沒有獨立的法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稱為「PPP條例」,17年7月開始徵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稿。目前關於該業務的文件約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個。
關注事項:
1、項目最好應入庫且持續在庫。《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集中清理7種情況的項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財政部高層領導也提了財政部不會給任何項目站台,入庫不代表萬事大吉。庫信息比較全,想看哪個地方或具體項目,搜索後會看到詳細信息,識別還是執行階段,是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還是使用者付費,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立項、用地審批、環評等相關合規性文件也已上傳。為了鼓勵地方項目,有些入省庫的,省財政也會列入預算,具體項目要結合看當地政策。
2、緊跟當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該文件說了幾個核心問題:一是什麼樣的PPP是規范的,6個條件:公共服務領域公益性項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財政可承受;社會資本負責投資、融資、運營並承擔風險,政府負責政策、法律風險;完全與產出績效掛鉤付費機制,不得降低考核標准,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資本金必須是自有;政府方簽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二是什麼樣的PPP是不規范的,5個條件,具體看該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費的,財政支出責任佔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污水、垃圾處理例外,(《關於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要求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四是明確了一般預算支出責任的分母。分母明確是一般預算支出,不再從政府性基金收入、補貼中擠占或騰挪,超過7%的預警,超過10%不入庫。各地財政局有個全口徑債務監測系統,能夠判斷和識別是否達到該比例,可溝通拍個截屏印證。
(五)發行債券
債券的分類很多,這里指的是按有沒有國家背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前者指國債、金融債等,有國家背書,後者指城投債、產業債等,沒有國家背書,產業債又分為企業債和公司債。目前政府融資平台發的最多的是企業債(城投債、含境外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後面幾個品種在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不再贅述。
1、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發後,由發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若干要求。對於城投類企業債,如果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14年10月發改委下發《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提出了9大大類審核內容、23項重點審核事項,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暫不受理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15年2月17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到,BT協議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均不得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號文關於債務管理的一貫思路。
退出類的政府融資平台也可發境外債,按照發改委的規定,要是前備案登記、事後及時報送信息,主要依據是《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主要是針對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試點,省發改委可備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規定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外債。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發債的節奏沒有停止,集中於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資集團(退出類平台)、江蘇省響水縣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單,但經營范圍實際是基礎設施建設)等。
2、項目收益債(企業債券)。2015年7月發改委下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發行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用途是項目本身,不得置換資本金和項目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存續期內政府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對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超過30%的項目,或運營期超過20年的項目,內部收益率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6%。還款來源上,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條件成熟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3、四個專項債券指引(企業債券)。依據文件分別是《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委15年陸續發布。其中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不受「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資金也可用於地產企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金額根據地產開發的可研出具專項意見;戰略性新興產業募集資金50%可用於償還債務或補流等。
4、PPP項目專項債(企業債券)。17年4月發改委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財辦金[2017]730號),發行人是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募集資金用於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應符合《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來源於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的項目收益應按規定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傳統基礎設施的PPP項目應納入PPP項目庫。募集資金的不超過50%可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除外。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慮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規模。全國首單PPP項目專項債「18美尚專項債01」已於18年11月成功發行,發行規模3億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依據是《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3號令)。證監會審核實踐中,被列入平台名單的不允許;退出類平台或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的,所屬政府收入和現金流不超過50%,後來實行了單50,取消了現金流佔比指標。19年3月又放鬆了審核要求,屬窗口指導,無正式通知:「對於到期債務6個月以內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的公司債,放開了50%的上限,不允許配套補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負面清單,依據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指引》(交易商協會2018年5月11日修訂發布),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定義沿用國發2010年19號文。
6、資產證券化。14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業協會下發關於發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其中: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其中的PPP項目證券化,2016年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全國首單落在烏魯木齊一家污水處理廠,總規模8.4億元,使用者付費+績效付費,特許經營權轉讓。
⑤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債券,究竟是什麼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說的是那些城投公司、具有法人性質的公司,乾的是:融資,建設、修橋修路、
地方政府債券是債券市場發行的機構認購的,跟普通投資者沒有關系
⑥ 融資平台公司創新融資方式有哪些
論推進政府投融資制度創新
(中國現代集團 丁伯康)
一、金融制度創新
1、加大直接融資力度
發展資本市場是基礎設施投融資創新的基本保障。要逐步解決資本市場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資本市場改革和創新的力度,要更大范圍鼓勵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市政公用企業發行債券融資;要加快市政債券的發行試點;要鼓勵地方優質公用事業上市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融資,通過融資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再投資建設;要鼓勵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等長期資金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2、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
對於城市基建設施而言,所需資金額度較大,而不少地方的中小城市商業銀行,往往無法滿足。這是與它們的資本實力、科技水平、機構布局以及資本充足率、單一客戶貸款比例等監管指標有關。如果一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佔用了中小銀行的大部分貸款資金,將不僅影響銀行的風險管控,也會影響到銀行的盈利水平。與全國性商業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自身的生存壓力較大,競爭弱勢明顯,缺乏進一步發展壯大的後勁和空間,無法為該地區的城市建設融資工作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
因此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可以發揮其在撬動社會資金中的杠桿作用。相關省份省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省級大型企業集團為基礎,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通過介入和做大地方性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擔保公司等,發揮其在城市建設中的強大投融資功能。適當時機,可以通過商業銀行改制重組上市,保險資金進入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等,發揮這些機構在資本市場的強大融資功能,推動和支持城市基礎設施的融資和建設。
3、加快金融產品創新
政府應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機構結合地區實際,進行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同樣對於規制可以採取「摸著石頭過河」的策略,通過放鬆規制來激勵創新並在創新中改善和強化規制。建立良好的友好型、優勢型的市場化籌融資環境,不斷創新融資手段。為使城市建設能夠融到足夠的建設資金,融到低成本的建設資金,應積極推進信託、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等金融工具,搭建城市建設市場化籌融資平台。
二、信用制度創新
1、加強政府的示範與推動
在信用主體結構中,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市場信用、企業信用、個人信用及整個社會信用都是基於政府信用來推動和發展的。因此,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必須首先以樹立政府信用為重點,充分發揮政府信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無可替代的示範激勵作用。為此,政府職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權力政府」轉變為「責任政府」,以規范、高效的行政服務創建政府信用;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解決好依法行政,誠信行政的問題;要將信用環境的建設列入地政府政績考核目標,促使地方政府大力推動和建設金融基礎設施,發展和維護全社會的信用平台。
2、加強信用制度建設
在美國,已經生效的金融市場信用管理法律有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實施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十多項。這些法案構成了美國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正常運轉的法律環境。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針對地方政府信用的專項法律來規范地方政府的行為(如《政府信用法》、《公平信用報告法》等),以突出政府必須守信利民的執政觀念,並有效遏制和懲戒政府信用缺失行為。我國作為一個信用建設的後發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才剛剛起步,漏洞明顯,法律的嚴密性欠缺。地方政府可以從我國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對信用機構的設置,信用管理體制的模式,信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政府、商業銀行以及其他主體在信用體系設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以及失信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細則和補充,從而為有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礎。
3、加快建立信用公共資料庫
信用資料庫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的基礎設施。要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門、銀行、工商機構的個人的、企業的信用信息收集起來,成為一個信用信息公共資料庫,此基礎之前,逐漸把信息庫組的信息擴大到公檢法機關,實現政府、金融機構、業、個人等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圍內的共享共用,使失信者無處可藏可騙,守信者處處可得到授信。地方政府應加快做到完全開放徵信公共服務平台各類信用信息,平台資料庫埠與國家徵信服務平台正式對接,與國內其他各地區信用信息資料庫互連互通,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守信得益、失信難行的良好環境。
4、要加強信用中介機構建設
信用中介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中介包括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徵集公司、信用評價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信用保險公司等,其立業的根本都是獨立、公正、客觀、平等地以客觀身份為社會各界提供信用產品或服務。既要通過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扶持信用中介的建立和發展,又要切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強化職業道德規范,對不講信用,出具虛假評估、審計、驗資等報告,擾亂市場秩序的,要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清理;對觸犯法律的,要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土地儲備制度創新
1、建立城市規劃與土地儲備的聯動機制
城市土地儲備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必須得到規劃、計劃、建設、財政、土地管理等城市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部門之間配合互動的狀況,直接關繫到城市土地儲備的運作成本。例如,政府將城市土地納入儲備庫後,如果規劃條件不能及時明確,城市土地就無法及時推向市場,而城市土地的儲備時間越長,資金的壓力就越大,勢必影響城市土地的再投放和資金回籠。
建立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的聯動機制,將大大有利於提高土地儲備的效率和收益,減輕土地儲備的資金壓力。例如土地儲備中心和規劃局就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土地儲備經營中的規劃問題建立聯動機制。城市規劃區依法實行統一征地,統一管理,統一儲備,統一規劃和統一出讓。先由規劃部門向土地儲備中心提供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土地儲備中心按照規劃編制土地儲備規劃。
2、引入社會資本,推進土地儲備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各級土地儲備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為財政撥款,二為土地儲備專項資金。但實際操作中,由於財政撥款金額太少,專項資金落實困難,因而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土地儲備工作將有助於打破土地儲備工作的資金困局。例如北京市在《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中提出土地儲備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或者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承擔。杭州市在《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儲備土地開發整理的實施意見》也提出在堅持以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為主開發整理土地的前提下,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各方的積極性。按照「政府主導,企業參與、市場運作、利益共享」的原則,儲備土地的開發整理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協議委託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的機構或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開發整理單位)進行儲備地塊的開發整理,也可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四、市場准入制度創新
1、探索新的准入思路
首先需要指出,市場准入規制並非基於行政壟斷,而是自然壟斷;也並非依資本的身份進行規制,而是基於社會效率的考慮而對自然壟斷性領域中企業數量的控制。市場准入制度是城市公共事業經營多元模式有效運行的首要的制度需求。傳統的大一統的自然壟斷經營模式將可競爭性環節與自然壟斷性環節混同在一起進經營,抑制了競爭活力,也制約了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必須改變政府單一投資的窘迫局面,必然要求探索適應市場結構的准入思路,變革產業組織形式。
2、健全准入制度
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明確開放的領域,也就是明確哪些城市公共事業領域允許私人部門和民間組織進入;明確進入的條件,也就是明確哪些私人部門和民間組織可以進入;明確相應的程序,也就是明確設置能夠保證私人部門和民間組織平等競爭的程序,保證進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沒有健全的准入制度的支持,城市公共事業經營多元模式的有效運作只能是一句空話。
3、實行差別化准入
通過將基礎設施領域業務進行分解,可以把目前獨家經營的壟斷性市場結構變為多家經營的競爭性市場結構,即將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分開,壟斷性業務仍由壟斷企業獨家經營,而在競爭性業務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基礎設施領域業務分解的具體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把業務沿業務流程縱向分解為幾個相對獨立的部分,即垂直分解。另一種是把業務按區域或業務類型分解,稱為水平分解。當然,不同行業的分割做法可以有所同,同一行業也可以同時採用垂直分解和水平分解兩種形式。事實上,在我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通過業務分解引入競爭和引進社會資本的方式已經運用,但是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這種形式還需要進一步推行。
五、投資回報制度創新
1、實現公共產品的合理定價
其目標是將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修正為能夠收回本的水平,以反映供需關系,並起到抑制過度消費的作用(如排污、用水等)。依據實際情況逐步理順價格關系,提高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服務價格水平。一方面,要取消價外加價,將各種基金或收費並入價格中。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償使用原則,提高這些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使生產經營企業能夠基本上作到收支平衡,略有盈餘。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水平意味著既得利益的重新調整。在人們將公共產品和服務視為福利的心理定式下,提價勢必會招致各方的壓力,主要的壓力可能來自於低收入階層和消費大戶(如城市企業)。對於中等收入和高收入階層而言,需求對價格的邊際效用較小,如果提價能帶來更好的服務,他們會更偏向於支持改革。而對低收入階層來說,價格上升意味著生活成本的增加,抵觸情緒在所難免。解決的一個辦法是對低收入者進行價格補貼。但價格補貼存在較大的實施成本,包括對低收入者的統計、補貼的發放等。
2、實施公共收費制度
對於還沒有收費機制的、社會效益不大、福利意義不強的項目,應建立公共收費制度。公共收費是按在接受公共服務時按受益程度收取相應的費用(如按垃圾重量或體積收費),體現了受益的直接性和受益與負擔的對稱性,遵循「誰受益,誰負擔」,「多受益,多負擔」的原則。它的作用在於彌補公共服務成本,是一種補償性收費機制。公共收費的實質是在公共領域引入市場機制,能夠較好地引導消費者偏好,能夠建立起有效的公共監督機制,促進公共物品提供的效率。因此,實施公共收費制度既有利於實現公平,也有助於增進效率。但是,由於公共物品的福利性質不可否認,因此在建立公共收費制度的同時,還要建立起針對城市低收入階層的補貼機制。
3、用好政府補貼
價格改革和收費制度並非靈丹妙葯,一般的城市基建項目的投入往往數額巨大,又受制於許多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的社會福利性,如果依照市場機制來提高價格會損害社會福利,可能招致各方的反對。因此,完全按照市場規則辦事適得其反。此時,政府按照私人投資成本與平均利潤率進行生產補貼是吸引社會資本的有效措施。生產補貼是政府公共投入的一種形式,其關鍵問題是補貼多少,一般言,單位產品或服務的補貼量略大於社會平均成本與產品、服務價格的差值,即企業略有盈餘。與政府一次性投入相比,生產補貼形式與私人企業生產或服務數直接聯系,是一種更有效率的投入方式。
⑦ 什麼是地方債和城投債
地方債就是國家財政部代發,而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償還的債券。城投債是為城市基本設施建設發行的一種公司債券。
「地方債」(全稱:地方公債),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它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而發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
中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不過中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為地方債券范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 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城投債起源於上海。1992年,為支持浦東新區建設,中央決定給予上海五方面的配套資金籌措方式,其中之一是1992年—1995年每年發行5億元浦東新區建設債券。1992年第一隻城投債,規模為5億元。2006年9月,安徽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該省首家發債成功,效法者遍布全省。
⑧ 城投債、市政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公債、政府債券有什麼不同
城投債:一般是相對於產業債而言的,主要是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等的投資目的發行的。城投債,又稱「准市政債」,是地方投融資平台作為發行主體,公開發行企業債和中期票據,其主業多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性項目。
市政債券: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代理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所籌集資金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的建設。市政債券起源於19世紀20年代的美國,當時城市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地方政府部門開始通過發行市政債券籌集資金,到了20世紀70年代以後,市政債券在世界部分國家逐步興起。
地方政府債券: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地方政府債券又被稱為「市政債券」。
公債:是指的是政府為籌措財政資金,憑其信譽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一種格式化的債權債務憑證。 公債是各級政府借債的統稱是政府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政府信用或財政信用的主要形式是政府可以運用的一種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
政府債券:是國家為了籌措資金面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的債務憑證。政府債券的舉債主體是國家。依政府債券發行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中央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其中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稱為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