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額度能否超過總資產的2倍
可以。對於關聯交易的規模沒有要求,只要履行必要的程序,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可。
『貳』 一汽富維半個月二次違約,出不了年報,股市前所沒有,證監會注意了嗎
「對於一汽富維來說,其2015年年度財務報告的發布,可能使之成為一家業績優良,卻被ST的上市公司。」一位不願具名的財務認識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12年來,審議日常關聯交易議案本是一汽富維的一項常規工作,而到了2015年卻發生了變化。隨著一汽富維關聯交易議案四度被否決,小股東與董事會的矛盾進一步激化,對於一汽富維與一汽集團之間存在關聯交易的質疑也愈發強烈。
今年1月5日,《證券日報》獨家刊文《一汽富維12年總計虧損10.58億元被疑存利益輸送》,此後一汽富維汽車車輪業務毛利率遠低同行、扣除投資收益12年來累計虧損10.58億元的怪狀為大眾知悉。
然而2016年第一個季度已經過去,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一汽富維的關聯交易卻依然在大量進行。
「基於富維和一汽集團的隸屬關系而產生關聯交易我能夠理解;富維的同類業務類比其他公司毛利率懸殊或許有著計算口徑的原因我也能理解,畢竟多數人不是專業審計財務人員,對賬目科屬、費用成本構成的合理區值很難瞭然。但未經股東大會授權、接連數次被否的關聯交易卻始終無人監管、無人問責確實是有點滑天下之大稽了」。上述不願具名的財務人士發出了如上的感慨。
「難產」的會計報告
上交所官網顯示,因關聯交易飽受質疑的一汽富維2015年年報的預披露時間已由3月25日變更為4月8日。
對此,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在股吧發帖直言不諱「公司就是在花時間潤色賬目」。
「公司財務年報的出爐必須要經過董事長、財務總監、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的簽字確認,推遲年報說明他們還在為年報數字糾結中。這個時間點沒有人會貿然踏雷,尤其是對於富維」。上述財務人士對記者表示。
上述財務人士稱,一汽富維年報的「難產」主要體現在會計所的審計報告上。而以目前一汽富維的情形來看,最有可能會發布的就是保留意見報告或否定意見報告。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的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一汽富維會計報告出具保留意見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選擇為一汽富維出具了保留意見報告,就代表著哪怕交易過程違法,會計師事務所仍然可以通過保留意見以蔽之,這勢必將給中國資本市場帶個很壞的頭,由此將打開中國資本市場沒有不合格年度財務報告的大門。」這位財務人士向記者透露,在年報披露之前他曾親自致電會計師事務所,督促和勸誡過相關工作人員,也成為了年報推遲發布的原因之一。
「通常所指的關聯交易,大部分是指一次性或很少次數的關聯方交易,由於法律限額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普遍會通過分拆的方式來迴避披露問題。」上述人士指出,然而一汽富維情況特殊。它是經常性地、不間斷發生地日常性關聯交易,畢竟在集團公司只佔25%的股份的情況下,公司日常關聯交易的金額佔比超過主營收入的95%,所以不排除會計師事務所會對其出具否定意見報告。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田野律師表示,否定意見報告後果嚴重,需要事務所和客戶公司進行充分的溝通,一般而言極少採用。
然而,即便會計師事務所真的「鐵面無私」地出具了否定報告意見,其產生的影響也絲毫不遜於前者。
記者查閱,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中關於退市風險警示的表述,上市公司若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則上交所將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這就意味著,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否定意見報告,一汽富維或將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第一個業績優良卻被冠以ST標記的上市公司。
「目前來看,推遲年報發布很大可能是事務所與公司管理層在進行溝通並計算風險。事到如今,甚至不排除公司會臨時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熟知公司法的王律師(化名)向記者解釋,實務中曾有公司使過「臨陣換將」的把戲,更換了一家對風險接受度更高的被委託方,其實就是看哪家會計所「膽更大」。
「可以這么說,公司和會計所現在每一個動作都是在違法的邊緣上遊走。」王律師對記者如是說。
『叄』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肆』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侵害中小股東利益都有哪些表現形式
形式可能五花八門,但目的就一個,轉移利潤不給分紅
『伍』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需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關聯交易的一方主體應當是上市公司,另一方主體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只有符合這個基本情形的,才叫關聯交易。是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的。
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2.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3.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
『陸』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屬於非經常性損益嗎
關聯交易和非經常性損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關聯交易是法律范疇的事兒,而非經常性損益是會計范疇的事兒,完全不能混淆啊。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公司於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比如公司向股東租了廠房,或者公司向股東采購貨物之類的都算關聯交易。(但是不一定就產生非經常性損益)
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聯系,以及雖與生產經營相關,但由於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評價公司當期經營成果和獲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簡單地講,比如公司獲得了政府給的一次性補貼,或者突然撿到皮夾子之類的,並不是由於正常經營而獲得的收益。
那什麼時候關聯交易和非經常性損益有關呢?我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股東以極低的價格賣給公司一批黃金,公司轉手倒賣賺了1個億。那麼這個交易既是關聯交易,同時又獲得了一大筆非經常性損益(1個億)。
『柒』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在哪種情況下屬於違規,哪種情況下不屬於違規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履行審批披露手續不屬於違規,
沒有履行審批披露手續屬於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