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開戶條件:1、開通前需要滿足近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在50萬以上;2、擁有2年以上的交易經驗;3、證監會批準的其它條件。具備以上條件後就可以到具有開通許可權的證券交易所開通,在開通後就可以買賣相關的股票了
㈡ 科創板交易時有資金限制嗎
你好,科創板交易時是沒有資金限制的。
㈢ 科創板為什麼制止散戶進入呢
據了解,這是因為對科技創新局的投資需要滿足兩個要求:一是賬戶資金不少於50萬元,即不少於50萬元,二是參加證券交易兩年,如果滿足這兩個規范,則可以參加科技創新委員會股票交易,並且提高了投資者的門檻,這還可以防止缺乏資金實力和經驗的散戶投資者進入科學與技術領域,科技創新委員會,同樣,由於此類法規設置得太高,許多人認為,科技創新委員會的條件會阻止散戶投資者進入,你是否同意這種說法? 實際上,不能說不允許散戶投資者進入科技創新委員會,但是由於門檻很高,許多散戶投資者不符合條件,因此不能投資於科技創新委員會。
此外,將來將要登錄科學技術創新委員會的中小型技術公司將是具有更大融資風險的高科技項目。 因為研發投資可能成功或失敗,因此,要求投資者具有一定的財務實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因此,規定賬戶每天的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00元,這些規則既限制又保護了中小投資者,因此,有人認為我國的科技創新委員會不適合散戶投資者,面臨科技創新委員會不確定性的巨大風險,散戶投資者最好先觀察一年,然後在理解後再考慮一下,與科技創新委員會相比,主板的風險更低。 科技創新委員會開放後,散戶投資者最好投資A股主板市場,如果他們想投資股票而不是盲目地沖入科技創新委員會。
㈣ 科創板交易後老闆還會發行新股嗎
你好,科創板交易後,老股票市場即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會繼續發新股,更不會出現新股全到科創板發行的情況。因為科創板實行注冊制,與所謂的老闆在發行方式,交易規則和制度等方面有很多的不同,所以不能說科創板下面會取代老闆的新股發行。
㈤ 科創板交易規則
科創板上市公司(簡稱科創公司)應適用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持續監管辦法》與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持續監管辦法》。
1、明確科創公司的公司治理相關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的章程規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信息和經營風險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彈性和包容度。
2、制定寬嚴結合的股份減持制度。適當延長上市時未盈利企業有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適當延長核心技術團隊的股份鎖定期;授權上交所對股東減持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及後續轉讓等事項予以細化。
3、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由上交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實施注冊制;規定重大資產重組標的公司須符合科創板對行業、技術的要求,並與現有主業具備協同效應。
4、股權激勵制度。增加了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等。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根據科創板特點,優化完善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等退市標准,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
(5)科創板會被內部交易擴展閱讀
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要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機制;根據試點情況,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㈥ 哪些情形會構成科創板交易類強制退市
科創板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如下:
1、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2、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3、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於3億元;
4、連續20個交易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5、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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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科創板的交易機制
科創板採用T+1的交易機制。
㈧ 科創板異常交易監管
科創板是新興事物,上市主體是一批新經濟企業,這也意味著監管難度加大,如何做好科創板的監管,守住風險防控底線,是需要思考解決的關鍵問題。
不同於「企業發展壯大再上市」的先例,科創板允許尚未盈利的高新企業登上資本市場舞台,這類企業研發投入較大、技術迭代快、失敗率較高、經營風險大,在科技創新過程中,不斷積累不斷試錯讓企業存在研發失敗風險,且新技術新產品更迭較快,彼時高科技很有可能此時就全民普及應用,科技隨時的顛覆更新,很難用一套標准對高精尖企業進行界定,行業是動態發展,也就必然要求監管不能一成不變。
縱觀成熟市場,對科創企業的接納也都經歷了一個探索適配的過程。以美國市場為例,每年都有大量的高新技術企業登陸納斯達克,相應的,每年也有大量的科技企業從納斯達克離開,「寬進嚴出」的制度設計讓納斯達克過去十年間,退市企業家數明顯超過上市企業數量,同時,伴隨著企業業績出現較大變化,個股股價波動率也顯著較高,美股投資者經過市場教育,對此習以為常。回歸到我國資本市場,在退市常態化還未完全設立、價值投資理念缺失的市場環境下,中小投資者佔大多數的A股要一下子適應科創板機制恐怕不太現實,在開板初期,「逢新必炒」的投資習慣可能會在科創板上重現,需重視短期投機炒作風險。
在放權給市場的同時,對科創板的監管需秉承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理念,以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問題。一是通過制度設計做好事前防控。設置投資者適當性門檻,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利用降低資金申報頻率、完善融券機制等方式降低科創板上市初期過度炒作的概率;二是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在事中監管方面下足功夫。明確科創板的異常交易標准和問詢標准,在市場波動明顯偏離企業價值時引導信息披露,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聯動,如有必要可通過監管手段讓市場恢復平穩;三是加強稽查執法為科創板運行做好事後保障。對於科創板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線索,第一時間進行查處震懾違法違規者,通過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加強與公安司法部門協作等方式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打擊力度,不斷完善投資者司法保護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
科創板是一個新設板塊,在發行、交易、退市、持續監管等制度設計上有別於原有板塊,在新板塊推出和新舊制度磨合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對原有板塊帶來一定影響,積極方面如帶來增量資金,帶動同行業相應板塊更趨活躍等,而風險方面有的可以預估,有的則難以
㈨ 科創板和對主板市退市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科創板上市公司出現( )情形會被退市。
退市情形主要分為五大類,分別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主動終止上市。
關於退市情形的詳細規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退市
1、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2、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一)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 120 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 200 萬股;(二) 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三) 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於 3 億元;(四) 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東數量均低於 400 人;(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20 個交易日。證券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交易指標。
3、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達到本規則規定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一) 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二) 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三) 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四) 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貿易業務;(五) 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4、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改正;(二)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82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披露;(三) 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 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1 個月內仍未解決;(五)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七)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第三項情形,由本所提請上市委員會審議,並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認定。
5、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四)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五)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六)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被注銷;(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