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假如你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你正准備與公司的審計師進行第一次審計溝通。你收到了一位小股東的來信
一、審計師對會計報表的重要性性水平確定的是多少?
二、審計過程中調整了哪些影響利潤的事項和數據?
三、審計計劃和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與被審單位溝通?如果進行了溝通,可否提供給獨立董事?如果未溝通,審計師就沒用遵循審計准則要求。
四、被審單位是否全部採納了審計師的調整建議,未採納的事項有哪些?對利潤影響大嗎?
五、對利潤影響最大的審計程序都實施了嗎?能把審計底稿提供給獨立董事閱讀嗎?
六、內部交易產生的利潤抵消了嗎?
七、審計師專業勝任能力如何,曾經擔任過哪些單位的審計師。等等。
『貳』 在中國,非上市公司更換審計師,後任審計師用向原來的事務所要回函嗎
在接受委託前,後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並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是後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託前應當執行的必要審計程序。接受委託後的溝通與接受委託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後任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自行決定的。
『叄』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在給某公司審計的同時為該公司提供重大經濟交易的咨詢嗎為什麼
. 會計師事務所不可以在給公司審計的同時為公司提供重大經濟交易的咨詢。因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服務是經濟鑒證服務,同時又提供經濟交易服務,違背了《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准則》要求。其中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要求注冊會計師具有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注冊會計師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性,這種心態能使審計意見不受有損於職業判斷的任何因素的影響,使人能公正行事,保持客觀和職業謹慎。注冊會計師保持形式上的獨立性,避免出現重大的事實和情況,致使擁有相關信息的理性第三方合理推定會計師事務所或鑒證小組成員的公正性、客觀性或職業謹慎性受到威脅。
此外,注冊會計師不得同時從事與提供專業服務不相容的業務、職業或活動,因為這些業務、職業或活動將損害其獨立、客觀、公正。獨立、客觀、公正是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基本原則,而職業聲譽則是注冊會計師和整個行業賴以生存的命脈。如果注冊會計師從事了有損於或可能有損於其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或職業聲譽的業務、職業或活動,顯然對執業質量和行業形象極為不利。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其向鑒證客戶提供的非鑒證服務與鑒證服務是否相容做出評價。注冊會計師執行的鑒證業務維系著社會公眾利益。如果注冊會計師正在或將要提供的服務與其提供鑒證服務所需要的獨立性發生沖突,就產生了不相容的工作。例如,注冊會計師向審計客戶提供評估服務、內部審計服務、IT系統服務、法律服務以及編制財務報表、管理咨詢等服務,產生自我評價威脅,可能影響其獨立性。注冊會計師在承接上述服務時,應當謹慎行事,通過採取防範措施將影響降至最低,否則,就不應接受此類業務。
供參考。
『肆』 請問 哪裡可以咨詢的到近幾年審計失敗的上市公司 請知道的人 麻煩告知!
你可以上網查一下啊,像鄭百文、銀廣夏、原野公司、長城機電、中國水利國際集團、瓊民源寨、紅光實業等
『伍』 企業上市過程中能夠更換審計師嗎
可以。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更換審計師的案例日益增多。更換審計師作為市場經濟中上市公司一種特殊經濟行為,毫無疑問具有一定的經濟後果。
『陸』 上市公司的年度審計五年必需換會計所碼
『柒』 為什麼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處罰了,但審計師卻能安然無恙
證監會如果是通過審計報告發現了上市公司的問題並進行處罰的話,是不會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注會有任何影響的。
『捌』 聯交所對主板上市公司變更審計師的披露規定是什麼
審議《關於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審議內容主要有:
1.《關於改聘2013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玖』 求: 海外上市流程!
海外上市流程
上市流程及服務:
時間:約4-6個月;其中盡職調查和財務整改階段(1--2個月),國際審計師和國際律師工作階段(1--3個月),
1. 對公司進行上市前盡職調查,協助企業整理規范賬目,指導企業完成企業內部重組和調整,幫助企業完善法律文件和完成財務整改,保證企業通過美國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審計;
2. 編制企業招股說明書;
3. 幫助企業在海外注冊公司;
4. 尋找符合條件的殼公司,並對將要收購的殼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幫助公司完成對殼公司的反向收購;
5. 按美國財務審計要求,配合美國會計師和律師的事務所完成對企業的財務和法律審計;
6. 將審計後的企業資料上報美國證監會(SEC),紐約國際與審計所、律師、企業將共同回答美國證監會SEC的提問;
7. 順利完成企業在美國OTCBB上市工作,原殼公司股票代碼更為企業股票代碼;
8. 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的合法做市,維持企業股價位於3美元之上,並保持交易活躍.
9. 幫助企業定期&及時向SEC(美國證監會)提交報告(季報,年報), 及時准確披露信息,維持上市資格;
10. 幫助公司引入海外知名人士擔任企業獨立董事,滿足美國上市法律要求;
11. 免費為公司建立英文網站,建立國際品牌.
12. 在公司業績支持下,指定資深美國分析師撰寫企業研究報告,向機構投資者進行企業推介,通過增發新股,實現企業持續以少部分股權,高市盈率融資;
13. 在公司業績支持下,幫助企業實現由OTCBB到主板市場的升級;
14. 在公司業績支持下,幫助企業實現海外多地上市和以高市盈率融資;
15. 通過合法向SEC注冊,幫助企業原始股東進行股票套現;
工作內容:
盡職調查和財務整改階段(1--3個月)
1、 財務人員協助企業整理規范賬目,以確保順利通過國際審計師審計;
2、 投行人員對企業盡職調查,以確保按時完成符合美國證監會要求的英文《招股說明書》;
國際審
計師和國際律師工作階段(1--2個月)
3、 審計師在財務人員配合下完成審計報告;
4、 律師在投行人員配合下完成股權轉換操作;
5、 投行人員完成《招股說明書》。
6、 美國證券公司協助企業向美國證監會上交《審計報告》和《招股說明書》;美國證券公司與審計所、律師、企業共同回答美國證監會的提問;
『拾』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具體的上市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
(四)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五)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並報證監會備案。
交易所與任何上市公司所簽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均應一致;確需與某些上市公司簽署特殊條款時,報證監會批准。
上市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費用的項目和數額;
(二)證券交易所為公司證券發行、上市所提供的技術服務;
(三)要求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證券事務;
(四)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回復交易所質詢的具體規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協議雙方違反上市協議的處理;
(七)仲裁條款;
(八)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並在上市後由上市推薦人指導上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
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文件,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證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薦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補充說明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報告證監會。
第五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審核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
(一)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二)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三)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
(四)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
(五)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第五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變動而產生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區別開來。未經證監會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
第六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賣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統計系統,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第六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對其他上市證券的發行人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