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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發布時間:2021-03-26 10:17:47

『壹』 600082為什麼停牌

海泰發展因召開股東大會,2011年03月28日全天停牌。

『貳』 請問什麼是上證公司治理板塊

指的是為進一步深化上市公司治理監管工作,與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相呼應,並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標的產品,中證指數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大力支持下,將致力於不斷改善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單獨納入公司治理板塊,並編制上證公司治理指數。

上證公司治理指數是以上證公司治理板塊的股票作為樣本股編制而成的指數。推出公司治理指數的目的是鼓勵和促進上市公司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

上證公司治理板塊運作機構

1、上證公司治理板塊由中證指數公司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板塊評選和指數編制過程中提供支持。

2、由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評級機構和專門研究機構等組成上證公司治理特別評議單位,對申報上市公司治理情況予以評議。

3、成立公司治理板塊評選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評選方法、評選過程和評選結果進行審議。

(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則擴展閱讀

2007年10月9日,《上證公司治理板塊評選辦法》正式發布,並接受上市公司自願申報。截至2007年11月2日,上證所和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共收到255家公司的有效申報材料,並進行社會公示,進行公眾評議。最後,經過公司治理板塊專家咨詢委員會評議,確定了199家治理板塊樣本名單。

1、樣本選取辦法

上證公司治理指數樣本股由上證公司治理板塊中的股票組成。

2、指數計算與修正

指數計算與修正,這和上證180指數的計算與修正相同。

3、定期調整

每年五到六月份,上證公司治理板塊進行重新評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根據重新評選結果於7月初對上證公司治理指數樣本進行調整。

4、臨時調整

當上證公司治理板塊股票有特殊事件發生,以致出現不符合公司治理板塊申報條件的,將盡快從公司治理板塊中予以剔除,上證公司治理指數同時進行相應調整。

『叄』 現在有關於中國股市相關的法律條例一共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此外還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
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第12號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3號、第5-8號、第10-13號、第15號

可見其層級差別也比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也有證監會的部門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還有證監會的臨時通知,如果法律層級僅僅包括法律和法規,甚至包括規章,這些法律遠遠不能規范公司上市、增發等的操作,因此,還需要及時關注證監會網站的證監會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肆』 董秘證書是怎麼拿有什麼作用

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都應通過資格考試,取得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培訓班將採取結業考試的方式,對考試合格者頒發「深圳證券交易所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考試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考試形式為閉卷,考試現場不能相互交流、查閱資料、使用電腦與無線通信設備,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對於曾參加培訓但未通過的學員,均可直接參加任何一期的考試,但仍事先與會務組聯系並填寫回執。

督促董秘和證券事務代表持續提高業務素質、強化後續培訓並將後續培訓制度化是本次辦法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滬深交易所均規定,已通過資格培訓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每兩年至少參加一次由交易所舉辦的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4)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則擴展閱讀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獲取董事會秘書資格將採取考試的方式。

考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培訓的內容,考試主要范圍包括:

1、《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規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相關法規。

3、本所《上市規則》、《股票交易規則》。

4、中小企業板頒布的相關規則、指引、細則。

5、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有關規定。

6、其他證券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伍』 自願信息披露的中國上市公司的自願性信息披露規則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主,自願性信息披露為輔。自願性信息披露為輔助制度,並不表明自願性信息披露信息的質量不高,不受法律的保護。相反,因為自願披露是上市公司主動與投資者溝通,往往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並且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1 - 6號中有關條款所標注的「不限於此」,就是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留有一定的餘地。
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1月9日發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規定上市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之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上市公司應及時了解並披露公司股份變動的情況,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變動的重要事項。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或質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及時、准確地向全體股東披露有關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於2002年12月23日發布研究報告第三輯《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研究》,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基本特徵、鼓勵與規范、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質量作了深入研究。提出證券監管部門應在相關政策法規中加入鼓勵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條款,以解決政策法規落後於公司實踐的矛盾並且,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加強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管制,防止上市公司隨意披露虛假信息,保護市場秩序。相對於強制性信息披露的監管,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管制中需要主觀判斷的內容更多,更具挑戰性。
深交所2003年11月11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對自願性信息披露提出了具體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各種活動和方式,自願地披露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上市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應遵循公平原則,面向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使機構、專業和個人投資者能在同等條件下進行投資活動,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就公司經營狀況、經營計劃、經營環境、戰略規劃及發展前景等持續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做出理性的投資判斷和決策。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04年4月頒發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自律公約》,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要增強信息披露,增進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及時、互信的良好溝通關系。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可能改進本公司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在網站中建立投資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及其管制者關系專欄,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依法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則,使所有投資者均有同等機會獲得同質、同量的信息。
中國證監會在2005年7月頒發的《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 加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指出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綜上可以看出,美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了一個以「安全港規則」和「預先警示原則」為主要特點,以「自願披露」為主要精神的完備的、高效的信息披露體系。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系統的關於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規,只是在政府政策監管框架之中留有一定餘地。不過相關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自願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在積極鼓勵上市公司增加自願披露,近年來提出的這些規則指引,很好的推動了我國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發展。

『陸』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柒』 自願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規則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主,自願性信息披露為輔。自願性信息披露為輔助制度,並不表明自願性信息披露信息的質量不高,不受法律的保護。相反,因為自願披露是上市公司主動與投資者溝通,往往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並且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1 - 6號中有關條款所標注的「不限於此」,就是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留有一定的餘地。
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1月9日發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規定上市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之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上市公司應及時了解並披露公司股份變動的情況,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變動的重要事項。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或質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及時、准確地向全體股東披露有關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於2002年12月23日發布研究報告第三輯《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研究》,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基本特徵、鼓勵與規范、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質量作了深入研究。提出證券監管部門應在相關政策法規中加入鼓勵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條款,以解決政策法規落後於公司實踐的矛盾並且,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加強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管制,防止上市公司隨意披露虛假信息,保護市場秩序。相對於強制性信息披露的監管,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管制中需要主觀判斷的內容更多,更具挑戰性。
深交所2003年11月11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對自願性信息披露提出了具體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各種活動和方式,自願地披露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上市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應遵循公平原則,面向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使機構、專業和個人投資者能在同等條件下進行投資活動,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就公司經營狀況、經營計劃、經營環境、戰略規劃及發展前景等持續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做出理性的投資判斷和決策。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04年4月頒發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自律公約》,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要增強信息披露,增進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及時、互信的良好溝通關系。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可能改進本公司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在網站中建立投資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及其管制者關系專欄,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依法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則,使所有投資者均有同等機會獲得同質、同量的信息。
中國證監會在2005年7月頒發的《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 加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指出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綜上可以看出,美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了一個以「安全港規則」和「預先警示原則」為主要特點,以「自願披露」為主要精神的完備的、高效的信息披露體系。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系統的關於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規,只是在政府政策監管框架之中留有一定餘地。不過相關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自願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在積極鼓勵上市公司增加自願披露,近年來提出的這些規則指引,很好的推動了我國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發展。

『捌』 關於公司運做

冠好名先做做准備工作誰管你呀,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到處說自己還沒注冊,不要得罪工商部門的任何工作人員,提防自己的死對頭,其它的沒了.

『玖』 參加董秘資格考試需要什麼條件嗎

參加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人員,事前參加資格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6課時。參考人員通過考試後,上證所給予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依據資格培訓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等情況綜合評定,頒發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參加培訓資格

「深圳證券交易所重點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班」的各期參訓學員均從資料庫中進行選取。資料庫學員參加培訓,必須符合如下報名條件:

1、學員在資料庫中所填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如果報名信息為虛假信息,本所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與證券事務資格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的要求取消董秘資格證書,並根據二十一條的要求公布上述取消資格名單。)

2、學員是重點擬上市公司的現任或擬任董事會秘書,每公司限報1人。(重點擬上市公司是指各項財務指標已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公司)

3、公司必須在具體培訓舉辦日前1個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4、已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的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與證券事務代表均應參加我所各相關板塊組織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不納入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培訓體系。

如果在「擬上市企業董事會秘書培訓意向報名系統」中報名的有效人數超過具體培訓場所的人員數量限制,本所將根據如下原則進行優先選取(以下簡稱「篩選原則」):

1、本身的培訓意願。學員在「擬上市企業董事會秘書培訓意向報名表」的「備注」欄中,可根據我所年度的規劃,選擇意願培訓地點。本所在填報時間接近的基礎上優先選擇培訓意願在本區域的學員參加培訓。

2、企業的注冊地點。本所各年度的培訓基本分布在擬上市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為了方便企業參加培訓,也為了降低企業參訓的成本,本所優先選擇培訓舉辦區域附近的企業參加培訓。

3、企業首次完整填報時間。在綜合其他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培訓意向第一次完整填報的時間順序,本所優先選擇第一次完整填報時間較早的學員參加培訓。

註:如學員未能入選當期培訓,其在「擬上市企業董事會秘書培訓意向報名表」中填報的數據依然有效。學員所有信息自動順延到下期,本所將重新根據上述原則進行篩選。

(9)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則擴展閱讀:

考試內容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獲取董事會秘書資格將採取考試的方式。

考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培訓的內容,考試主要范圍包括:

1、《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規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相關法規;

3、本所《上市規則》、《股票交易規則》;

4、中小企業板頒布的相關規則、指引、細則;

5、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有關規定;

6、其他證券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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