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P2P理財公司倒閉了,還能拿回本金么
1.如果P2P理財公司倒閉了,拿回本金的可能性較小:
平台倒閉的原因很多,有平台老闆跑路,平台運營不當的問題,基本上是資金問題,所以大部分情況下本金可能拿不回來了。
2.這兩種情況下部分本金回歸有望:
①良性退出的網貸平台:這些平台一般在清退時會將投資人的本金進行盤算,投資可能會得到一定的本金
②平台承諾兌付:有承諾兌付的投資平台,一般會在長時間的法律審判後才能按照比例結算。
3.投資有風險,平台選擇需謹慎:
①如果是平台倒了,平台沒有承諾兌付的話,拿回本金是比較困難的。
②有的平台會承諾兌付,但依舊很難拿回全部本金,而且資產清算周期較長,投資過程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也非常大。
總結:
所以投資網貸一定要選擇正規適宜的投資平台,切忌盲目選擇過高收益的平台。對於理財的風險,投資人應該謹慎對待,選擇靠譜的平台是保障資金安全的第一步。
2. 我投匯聯匯理財25萬,前天說平台良性清退,我能拿回全部本金嗎需要多久有沒有保障
良性清退,應該是可以拿回本金的,但至於時間有效性的話是因人而異,不同平台肯定所處理的時間是不一樣的。要知道很多平台都是直接。拿了一點利息以後。自己的本金都是血本無歸的,如果我全部拿回來已經很慶幸了,不要再有更多的奢求了。
3. 理財平台清盤了資金還能收回嗎
這個需要看清盤結果,有無可清償的資產,一般情況平台清盤只要不是惡意的應該能收回一些資金。
4. p2p理財平台倒了錢還能拿到嗎
按常理說,P2P平台倒閉要走法律程序,進行破產清算,剩餘資金要優先償還債務。
但實際情況是P2P既然能公開平台倒閉,基本上資產已經轉移完畢,破產清算也所剩無幾,投資者根本無法追回本金。
5. 投資理財發布公告平台良性退出,我的投資本金能拿回來嗎
我估計懸了,在我了解的絕大多數非法投資理財平台中,這都是他們慣用的手法,圈到錢了就以各種理由說良性退出,資金陸續反還的話題,其實是迷惑投資者,時間拖長了,你就聯系不上他了,因為那時候報警也沒用了,時間太長,對偵查不利 投資選億點,人生策略的起點
6. 如果理財平台倒閉,資金還拿得回來嗎
一般情況下,理財平台的倒閉皆來源於資金鏈的斷裂,所以錢拿不回來是個大概率事件,所以,平日還是不要貪便宜,貪利息,做好風險防控最好!當然還是要盡力去維護自己的權利的,純手打,謝謝採納!
7. 外快理財四年一直沒問題前天突然說清退了本金能拿回來嗎
首先說明的是,在國家銀行平台,還是不正規平台,正規的應該沒問題的,
8. 我投資理財投了35萬然後公司倒閉了我怎麼辦錢還能要回來么
應該馬上報警立案。
如果涉及非法集資,通過報警處理,警察立案後追查回來後,減少損失,如果是正規理財,且理財合同並不違法,儲戶的錢款屬於合法范圍無法追回。如果是購買的理財產品,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理財有風險,投資須謹慎,如果儲戶所選擇的理財公司都倒閉了,那儲戶的錢也很難再拿回來了。所以如果您選擇要理財可以去正規的大型的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去進行辦理。
(8)理財平台清退本錢可以拿到嗎擴展閱讀
法律處罰
1、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3、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犯罪手段
具體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
2、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3、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4、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