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如何?沃保網專家介紹,「福滿一生」產品特點包括了一年一返還,即交即領,多重領取,滿期給付基本保險金額,享受紅利分配,享有高額保障,保您福滿一生。
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的亮點
首先是即交即領高額返還,讓消費者即刻享受人生,同時通過高額福壽金和滿期保險金設計,滿足客戶安享晚年的切身需要。
二是人性設計領取,「福滿一生」的各項生存給付按人生不同階段領取,更顯人性化的設計,在銷售中更利於保險對一生財富規劃講解。
三是十倍保障回歸保險,特別是在客戶最需要保障的年齡段,即18周歲到60周歲間(「福滿一生」提供了55周歲和60周歲的年齡選擇)。加大身故保障力度,以此彌補分紅險保障不足的特點。該產品注重保險保障的基本元素,年輕的時候保障高,年紀大的時候領得多。
「福滿一生」的生存金快返還可作為少兒成長教育金、婚嫁金;等孩子長大後,父母也可將福壽金用於自己安度晚年。對於高端客戶,可以通過給孩子買這類分紅險傳承財富。
如果是正處於中青年的客戶則希望財富安全、穩健理財,既能保證日常生活品質,又要年老時有尊嚴。這個時期的高端客戶則關注合法避稅、資產保全。他們不在乎短期收益,希望守住財富,保全財富,轉移財富;同時將保單質押功能當作企業經營財務應急中心。
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的投保示例
被保險人,張先生,今年30周歲,為自己投保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年交保險費50000元,10年交費,基本保險金額為92954元,福壽金開始領取年齡為60周歲,可獲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領高額返還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張先生年滿74周歲年生效對應日,若張先生生存,60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每年可領取9795.4元;60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每年可以領取18590.8元直至74周歲年生效對應日。
二、福壽年齡自由選擇
福壽金的領取年齡為55周歲和60周歲,張先生在投保時可根據自己意願自由選擇。
三、多重領取驚喜連連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張先生年滿74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若張先生生存,在其60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可每年領取特別生存金500元;每年領取關愛金9295.4元;60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每年領取18590.8元至74周歲年生效對應日;若張先生生存至其年滿75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可再領取92954元。另外每年還可以按照公司經營情況領取紅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護
張先生若於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公司給付50000元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張先生若在其60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給付185908元與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自張先生60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張先生身故後尚未領取的各期福壽金(不包括張先生身故前已產生但尚未領取的各期福壽金)與滿期保險金之和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
若張先生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其在60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再給付743632元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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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 分紅型 每年交5000交十年本金還退還嗎
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返還金額是根據保險合同條款要求來的,交十年開始返還的不是本金,本金返還只有身故和滿期保險金兩種返還方式:
1、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福滿一生分紅兩全保險擴展閱讀:
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一年一返還,即交即領,多重領取,滿期給付基本保險金額,享受紅利分配,享有高額保障,保您福滿一生。
保險期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特別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納的保險費的1%給付特別生存金。
二、關愛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關愛金。
三、福壽金
自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四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福壽金。
四、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包括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斗毆、醉酒;
三、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葯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葯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五、被保險人的產前產後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含人工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並發症;
六、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