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同學的公司擬在新三板上市,現在掛牌的紅頭文件已經下來了,開始發行原始股,推薦我購買,購買後有何風
上市後,原始股成為限售股。根據持有人持有份額,限售時間長短不同。對於自然人股東來講,公司上市後,若其持有股份占公司總股份比例小 於5%,被叫做「小非」,有一年的禁售期,禁售期滿後,即可以出售全部股份。到時候去交易所開個戶,委託賣掉就是了。新三板掛牌成功性很高的。關鍵在1年後,你可以賣時,公司還在不在,會不會退市。這個是最大風險。其次,原始股價格高,上市後轉換成股票價格,是否有足夠的價差。第2個風險。因為上市後價格會浮動。
㈡ 如果企業掛牌新三板後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對未來轉板上市會有什麼影響,200人的限制怎麼解決
現在新三板上的企業歸類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是可以超過200人的,對將來轉板不會有影響。
㈢ 擬掛牌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一板市場通常是指主板市場(含中小板),二板市場則是指創業板市場。相對於一板市場和二板市場而言,有業界人士將場外市場稱為三板市場。三板市場的發展包括老三板市場(以下簡稱「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場(以下簡稱「新三板」)兩個階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則是在老三板的基礎上產生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新三板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法律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條(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㈣ 新三板擬掛牌或者已掛牌公司可以更換主辦券商嗎具體流程是什麼
根據第一路演小編的新三板操作經驗,擬掛牌公司在申請掛牌前更換主辦券商,直接與主辦券商自行協商即可,無須報告給全國股份轉讓系統。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主辦券商在公司掛牌後,仍需對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股轉系統鼓勵掛牌公司與主辦券商建立長期穩定的持續督導關系,除主板券商不再從事推薦業務或者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兩種規定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解除持續督導關系。
主板券商與掛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須解除持續督導關系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且有其他主辦券商願意承接督導工作,事前報告給股轉系統並說明理由。在今天操作流程中,掛牌公司和承接督導事項的主辦券商應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
㈤ 擬掛牌新三板公司董事長同時是控股股東公司的董事長會對掛牌造成實質性影響嗎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總的原則是:不強制要求企業在申報時提供環保、質檢、安監等官方證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業日常經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3、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不能違法。對於實際控制人變更可以有條件接受,前提是變更不影響公司業務穩定和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實際控制人佔用公司資金的必須歸還,資金佔用的視具體情況進行整改或提出改進措施,但應披露信息。
㈥ 擬掛牌新三板是什麼意思的最新相關信息
有的企業即將掛新三板,已經在券商指導下凈值調查結束,股改完成,然後企業有的可能是為了擴大生產,有的可能是為了適應資本市場,發行一批企業的原始股,讓保薦機構或者券商發行,來看看企業的股權價值以及學習企業在資本市場中方法,以面對登陸新三板以後復雜的金融市場環境!所以很多即將掛牌的企業都會在掛牌前選擇發行一小部分定增原始股!希望給你帶來幫助!
㈦ 對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有累計利潤要求么
題主你好:
掛牌新三板對累計利潤沒有要求,但是需要說明企業具有持續盈利的能力。
㈧ 新三板掛牌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