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期權現在可以做了嗎
上交所目前還不行,機構在試行。
現在很多是場外期權。目前是沒有明文禁止的規定,選擇平台很重要。
個股期權勢在必行,多關注吧!我也在研究。已經開發了一套系統!
『貳』 期權為什麼不放在中金所而放在上交所
它是一個以股票為根本的期權,並不是利率或者匯率問題,放在證券交易所有利於交割結算等等,畢竟成分股都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股票的直接衍生
『叄』 上交所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規則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期權交易規則的三個特點是:第一,獨立性;第二,遵循期貨交易制度;第三,層次性。這個對藍籌市場是有重要意義的,所以是利好的。
股票期權交易實際上是一種股票權利的買賣,即某種股票期權的購買者和出售者,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候,不管股票市價的升降程度,分別向其股票的出售者和購買者,以期權合同規定好的價格購買和出售一定數量的某種股票。期權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看漲期權;另一種是看跌期權,即投資者可以以協議價格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股票的權利。
『肆』 中國有期權嗎
中國有期權的,國內首隻期權上市經過一年多的模擬測試後,上證50ETF期權於2015年2月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不僅宣告了中國期權時代的到來,也意味著我國已擁有全套主流金融衍生品。
繼上海證券交易所後,國內第二家期權交易平台比權網正式上線,相比上交所的50ETF股指期權,比權網採用的是比特幣指數期權即比特幣期權。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利,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伍』 股票期權是不是合法的
合法。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5)上交所沒有股票期權擴展閱讀
1.期權內在價值。由期權合約的行權價格與期權標的市場價格的關系決定的,表示期權買方可以按照比現有市場價格更優的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標的證券的收益部分。內在價值只能為正數或者為零。只有實值期權才具有內在價值,平值期權和虛值期權都不具有內在價值。實值認購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當前標的股票價格減去期權行權價,實值認沽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期權行權價減去標的股票價格。
2.期權時間價值。隨著時間的延長,相關合約標的價格的變動有可能使期權增值時期權的買方願意為買進這一期權所付出的金額,它是期權權利金中超出內在價值的部分。期權的有效期越長,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其獲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其須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多,賣出期權所要求的權利金就越多,而買方也願意支付更多權利金以擁有更多盈利機會。所以,一般來講,期權剩餘的有效時間越長,其時間價值就越大。
『陸』 上交所股票期權合約的履約方式為什麽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上證50ETF期權合約品種,其履約方式即行權方式為到期日行權(歐式期權)。
『柒』 股票期權是怎麼回事散戶可參與嗎
期權是交易雙方關於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
就個股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
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股票期權合約為上交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或者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個人投資者開通期權的條件建議咨詢所屬券商,以所屬券商解答為准。
『捌』 上交所推出的到底是個股期權還是股指期權
上證50ETF期權是在未來某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上證50指數交易開放性指數基金的權利和合約。
『玖』 上交所的股票期權業務在規則上有什麼特點
上交所詳見股票期權業務,隨著2月9日股票期權的上線,上交所也將成為境內首家產品線橫跨現貨及衍生品的交易所,「綜合型」交易所的雛形開始顯現。
上交所表示,上交所根據市場合理意見,對相應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如簡化持倉限額指標類型、為期貨公司子公司參與做市業務預留空間、明確持倉超限強行平倉的豁免情形等。同時,對於不宜在業務規則層面細化的操作性意見,通過完善相關業務指引和業務指南予以明確,如組合策略保證金具體操作流程、結算價格計算方法、持倉額度調整申請流程等。另外,對於在業務規則中已經做出明確規定但市場理解存在偏差的內容,將進一步加強解釋說明工作,通過市場培訓與投資者教育及規則解讀等途徑,讓市場參與人准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