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控股股東有刑事處罰能否上新三板
擬掛牌新三板公司董事長、控股股東及高管會對掛牌造成實質性影響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總的原則是:不強制要求企業在申報時提供環保、質檢、安監等官方證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業日常經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3、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不能違法。對於實際控制人變更可以有條件接受,前提是變更不影響公司業務穩定和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發儲篡肥詁堵磋瑟單雞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實際控制人佔用公司資金的必須歸還,資金佔用的視具體情況進行整改或提出改進措施,但應披露信息。
除此之外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就可以登錄新三板。
B. 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三板上市企業嚴重違反勞動法應受何種處罰
。
一般嚴重違反勞動法,所謂嚴重無非就是沒有加班工資,無社保。
不涉及刑事安全,最多罰款,交齊保險即可。
C. 興業證券遭立案調查 哪些新三板企業受波及
最新的新聞消息: 因 欣泰電氣 涉嫌欺詐發行,保薦人 興業證券 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上。事件又有了新進展——興業證券今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保薦項目將被暫停受理。
而這也是繼平安證券、民生證券、南京證券、安信證券之後,又一家遭此處理的券商。據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平安證券和民生證券在此前被立案調查過程中,IPO、再融資、並購重組項目被全部暫停受理,即便是已過會項目,也未被核發發行批文。
興業證券今日早間公告稱,公司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據券商中國記者多方核實,興業證券遭立案調查緣起欣泰電氣涉嫌造假上市。據相關法律和過往案例,該公司包括20個IPO項目在內的全部保薦項目恐將全部被暫停受理。
保薦項目全部暫停受理
今日早間,興業證券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沈稽查調查通字16005號),因該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接近興業證券和了解欣泰電氣涉嫌造假事件的多位人士表示,調查書中標識了「沈稽查」字樣,而且近期興業證券並無其他違法違規事項,因此,這項立案調查基本可以確定針對的是欣泰電氣涉嫌造假上市事件。
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70條的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於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券商中國記者采訪了平安證券和民生證券,兩家相關負責人均表示,在此前被立案調查過程中,投行IPO、再融資、並購重組項目被全部暫停受理,即便是已過會項目,也未被核發發行批文。
因此,業界據相關法律和過往案例判斷,興業證券全部投行項目將被暫停受理,其中包括19家在會排隊的IPO項目和1家已過會項目。
欣泰電氣涉嫌造假事件回放
此前6月1日晚間,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司涉嫌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中國證監會調查完畢,欣泰電氣存在如下違法事實: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一旦欣泰電氣日後收到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確認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將被深交所暫停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券商負責人表示,「欺詐發行」這一違法行為具有不可糾正、不可消除影響的特徵,加之創業板公司不允許借殼,欣泰電氣大概率將成為中國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興業證券近期表示,本著保護投資者利益至上的原則,按照新股發行先行賠付制度的要求,決定設立賠償基金,依法合規履行投資者賠償責任。
平安民生南京安信往事
1、平安證券暫停保薦業務許可3個月
2013年4月,證監會表示,因 萬福生科 涉嫌造假上市,其保薦人平安證券、中介機構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和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都已經被立案調查,且發現上述中介機構存在未能勤勉盡責的情況。
2012年9月14日,證監會對萬福生科立案調查,現場調查已經基本結束。經查,萬福生科自2008年至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前,存在虛構原材料采購、虛增銷售收入、虛增凈利潤等違規行為。萬福生科的招股說明書、2011年年報和2012年中報等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彼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指出,萬福生科造假案作案手法隱蔽,資金鏈條長,時間跨度大,涉及300餘個個人賬戶,調查對象涉及4省市的10個縣、鄉、村鎮形成667卷、共計15萬字的證據材料。
2013年10月,證監會作出的相關處罰顯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平安證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2555萬元,並處以5110萬元罰款,暫停保薦業務許可3個月;對時任平安證券萬福生科項目保薦代表人吳文浩和何濤、時任平安證券總經理薛榮年、時任平安證券總經理助理曾年生、時任平安證券總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上海業務負責人崔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對平安證券萬福生科項目組成員湯德智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2、安信證券和南京證券同時被查
2013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民生證券、南京證券近期有相關保薦項目被立案稽查,暫不受理其推薦項目及材料。
根據證監會此前的通報,山西天能科技、廣東新大地和河南天豐等公司已進入立案調查階段。其中,天能科技的保薦機構為民生證券,新大地的保薦機構為南京證券,河南天豐的保薦機構為 光大證券 。
2013年5月31日下午,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對新大地及其中介機構在IPO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結果:對南京證券給予警告;對南京證券責令改正並實施公開譴責的監管措施,限其在6個月內對內部控制制度、盡職調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將檢查驗收;對保薦代表人胡冰和廖建華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並分別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3年11月,證監會作出的處罰顯示,據中國證監會公告,天能科技IPO保薦機構民生證券,天能科技招股說明書簽字保薦代表人鄧德兵、劉小群遭證監會行政處罰。其中對民生證券給予警告,沒收民生證券該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對鄧德兵、劉小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彼時證監會還強調,保薦機構被暫停保薦業務許可期間,依法不能從事相關保薦業務;保薦機構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於立案調查期間的,暫不受理其推薦;保薦機構在整改期間,應當對其負責推薦的項目認真復核,切實履職盡責,嚴格控制風險,並在整改完成後提交書面報告。
3、安信證券被暫停保薦資格3個月
2015年3月5日,安信證券母公司中紡投資公告稱,由於子公司安信證券在 華銳風電 上市後持續督導期間存在一些問題,證監會依據相關條例決定在2015年3月4日-2015年6月3日期間,暫停安信證券保薦機構資格。原因是其保薦的華銳風電業績造假,安信證券在華銳風電上市後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
證監會此前曾表示,經查發現安信證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華銳風電上市後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持續督導制度未有效執行,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實際上,早在2013年5月底,華銳風電就因虛增凈利潤涉嫌違反證券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D. 股票新三板違規開戶,對投資者有處罰嗎。
不會。但如果你不使用會關閉買賣許可權
E. 進門財經:新三板公司被股轉處罰,IPO還有戲嗎
新三板公司在掛牌期間,被股轉系統採取自律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並不會造成申請IPO的實質性影響,新三板公司董監高在掛牌期間被處以公開譴責和不適當人選的違規處分會對該董監高任職資格產生實質影響,但董監高是可以換人的,這個問題其實不大。但是,IPO審核對於發行人合法合規運行要求較高,被股轉處罰都會成為關注的線索,特別是計入誠信檔案的違規處分,需要高度重視。
F. 多家新三板遭處罰 為什麼監管越來越嚴
多家新三板遭處罰,那就可定是有違規行為,股民應該為此點贊、拍手叫好。只要公司膽大妄為、通過內幕消息和股價操縱問題不能得到遏制,小散戶股民就不可能不賠錢。從嚴處罰違規公司勢在必行,否則股市就不可能走向成熟。
監管越來越嚴,就是為了還股民一個公道;就是為了落實公平競爭規則;就是為了股票市場的成熟健康發展。
G. 您好,我想請問新三板借巨額未公告也沒上年報,有什麼明確處罰條款嗎
請問巨額是多大的金額呢?
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規則中並未明確規定關於貸款的披露要求,因此,需要關注下額度是否構成重大事項,如果是的話,沒披露,要麼不處罰,要麼就是約談、發監管函等措施。
H. 新三板公司財務造假財務人員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新三板公司財務造假財務人員會承擔以下處罰: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I. 新三板公司的高管(比如董事長或財務負責人)的簡歷造假會怎麼樣
證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J. 犯罪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任新三板上市公司高管嗎
一、《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6.3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1、通報批評;2、公開譴責;3、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定為不適合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施行)》
掛牌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關於掛牌公司管理層誠信的要求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二十二條:調查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取得經公司管理層簽字的關於誠信狀況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最近二年內是否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於調查之中尚無定論的情形;
(3)最近二年內是否對所任職(包括現任職和曾任職)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罰負有責任;
(4)是否存在個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形;
(5)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
通過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公共誠信系統,咨詢稅務部門、公司貸款銀行等部門或機構,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查閱相關記錄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實公司管理層是否存在不誠信行為的記錄,評價公司管理層的誠信狀況。
三、其他規定:
《公務員法》
第42條相關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102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的「違法違規人員限制登記名單庫」,對於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年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中,在鎖定期間(有效期為三年),該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名稱亦不能使用。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規定: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規定:
1、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2)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2、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關於規范財政部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的暫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副處級以上幹部均不可在外兼職或擔任獨立董事職務。
四、董監高的產生與組成
董事會及經理層產生及其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