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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退市後能進三板

發布時間:2021-04-10 00:50:17

1. 2016年新規創業板退市進入三板

還不清楚,第一個創業板退市,就是欣泰電氣,馬上退市了,看看能否進入新三板

2. 創業版退市後可以在其它版塊上市嗎

滬深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意見稿答問《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深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促進上海藍籌股市場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交所在總結我國退市制度實踐情況的基礎上,借鑒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經驗,制定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
1、為什麼要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等弊端,未有效發揮優勝劣汰的功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需要。
為使市場保持吐故納新、動態平衡的合理狀態,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方案》針對現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以建立明晰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提高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退市指標,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銜接安排。
3、上市公司現在有哪些退市條件?《方案》調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條件包括:(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宣告破產;(7)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監管經驗,借鑒境外市場的退市規定,調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條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准體系。
(1)關於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的現象說明公司已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市公司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難以為繼。從對市場和投資者的影響和後果看,公司喪失了持續經營能力,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有必要增加相應的指標作為退市條件。
(2)關於非標准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連續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通常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公司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引入非標准審計意見作為退市條件,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3)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這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引入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
4、《方案》在哪些方面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動退市嗎?
目前,為防止暫停上市公司通過調節財務指標等方法實現恢復上市,《方案》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准。同時,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本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補充說明或相關材料等拖延退市的情況,《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規定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另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並終止上市。
5、《方案》如何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有哪些具體安排?
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方案》從兩個方面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一是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在本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
在此基礎上,交易所還將要求上市公司加強退市風險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後,公司去向將怎樣安排?是否仍然存在股票轉讓渠道?退市公司還可以重新上市嗎?
公司退市後,可進入本所專門另設的股份轉讓板辦理股份轉讓,也可以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全國性及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股份的渠道。
公司退市後,通過資產重組或破產重整等手段,如達到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7、《方案》何時正式實施?如何處理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問題?
《方案》現已對外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將在吸收有關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對《方案》進行修訂,並及時制定相關配套規則。
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據原規則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則實施後,退市標准中涉及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3項指標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1年、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及最近四年數以此類推。
新規則實施後,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就直接觸及暫停上市標准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期。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對其作出相應的暫停上市決定或者終止上市決定

4月29日,深交所對外發布了《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以下為深交所有關答記者問的新聞稿全文:
為深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深交所在總結以往退市制度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成熟市場經驗,擬定了《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
1、為什麼要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經過十多年的實踐,退市制度在完善市場機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等弊端,未充分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現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資本市場發展需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促進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
2、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方案》的總體思路是,針對現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基礎上,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充分借鑒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成熟資本市場經驗,完善退市標准體系,形成有利於風險化解和市場平穩運行的退市制度。
《方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進行改進和完善:一是完善退市標准,建立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准體系。在現有退市條件的基礎上,整合、調整和增加主板、中小企業板的退市條件。二是進一步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准。三是改進退市風險釋放機制,建立「退市整理板」,在公司終止上市前,給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四是明確公司退市後的去向和安排。
3、上市公司現在有哪些退市條件?《方案》調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對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定的主要退市條件如下:(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產;(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發布《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規定了專門適用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幾項退市條件:(1)凈資產為負;(2)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3)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100%以上;(4)關聯方違法違規佔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的50%以上;(5)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面值;(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
《方案》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上,結合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監管經驗,借鑒創業板及海外市場的退市規定,整合、調整和增加了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條件,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准體系,使得退市標准更加科學合理。
(1)關於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和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的情形,表明公司持續經營的基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將相應的凈資產、營業收入指標納入退市條件。
(2)關於非標准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而公司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各類非標准審計意見,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在業績的真實性方面存在問題。一旦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出具或連續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則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也就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引入非標准審計意見相關標准作為退市條件,並將上述非標准審計意見出現的頻率分別與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以及終止上市直接掛鉤,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3)關於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退市條件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應盡的基本義務。為了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在現有退市條件的基礎上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相關退市指標,《方案》規定,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4)關於股票累計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通過設定一系列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的退市指標體系。
此外,中小企業板將繼續沿用 「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對連續受到公開譴責的次數進行了調整。《方案》實施後,原《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將同步廢止。
4、《方案》在哪些方面改進和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動退市嗎?
目前,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較為普遍。為此,《方案》進一步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標准,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准。同時,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本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材料或補充材料,並通過操縱重組等手段拖延和規避退市,從而導致長期「停而不退」等情況,《方案》進一步嚴格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明確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另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以終止上市。
5、在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同時,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方面有哪些具體安排?
在實施更加嚴格的退市標準的情況下,為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保證投資者在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釋放和化解退市風險,《方案》借鑒創業板及國際成熟市場的做法,通過「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安排充分地揭示風險,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讓投資者有機會處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此基礎上,交易所還要求上市公司加強退市風險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後,公司去向將怎樣安排?是否有仍然存在股票轉讓渠道?退市公司還可以重新上市嗎?
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的渠道。
股票已終止上市的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達到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參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
7、《方案》與創業板的退市制度有哪些異同?
《方案》適用除創業板外的深交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方案》借鑒創業板的退市制度,在凈資產為負、非標准審計意見、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股票成交量、股票成交價格等退市條件方面與創業板基本相同;同時,《方案》根據主板、中小企業板公司的特點設計了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中小企業板繼續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另外,由於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公司在規模上的差異,在一些退市條件的具體指標設置上也有所區別,如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標,主板為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而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相關指標分別為300萬股和100萬股。總之,《方案》與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條件也大體相同,同時根據各個板塊特點,在個別指標和具體細節上保留了一定的差異。
8、《方案》公布後有那些後續安排?如何實現新舊制度的順利過渡?
《方案》公開徵求意見完畢後,深交所將在吸收各方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修訂,經批准後正式對外發布。正式方案公布後,深交所將著手修訂《股票上市規則》中涉及退市的章節和條款。
為確保原有退市制度與新退市制度的順利銜接,給予市場必要的過渡期。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據原規定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定實施後,退市標准中涉及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三項指標的,以2012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1年、2012年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以此類推。
新規定實施後,上市公司未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即觸及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公司股票在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分別作出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可以從上面第6項看出,創業版退市後必須完成退市後「清算」,還原為「沒有上市的公司」狀態,然後通過重組等方式上市。前面」清算」、「沒有上市的公司」加引號是指相對於上市公司的業務事項等,退市後不再有這些日常業務,也就是說退市後的公司與證交所的關系完全脫勾,才能考慮重新上市,證交所則按「新公司上市」來審核對待。

3. 從創業板退市的股票還能重新上市么

你好。目前為止證券法規定創業板退市公司不能再次上市。沒有機會,只能轉新三板。

4. 有誰知道股票退市後三板市場的一些情況

證券市場按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可以分為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交易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這同主板市場、二板市場,以及三板市場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61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三板市場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首批掛牌交易的公司包括大自然、長白、清遠建北、海國實、京中興和華凱,全部是原NET、STAQ 市場的掛牌企業。STAQ和NET是兩個法人股流通市場,1992年到1993年為解決股份公司法人股的轉讓問題,在國務院體改委領導下,由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聯辦)和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分別成立的。
但由於監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業只有17家。而原本面向法人投資者的市場,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 月9日在國家治理整頓場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場被停止交易,大量資金被套其中。直到2001年三板開設,這些股份才重新得以交易。可見,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三板市場創建伊始所承擔的重要任務。
而三板開設的另一個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時期起到化解退市風險的作用,並禰補證券市場的結構性缺陷。
2006年1月,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正式推出,是國內證交所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市場的補充。
2006年10月25日,中科軟和北京時代正式公告定向增資,這標志著新三板融資大門正式打開。之後,新三板的定向增發大約每年放行1-2家。
2009年底,管理層總結了試點期間的做法,確定三項定向增發原則:新老股東雙贏、增資數額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確定和券商把關,宣告新三板定向增資制度日漸明朗。
同時,創業板的推出也催生了新三板企業的上市預期。隨後,2010年,與創業板發行「三高」的火爆局面相呼應的是,新三板定向增發迎來井噴。

5. 我買的創業板股票退市了怎麼辦我的股票怎麼辦

業內人士表示,直接退市一旦付諸實施,對投資者的影響將非常大。雖然退市制度有利於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優質的上市資源,但另一方面,投資者也將會面臨著更多的公司退市風險。上市公司如果直接退市,其股票的流動性和價值都將急劇降低甚至歸零。
實行直接退市,還要看政策的具體安排,如果沒有相應的安排,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就會變成產業資產。創業板直接退市後,最好能有個必要的緩沖場所,為投資者手中的股票提供一定的流通渠道。一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6. 請問,創業板股票面值退市後經重組還能上市嗎

不能。

退市後的股票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一定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是否還能恢復上市。

根據深圳創業板的退市制度規定,創業板股票一旦確認被退市,將會一退到底,根本沒有翻身的機會,意思就是指創業板不能通過資產重組再度恢復上市的可能性了,所以創業板退市公司是不能再度恢復上市的。

還有以下兩種退市後不能恢復上市的:

1、因財務造假的退市股票

A股市場對於財務造假的這種行為屬於非常嚴峻的問題,屬於重大違規行為,只要前科出現財務造假的,這種股票退市之後,也是無法重新恢復A股上市的了。

2、因欺詐上市的退市股票

A股市對於欺詐上市的股票也是一種非常惡劣的行為,對於這種重大違規的退市股票,也是無法再次回到A股市場上市的可能性。

(6)創業板股票退市後能進三板擴展閱讀:

退市公司還能恢復上市的

1、因業績連續4年虧損的退市股票

上市公司業績出現由於出現連續4年虧損被退市的股票,這種退市股票是還能恢復上市的,退市之後可以通過資產重組,進行資產整頓之後,業績提升。隨後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的股票,這種股票也是可以恢復上市的可能性。

2、因主動性退市的股票

類似有些上市公司,已經明知道自己的業績支撐不起來了,然後申請主動性退市,而這些股票因為沒有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暫時性退出這個股市,然後重新經營,雖然等公司再度走上正軌了,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同樣可以發起上市申請,有恢復重新上市的可能性。

3、因其他退市的股票

當然除了以上兩種退市之後的股票,如果達到A股重新上市條件之外,其他還有一些退市的股票也是有存在可能上市的。

7. 公司退市,散戶手中的股票是不是還能在三板市場,像滬市那樣交易

「退市公司」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代辦轉讓,代辦轉讓的機構為券商。但不是公開交易,也沒有連續競價,流通性差得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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