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市融通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融通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年05月22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海注冊工作組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等。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時間:2013-05-22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07334024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深南大道9678號大沖商務中心2號樓B座29層
❷ 深圳前海寶盛融通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前海寶盛融通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5月1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受託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不得從事信託、金融資產管理、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限制項目)等。
法定代表人:楊小玉
成立時間:2015-05-18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1289418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❸ 融通資本財富 可以嗎
「融通資本」,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的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專業化資產管理公司。融通資本於2013年5月注冊於深圳市,注冊資本2000萬元,控股股東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上海、北京設有辦事機構。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融通資本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融通資本還可以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募集資金可以投資於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❹ 清水源私募基金是怎麼利用投資人錢給自己抬轎子的有知道的嗎
看清主力的真面目 知名私募清水源告訴你對敲怎麼玩
2016-12-22 13:35:4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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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知名私募,但玩起對敲來也絲毫不含糊。
深圳證監局的處罰意見是:對陳述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罰款。
我們來看看當事人:陳述,男,1971年4月出生,時為深圳清水源(300437)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持股94%的控股股東。
根據證監會的披露,清水源公司於2011年10月12日成立,涉案期間陳述持有清水源94%股權,系公司實際控制人。海通證券(600837)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吳靜卿」證券賬戶,系陳述實際所有和控制。
2015年5月11日,清水源擔任管理人或投資顧問的6隻產品(分別為:鵬華資產清水源14期資產管理計劃、平安匯通清水源31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融通資本清水源一期資產管理計劃、清水源20號證券投資基金、清水源9號投資基金、銀河資本清水源8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公司產品」)大量買入「世榮兆業(002016)」股票。
陳述作為清水源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上述產品的交易決策人之一,知悉上述產品買入「世榮兆業」股票的信息。
當日,陳述控制「吳靜卿」證券賬戶賣出「世榮兆業」股票189萬股,其中,與上述6隻產品互為對手方交易「世榮兆業」股票合計107萬股,涉及交易金額1562萬元。
「吳靜卿」證券賬戶於2015年5月11日,賣出「世榮兆業」股票使用的電腦MAC地址為B8AEED22B7FE及C03FD5EE5731,IP地址為14.153.17.233。上述兩台電腦均為清水源公司電腦,其中MAC地址為C03FD5EE5731的電腦與清水源9號及清水源20號下單交易的MAC地址重合。5月11日,清水源一期、清水源9號、清水源20號均使用IP地址14.153.17.233,交易下單買入「世榮兆業」股票。
上述事實,有證券交易所提供數據、詢問筆錄、證券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電腦信息資料、公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陳述辯稱,涉案違法行為不構成「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理由如下:
一、反向交易的發生是在清理個人賬戶過程中造成的無意之失,當事人沒有故意對敲。
「吳靜卿」賬戶5月11日共賣出包含「世榮兆業」在內的10支股票,當天公司有6隻產品買入包括「世榮兆業」股票在內的多隻股票,交易「世榮兆業」股票只是一攬子買賣單中的普通一支,是當日正常交易的一部分。
二、當事人客觀上沒有利用基金財產為本人謀取利益,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行為和結果。
「世榮兆業」的股價從當日低點13.75元漲至6月15日的高點22.95元;該股5月11日當日成交金額1.91億元,而前後一個月的日均成交金額達2.7億元。當事人未在本次交易中從公司牟取「利益」,相反是公司產品從中受益。
三、當事人並非公司產品的日常交易決策人。
經復核,深圳證監局認為:
第一,5月11日,「吳靜卿」證券賬戶賣出的189萬股「世榮兆業」股票中,與公司產品存在互為對手方交易的股數為107萬股,佔比56.82%,存在高比例重合的異常性。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此無異議。
第二,當事人否認其是公司產品日常交易決策人,知悉公司產品的交易信息,並提交了公司相關人員的情況說明。該否認意見與相關情況說明與我局查明的交易MAC地址和IP地址重合情況,公司相關負責人員張某川和王某接受調查時的詢問筆錄相矛盾。
根據清水源的工商資料及張某川、王某的詢問筆錄,陳述雖未在清水源公司任職,但其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公司產品的交易決策都由陳述、張某川討論決定。
第三,當事人辯稱其客觀上沒有利用基金財產為本人謀取利益,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行為和結果。
深圳證監局認為,利益輸送不局限於即時獲取交易盈利,也包括流動性的承接、交易機會的獲取等。
如前所述,5月11日,「吳靜卿」賬戶、清水源一期、清水源9號和清水源20號均使用同一IP地址交易「世榮兆業」股票,且「吳靜卿」賬戶賣出和公司產品買入「世榮兆業」股票的交易主要集中在當日下午。因此,不採信當事人的該申辯意見。
此外,當事人所稱5月11日「吳靜卿」賬戶同時也賣出「世榮兆業」之外的其他股票;公司產品當日在「世榮兆業」之外還買入其他股票;當日「世榮兆業」股價的上漲反而使公司產品受益等情況,均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陳述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