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批露在董監高任期之內存在的資金佔用的問題,當然,如果資金還處於佔用狀態的話,一定要批露的。所以在成為董監高之前一定把資金佔用問題解決掉。
㈡ 新三板 董監高怎樣披露個人簡歷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
㈢ 新三板轉板ipo需要向當地證監局報送上市輔導備案材料包括哪些
報送上市輔導備案材料非常多,簡單點來說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 招股說明書與發行公告
第二章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及授權文件
第三章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第四章 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第五章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第六章 發行人的設立文件
第七章 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第八章 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第九章 其他文件
新三板轉板ipo是非常專業的事情,企業可以通過IPO通關訓練營進行輔導,加快上市步伐。
㈣ 新三板 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是高管嗎
不一定。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
掛牌公司設有董事會秘書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未設董事會秘書的,掛牌公司應指定一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並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的人員應列席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㈤ 新三板在證監會備案了嗎
新三板掛牌的決定性階段,中國證券業協會審查備案文件並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
通過內核後,主辦券商將備案文件上報至協會,協會決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五十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查,核查擬掛牌公司是否符合新三板試點辦法和掛牌規則等規定,如有異議的可以向主辦券商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饋意見,由主辦券商答復。無異議的,則向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協會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文件予以補充或修改的,受理文件時間自協會收到主辦券商的補充或修改意見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重新計算。
協會對備案文件經多次反饋仍有異議,決定不予備案的,應向主辦券商出具書面通知並說明原因。
㈥ 新三板董監高簡歷 沒工作怎麼寫
公司都要申請新三板了,這些高管沒工作?你們這公司是皮包公司把
㈦ 新三板董監高調查表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法規
監管類別
內容
公司法
任職資格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任職資格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信息披露
一、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掛牌時簽署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業務規則及監管要求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並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二、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五個轉讓日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五個轉讓日內簽署上述承諾書並報備。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勤勉義務
一、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
(一)通報批評;(二)公開譴責;
(三)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公司法
禁止行為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法
股票限售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證券法
股票交易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上市公司董監高股份變動管理規則
窗口期
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在下列期間(以下簡稱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⑴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⑵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⑶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⑷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