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近五年新三板中財務造假的公司有多少
姓五年新三板的中財務造假的公司來說的話,如果造假來的話,一般來說的話都會通報的,或者會網路上公布出來的。
❷ 犯罪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任新三板上市公司高管嗎
一、《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6.3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1、通報批評;2、公開譴責;3、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定為不適合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施行)》
掛牌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關於掛牌公司管理層誠信的要求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二十二條:調查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取得經公司管理層簽字的關於誠信狀況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最近二年內是否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於調查之中尚無定論的情形;
(3)最近二年內是否對所任職(包括現任職和曾任職)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罰負有責任;
(4)是否存在個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形;
(5)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
通過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公共誠信系統,咨詢稅務部門、公司貸款銀行等部門或機構,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查閱相關記錄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實公司管理層是否存在不誠信行為的記錄,評價公司管理層的誠信狀況。
三、其他規定:
《公務員法》
第42條相關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102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的「違法違規人員限制登記名單庫」,對於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年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中,在鎖定期間(有效期為三年),該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名稱亦不能使用。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規定: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規定:
1、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2)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2、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關於規范財政部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的暫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副處級以上幹部均不可在外兼職或擔任獨立董事職務。
四、董監高的產生與組成
董事會及經理層產生及其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❸ 證監會監管條例出台對新三板市場有何影響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月19日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通報新三板市場稽查執法情況時表示,隨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市場規模擴大,有些掛牌企業、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市場交易方面暴露出一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新三板規范發展。近年來,證監會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嚴厲打擊新三板市場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有效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高莉表示,這些案件顯示,一是財務造假隱患大。有的掛牌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偽造金融票證人為製造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持續流入假象,虛增利潤1.5億元。二是串通欺詐問題多。有的掛牌企業與做市商合謀,為了以目標價格增發股票,利用資金優勢約定交易,操控利好消息披露節奏拉抬股價。三是頂風作案動機雜。有的掛牌企業實際控制人為了高價減持通過高杠桿配資成立資管計劃,大額對倒誘騙他人接盤。
❹ 新三板企業拿到警示函可以申報ipo嗎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新三板掛牌公司因違反規則在1年內被多次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全國股轉系統可以限制其變更轉讓方式、發行融資、並購重組等業務的辦理。並且,全國股轉系統定期在官網公布對自律監管對象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資本市場誠信檔案包括發行人、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及其董監高、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主體的信息。按照《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等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5年。
「上述未披露年報企業就算摘牌了,去申報IPO,新三板掛牌公司及其董監高帶著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應該也是會受影響的。」
❺ 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有哪些情況
你好,新三板制度還不健全,
如果信批違規,目前只有停牌核查的處理,將來會逐步完善機制。
❻ 新三板4月30日之前披露董事會通過的年度報告就可以嗎
掛牌公司
應當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2016
年度報告
的披露,若不能按期披露,應及時告知
主辦券商
,並在2017年4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公司股票存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等事項披露公告。
❼ 參加新三板董秘考試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4月15日,中國資本市場迎來一場最大規模的董秘資格考試,6000多名新三板掛牌公司和擬掛牌公司董秘參加了考試,股轉公司提倡董秘持證上崗,創新層企業董秘則必須通過資格考試。
目前新三板企業總數已經突破11000家,但絕大多數都是中小微企業,許多企業信披人員剛剛開始接觸資本市場。監管者希望通過董秘資格考試體系提高掛牌企業信披質量,實現市場的規范發展。
不過,由於考試時間與年報期相沖突,部分掛牌公司董秘反映,沒有充足的時間備考。還有業內人士指出,考試難度超過上證所、深交所的董秘資格考試,考試內容與董秘日常工作內容脫節,呼籲在5月份增加補考機會。
新三板從2013年底擴容以來,掛牌企業數量迅速增長,截至目前,企業總數已經突破11000家,但絕大多數都是中小微企業,對資本市場仍然陌生。據統計,去年,股轉實施的自律監管對象達278人次,紀律處分13人次。信息披露、股票發行和交易、資金佔用、關聯交易等領域是企業違規的重災區。
新三板圈子很新,很多董秘剛剛接觸資本市場,並不是專職董秘出身,可能由財務總裁、法務總監、行政總監、董事長配偶,甚至前台、庫管人員等兼任董事會秘書。
分析人士認為,面對市場快速擴容,股轉公司除了加大監管力度,還會通過董秘資格考試和培訓體系提高掛牌企業信披質量和規范程度,實現市場的規范發展。
此次考試,是新三板第一次統一董秘考試,針對性較強,對企業以及對整個資本市場都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她認為,隨著董秘專業技能水平提升,企業高管加深對新三板的理解,企業可以更好藉助新三板制度和資源配置功能,實現好的發展。
去年9月8日,股轉公司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任職及資格管理辦法(試行)》,其中要求,參加董秘資格考試的人員需要由掛牌公司和擬掛牌公司董事會推薦,通過考試後還要參加股轉公司組織的後續培訓,不完成學時將被吊銷董秘證。
今年3月9日,股轉公司發布了考試大綱,並通知將於4月15日、4月29日舉辦兩期掛牌公司董秘資格考試,每家公司最多可以推薦兩人報考。
經股網通過采訪多位掛牌公司董秘了解到,許多報考人員感到4月15日的考試涉及面廣、考點較細、難度較大,超過了上證所、深交所董秘資格考試的難度。
有新三板董秘人士認為,考試題目總體上有難度,並且存在考試內容與實際工作脫節的情況。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新三板董秘的工作重點是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發行和交易,重大資產重組、收購在新三板企業發生的頻率較小,但是這方面考題較多,並購重組又在多選題里分量大,造成大家失分較多。」
上述董秘人士認為,董秘考試應發揮指揮棒作用,讓董秘沿著考點去復習掌握,平時工作用得多的就應該考的多。如果考過多的法律原文,可能造成大家死記硬背,不利於結合實際工作去復習。
由於這次董秘考試採取隨機出題,試卷難度差異較大,考題往往涉及生僻領域,上述董秘人士建議合理分布考點,「需要重點掌握可佔70分,熟悉的內容佔20分,只要了解的內容佔10分,這樣重點會相對突出。大綱之外的,跟公眾公司無關的,就沒必要考了。」
由於備考期與董秘最忙碌的年報期相沖突,不少董秘感到壓力較大。每年4月30日是新三板企業年報披露的截止日,目前還有7530家掛牌公司尚未披露年報,占應披露年報企業總數的68%。如果不能按時披露,公司股票將被強制停牌甚至摘牌。
根據股轉公司的規定,創新層企業董秘必須取得董秘證,但一位創新層企業董秘告訴記者,由於在趕制年報還來不及復習董秘考試。今年5月,股轉公司將更新創新層企業名單,如果入圍企業董秘沒有通過考試,企業有可能不得不放棄進入創新層。
董秘考試不僅僅是形式,對企業規范運營更有實際意義。通過備考,董秘能系統地梳理新三板所有制度、法規、交易,熟記監管規則和業務流程,提高業務能力,減少工作中犯低級錯誤的幾率,對新三板市場做出董秘的貢獻。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❽ 新三板 什麼情況下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一)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二)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上交所特殊規定:
(1)被動成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且持股比例不超過30%
因公司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發生變動或者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被動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持股比例未超過30%的,披露《詳式變動報告書》。
該情形下,信息披露義務人無須披露有關收購決定及收購目的、收購方式、資金來源等內容,無須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也無須對其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2)簡化披露情形
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發布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做出簡要報告並公告;前次披露《監事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在披露日起6個月內,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變動須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形除外。
❾ 請教各位財經大神,新三板的歷史與現狀還有國家政策怎麼樣
定義: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轉系統)
之所以叫新三板是因為之前有一個老三板,用來承載元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和退市企業的公司股權轉讓的,為了拯救老三板的交易冷淡,證監會決定拉進一些高科技企業,恰好與國家大力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戰略不謀而合,所以06年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了,新三板,12年,為了讓新三板真正成為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國家決定做大新三板市場,把原來中關村一個試點,擴展到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四個高科技園區,13年,原先「新三板」一直掛靠在深交所下面,隨著市場越做越大,國家決定讓其自立門戶,也就是在13年1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北京金融街正式揭牌,作為獨立的公司在工商總局注冊,負責新三板的運營管理,13年12月大規模的擴容,徹底的打破了地域限制,擴展到全中國,全國各地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到新三板上市,2014年8月,政府推出了做市商制度,通俗解釋就是允許中間商來大拆小,讓入股新三板的門檻大大降低,徹底改變了此前不溫不火的交易情況,隨著市場量迅速提升,新三板掛牌企業也開始呈指數增長,2014年年初的時候,掛牌企業僅365家,2014年一年的時間膨脹到1572家,2016年,隨著新三板交易規則逐步完善,迎來了新三板的爆發之年,6月27日新三板分層正式實施,953家企業入圍創新層,9月12日,私募做市試點業務,正式啟動。
❿ 新三板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的區別
《國務院決定》明確指出,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於市場主體法
律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
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
全國股轉系統要制定並完善業務規則體系,建立市場監控體系,完善
風險管理制度和設施,保障技術系統和信息安全,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處理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關系的基本原則是:
1、依法明確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的內容與邊界,兩者不得相互替代;
2、能夠通過自律、市場、公司自治解決的事項,行政力量原則上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