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在一家企業新三板掛牌之前,通過代持方式購入企業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0.5%的股份
前段時間第三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用15%的股份賣了1.5億,只是意味著購買方認為公司現在估值≥10億。你能否按這個價格賣出是未知。
國家在為新三板市場增加流動性會不斷推出相關政策,比如現在已經沒有盤中協議轉讓了,只有集合競價。看一下公司是做市交易還是競價交易。自持的話可以在新三板市場就賣出退出。
代持風險自行考慮。
❷ 關於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代持的問題
操作可行,一般公司給經理分的有任務,一般讓朋友買點也正常,注意事項就是代持股份的權利和義務一定要寫清楚了。基本沒問題,有其他問題請追問。
❸ 沒資格取得新三板賬戶代持股權能過戶給自己的嗎
目前自然人投資者只能買賣其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持有或曾持有股份的掛牌公司股份。自然人投資者全部賣出所持掛牌公司股份後,仍可以買入該公司股份。所以你的老三板賬戶要買新三板的股票是買不了的,除非你以前買賣過新三板的股票
❹ 企業上市前法人代持小投資者股權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對於這個方面,騰訊眾創空間做的還可以。
❺ 新三板大股東轉讓股份代持是啥意思
股權代持、股權轉讓瑕疵問題
股權不明晰比較常見的有股權代持、歷次股權轉讓中可能存在的訴訟等等。
股權代持的核查首先要從公司股東入手,向股東說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股權代持對公司上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法律障礙,說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闡述虛假信息披露被處罰的風險,說明誠信在資本市場的重要性。
如果股東能夠自己向中介機構說明原因,一般情況下,中介機構可以根據股東的說明進一步核查,提出股權還原的解決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實是否簽署了股權代持協議,代持股權時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銀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說明,還原代持時應當由雙方出具股權代持的原因,出資情況,以及還原後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權糾紛、利益糾葛。如果股東未向中介機構說明,中介機構自行核查難度較高,但是還是可以通過專業的判斷搜索到一些蛛絲馬跡,如該股東是否在公司任職,是否參加股東會,是否參與分紅,股東是否有資金繳納出資,股東出資時是否是以自有資產出資,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訪談,了解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基本情況等。
❻ 我買了新三板兩家公司的代持股權,現在公司要原價收回!可以嗎
原價?
買賣自願。
它願意原價買,可我不願意原價賣啊。
喊價。
❼ 新三板的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嗎
大部分新三板公司都有面向本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安排,大多數以成立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操作。但是就是這樣一個簡單便利的途徑,在2015年11月24日股轉系統發布的有關新三板企業定向發行的問答中被禁止。原因據猜測是防止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這樣一項規定,使得原本計劃採用老辦法進行員工股權激勵的新三板企業犯了難,員工股權激勵難道以後都不能做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員工股權激勵還是要做的,但是要換一種形式。員工持股計劃設立的新思路,股轉系統已經給出了,那就是用原來放在有限合夥的錢來認購新發起的基金份額或資管計劃,再由這些經過備案和核準的基金或資管計劃認購新三板公司的股票。
玩法
要說走基金通道設立持股平台認購公司發行股份需要怎麼辦,一般分三步走,(下文中擬進行員工激勵的新三板企業稱為標的企業):
第一步: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一支契約型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基金的投向。為了確保這支新基金的投向是標的企業,雙方可以在第一步的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該支基金的投資方面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與標的企業員工簽署基金認購合同。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基金募集,到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三步: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備案的該支基金投資標的企業,認購標的企業發行的股票。
關注點
1、新三板企業借道基金進行員工持股應採取契約型基金的方式。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1、注冊資本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當中規定了法人機構與合夥企業,而對當下使用頻次最多的契約型基金的規模沒有特別要求,因此契約型基金參與新三板企業的增發,只要滿足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業協會備案,且基金本身也完成備案,即可成為新三板的合格投資者。所以今後新三板企業借道基金進行員工持股可以大量採取契約型基金的方式,便於操作。
2、契約型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有限合夥OR個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作為單位而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作為自然人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並且,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因此如果是採取個人認購的方式,在員工個人資產不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會出現代持,需要標的企業內部溝通協商清楚,找到願意讓對方代持的人,避免以後的糾紛。最終基金贖回後收益是按照認購份額不同打到認購方的賬戶,約定清楚代持方防止最後的利益糾紛。這一方式的優點是個人收益不用申報繳稅。缺點是認購的份額在基金贖回前不能轉讓,也不利於企業統一管理。如果是採取員工持股平台(有限合夥)認購基金份額的方式,需要滿足有限合夥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若標的企業內部員工認購資金未達到1000萬元的標准,則只能由個人進行基金認購。這一方式的優點是有限合夥的份額可以進行轉讓,且便於企業統一管理。
缺點是基金收益最終歸持股平台(有限合夥),平台對合夥人的收益有代扣代繳義務,這部分稅負不能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