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和創業板有什麼區別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 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創業板於2009年10月23日正式開市。
B. 創業板和新三板有什麼區別和關系
創業板是主板當初分出來的,所以監管還是比較嚴格的,漲停板限制為10%
新三板以前是退市股票交易系統,而現在很多中關村的公司也在這里上市
C. 在證券市場上,主板、創業板、新三板有何區別和共同之處
新三板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企業。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微企業和新興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
中小板就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中國的主板市場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上市。
主板市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場所。
D. 新三板和創業板的區別
新三板和創業板主要區別為上市條件,通俗的說就是門檻不一樣。
一、創業板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其主要針對解決創業型企業、中小型企業及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而設立。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
上市條件: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一)股票經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二、新三板
「新三板」市場特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
上市條件:
( 1)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E. 新三板跟創業板的區別
簡單點講,創業板是普通投資者可以投資的股票,新三板只有大資金、特定投資者才能投資的。
一般無法登陸中小板或者創業板且滿足注冊資金達500萬,公司成立時間10年以上,有可持續經營的產品。公司規范運作正常就可上新三板。
創業板屬於IPO,新三板門檻比較低。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其主要針對解決創業型企業、中小型企業及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而設立。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由於目前新興的二板市場上市企業大多趨向於創業型企業,所以又稱為創業板。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櫃台交易網路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新三板與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對成交,現在設置30%幅度,超過此幅度要公開買賣雙方信息。
新三板的多家公司在股東人數不突破200人的條件下,已經和正在進行定向增發實現再融資,將大大為新三板增添吸引力。
上市條件:
( 1)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