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新三板轉IPO
就是新三板企業轉板上市,上上海交易所或者深圳交易所的主板。或者是在創業板上市
⑵ 掛牌新三板的股票能轉板到創業板嗎 很難嗎估計要多久時間
是可以轉板的。
轉板到創業板是需要符合創業板上市條件,必須是兩高六新產業,並且連續兩年盈利,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且持續增長。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公司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兩年內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最近兩年內董事高管均未發生重大變化,高管近三年沒有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企業掛牌新三板以後要強制輔導一年,然後才能申請IPO輔導,結合今年轉板時間,取其平均值為一年零一個月。那麼從剛進新三板到轉板完成差不多需要2年時間。
⑶ 什麼是新三板ipo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股權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新三板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新三板掛牌條件
( 1) 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IPO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種獲得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允許私人公司將它們的股份向公眾銷售。這些股份被認為是「自由交易」的,從而使得這家企業達到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要求條件。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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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新三板退市可以再轉ipo嗎
新三板退市後再想轉IPO到其他版塊上市是很難的,就申請前的准備工作起碼都要三年左右。何況從新三板退市下來的,一般公司質量都不好。
⑸ 新三板轉板需要什麼樣的條件
新三板上的優質企業只要在新三板掛牌滿兩年,並且符合上主板、創業板的上市條件,便可直接通過新三板綠色通道直接從新三板轉板至主板創業板。無需經過IPO六年審核制,大大的加快了上市企業的上市速度。目前新三板轉板機制還在進一步研究中,並沒有實施
⑹ 新三板轉IPO具體需要哪些流程和關注要點
需要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每年的凈利潤不得低於2000萬,每年持遞增態勢, 第二 准備上市需要有輔導期,輔導期是證監會教公司上市後的事宜, 輔導期過後就是IPO上市
⑺ 急!!!關於新三板轉板IPO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限制如何破除
有一些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新三板公司正在准備上市的,比如中科軟等。成為公眾公司經過證監會核准,意味著股東人數首次突破200人就是證監會核準的,當然不會阻礙你今後申請上市。IPO時經過了證監會核准,但是上市後進行增發仍需要核准,因此我的理解是:去滬深交易所公開發行募資(不只是上市),是需要再次核準的;如果新三板公司僅僅申請上市(不發行股票),應該不需證監會核准。個人理解。
⑻ 新三板企業沖刺ipo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關於新三板掛牌企業轉IPO的關注問題,提供以下幾條,僅供參考:
1、審核標准存在差異是否符合IPO條件
雖然新三板公司也會進行一系列的規范,但是新三板與IPO兩個板塊的規則、審核尺度存在不少差異,核查細致程度尤其是早期掛牌公司有所不同,團隊及投入力量也有所不同,總體來講IPO的要求更加嚴格。 除發行條件外,下列審核要點新三板與IPO之間在審核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同業競爭、關聯交易、資金往來、對賭協議、出資瑕疵、集體資產量化確權、社保繳納、財務核查等。
因此在申報IPO過程中,由於各類原因可能導致新三板公司的規范程度達不到IPO要求、前後信息披露不一致或信息披露存在遺漏等等,因此項目組需要關注兩者之間的銜接,是否達到IPO的審核要求,前後是否存在重大或實質差異,尤其是要關注是否影響當時新三板的掛牌條件、是否違規、甚至是否影響IPO條件,並提前做好合理解釋等方面的工作。
2、財務指標的對比性問題
新三板掛牌盡管也會進行財務規范,但是規范的深度和廣度明顯存在差異,並且由於各種原因新三板企業可能會存在一定的財務調整的情形(比如粗略計算財務指標、隱藏利潤虛增成本、存貨盤點流於形式等)。如果這樣,那麼後續IPO的審計報告可能會與新三板的審計報告在銜接上存在一定的問題。
3、核查和信息披露的口徑問題
新三板掛牌企業要進行一系列的整改和規范措施,但是這樣的處理有可能與IPO的標准有著一定的差異,這就導致後續IPO披露的口徑和內容與以前的內容存在差異。最典型的比如:財務數據調整問題(前面提到)、歷史沿革披露問題、業務模式描述問題等。
4、信息披露的疏漏或不一致的情形
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有可能會因為企業規范意識不強導致某些信息不能及時披露,那麼就有可能在IPO的時候重新發現,那麼這就導致可能存在信息披露疏漏的問題。
5、解決問題不合理或者不徹底
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會存在某些問題解決的不合理的情形,比如股轉轉讓的價格問題、資產收購的價格以及程序問題、對賭協議的問題等
6、做市商以及國有股轉持問題
在新三板的做市商中,絕大部分是國有企業,那麼如果企業IPO會存在國有股轉持的問題,這時候做市商的第一選擇甚至唯一選擇就是轉讓股權退出企業,而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耽誤不少的時間。
7、企業以及股東承諾問題
在新三板掛牌的時候,在某些問題的解決上可能由企業或者實際控制人出具了承諾並且存在期限,如果到期承諾沒有履行那麼也是一個不小的問題。最典型的比如在某些企業中存在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承諾:對於新三板掛牌時出具同業競爭等承諾或解決措施、尤其是存在時限要求的,要關注是否已落實或解決,做到在誠信方面不減分。
8、股東超過200人問題
在新三板的過程中,股東超過兩百人在非公部審核之後可以掛牌,那麼在IPO的過程中還是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指引4號逐一進行確認並兜底承擔責任。掛牌公司股東超過200人,目前只要掛牌公司及時發布股東超200人的提示性公告即可,無需履行其他程序。
9、股份交易的合規性問題
對於採用協議轉讓的,掛牌後至協議轉讓期間的股權轉讓,亦需比照IPO要求對股權轉讓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可能會存在頻繁或者零星的股份交易,而有些交易可能存在價格不合理、交易方不符合適當性規定等情形,這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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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新三板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轉板
首先,新三板掛牌企業要達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如前所述,我國實行的是發行和上市分離的制度。這就從制度規定了這樣一種體制,那就是證券交易所有決定是否讓已經經過證監會公開發行批準的企業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權力。因此企業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滿足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標准。
按照滬深交易所修訂的上市規則,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萬元以上,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股本超過4億元的,這一比例是10%);創業板則要求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司股東不少於200人。
其次,《證券法》的修改以及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
對於轉板問題,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機制以及一套規范的制度安排。這其中包括要對《證券法》進行修改。現行《證券法》有關市場體系的規定主要是立足於交易所市場,欠缺對多層次場外市場的整體設計,對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包括場外和場內)之間的轉板機制缺乏基本規定。其次,還應調整現行《證券法》有關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發行條件、發審委制度等相關規定,實行更加靈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實現由核准制向注冊制的轉變。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發展。
目前新三板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現階段,企業由新三板向創業板、主板等板塊轉板就不可操之過急,而是要循序漸進,逐步採取措施促進新三板本身不斷完善,從而為轉板創造條件。
第四,防止監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備。
如果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通過直接轉板進入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那麼管理層需要防範新三板轉板過程中的監管套利問題。
因此這也需要進行整體設計,協調好證監會、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層次場外交易市場的關系,理順各種機制,防止監管套利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的發生。
我國對公司公開發行上市採取核准制,因此,企業欲從新三板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上市,必須要經過證監會的公開發行的核准。這也是在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直接轉板的前提條件。從目前的政策規定來看,這個條件已經具備。
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按照規定,需要證監會核准其可以公開轉讓。在現階段證監會核准公開轉讓等同於核准公開發行的情況下,企業實現了在新三板掛牌也就是獲得了證監會的公開發行的批准。如果企業不公開發行新股,那麼企業從新三板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就不需要證監會再進行核准,這就掃除了企業在交易所上市需要證監會公開發行核準的障礙。
雖然我國對企業上市採取的是發行和上市分離的制度,理論上講,經過了證監會批准後,需要經過交易所的批准才能在交易所上市。但是在現階段,獲得了證監會核准上市是非常關鍵的一步,這就使企業通過在新三板掛牌然後再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上市在理論上已經可行。
⑽ 新三板ipo是什麼需要什麼條件
一個企業掛牌新三板的項目,就是一個簡版的IPO。這有兩層意思,一是它與IPO上市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一定要嚴格要求(如果企業有轉板IPO的計劃,則更應如此);二是它與IPO相比,門檻低、流程少、時間短、費用省,所以流程可以適當簡化,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死搬IPO的所有規則。
IPO即首次公開募股,根據最新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發行人需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犀牛之星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IPO需要滿足的條件。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新三板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發行人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5、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7、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8、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9、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10、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11、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12、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13、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14、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15、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16、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及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