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質押如何辦理,什麼是配股,如何辦理配股
什麼是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和相應程序,旨在向原股東進一步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
如何辦理配股
1.必須登記在冊。如人福科技配股,股權登記日為2006年7月27日,您必須在此下午收市時擁有一定數量的該股票,才有配股資格。在股權登記日前持有公司股票可配股。登記日後賣出股票,仍可參加配股。但登記日後再買入股票,不能參加配股,請讀者注意。
2.記住配股繳款時間,一般在一個月之內。如人福科技配股繳款日期為2006年7月28日到2006年8月3日。過期不候。繳款可通過櫃台、電話、上網等方法。
3.配股出現零股,深市是捨去,滬市是四捨五入。
⑵ 實控人部分質押股票觸碰平倉線是什麼意思
股票質押一般: 質押股票價格*數量*折價系數(0.4-0.6)比如某個股票10元,實際控制人質押100W股獲得資金=10*0.5*100W=500W如果股票跌到了5元。
現在質押的股票市值就等於控制人質押獲得的資金500W這時候就屬於觸碰平倉線,如果控制人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其他等價資產就會被證券公司強行平倉,因為證券公司=要保證放出的資金能收回。
(2)股票質押配股擴展閱讀:
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資收益,是指企業或個人以購買股票的形式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轉讓、出售股票取得款項高於股票帳面實際成本的差額,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優先股:優先分配權。在公司分配利潤時,擁有優先股票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額的股利,即優先股的股利是相對固定的。
後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時比普通股處於劣勢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後,對剩餘利益進行再分配。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後配股的發行數量又很有限,則購買後配股的股東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
參考資料:網路-股票
⑶ 一張表看懂場內股權質押和場外股權質押的異同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定義:即股票質押式回購,主要操作主體是證券公司(包括自有資金、集合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其特點是在場內(所謂場內,即交易所內)完成股票質押交收,可以在場內直接處置。
標的股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債券或其他經交易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沒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權激勵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或其他特別處理的股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登記機構:中證登(可以櫃台辦理,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券商營業部遠程辦理,實踐中一般是主辦券商辦理)
質押期限:場內質押期限不超過3年,續期的原則上累計不超過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質押回購的期限必須大於其剩餘限售期。 董監高質押比例不應高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的25%。
風險控制方式:設定預警線、平倉線,券商採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風險
違約處置:
1、一般在場內處置證券,處置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權人(也可以約定證券處置過戶等方式進行處理)。
2、對於仍處於限售期的有限售條件股份,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理。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1、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2、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並質押。
風險提示:
1、根據質押標的的流動性、股價波動性、市值、行業等考慮質押率,一般限售股、轉讓證券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標的,質押率相應下調10-20個百分點。
2、妥善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充分保障處置證券金額能夠覆蓋融出資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時進行預警、處置。
4、應考慮股票質押的集中度(一般單一股票不超過5%股比)、大股東質押股票的比例,關注違約處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問題。
定義:主要操作主體是銀行、信託、基金子公司,實際上是在融資過程中出質人於中證登辦理質押登記的一種擔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場內交收和處置股票。
標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債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質押規則參照A股執行)等
登記機構:中證登(可以櫃台辦理,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券商營業部 遠程辦理)
質押期限:證券質押登記不設具體期限,解除質押登記, 需由質權人申請辦理。
限售股要求:對於限售股的質押登記沒有特殊要求。但是在違約處置時需要遵守有關限售股、董監高減持規則等監管規定。
風險控制方式: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預警線、平倉線,要求出質人及時補充保證金或增加質押、抵押等擔保措施。可以將出質人未能滿足上述措施約定為實現質押權的情況,及時處置質押標的。但由於在場外操作,存在手續相對復雜、需要出質人配合等問題。
違約處置:
1、以滬市證券出質的,質押雙方可申請將「不可賣出質押登記」調整為「可以賣出質押登記」(僅限於出質證券為無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債券、基金等流通證券);以深市證券出質的, 質押雙方可申請將有關標的證券轉託管至質押處置專用託管單元,借用質押處置專用託管單元對應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規交易方式在場內將相關質押證券賣出;【在事先約定並簽署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將股票託管到證券公司並委託證券公司辦理質押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狀態,以及賣出股票等業務】
2、證券處置過戶抵償債務(需要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申請辦理,適用於質押登記滿一年的無限售流通證券,處置價格不應低於質押證券處置協議簽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證券收盤價的平均價的 90%。);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1、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產生的孳息,一並予以質押登記。
2、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發生配股(即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時,配股權仍由出質人行使。獲配股份是否質押,由質押雙方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
1、重點關注質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質押時,應當充分考慮股票的流動性風險。
2、應考慮股票質押的集中度(一般單一股票不超過5%股比)、大股東質押股票的比例,關注違約處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問題。
3、涉及限售股的,應當充分考慮違約處置時無法進行證券賣出和處置過戶的風險。
4、在進行違約處置時,需要雙方共同辦理,需要關注出 質人的配合風險。對於非限售股,建議在簽訂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質權人單方辦理,同時委託券商進行辦理。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⑷ 公司上市了,已經融到資金,為什麼還要質押股票
最近,一些上市公司質押的股票,因為股市持續下跌,已經到了平倉線,引起了管理層的高度重視,乃至各地成立了專門組織,用真金白銀「馳援」這些上市公司。
一、發展需要
一些企業上市時,直接從二級市場,0利息融到永久資金用於發展。在後續發展過程中,還會遇到資金不足問題。如果符合條件,這些企業有的通過發債或者通過配股增發等方式向社會融得所需要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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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再融資條件審核不通過時,企業和大股東就會向證券機構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質押股票,換回發展資金,伺機再贖回。
二、套現需要
但也存在有的企業,尤其企業的大股東,為了繞開限售規定,動歪腦筋,在股價高位時向金融機構質押股份,套取現金。假設某大股東股在牛市高位時,股價100元,持有的股票市值2個億。這時候,假設可以向金融機構質押全部股份,換回1.2億資金。後面熊市來了,假設股價跌倒60元,市值只有1.2億,再跌的話,質押的金融機構就要虧本了。這時候,就會催促大股東增加質押股票或者增加擔保。
有些大股東就是奔著套現去的,當然就會耍賴。因為原先2億市值股票,要是按照正常減持,需要經過很多手續和較長時間,甚至全部減持完也套現不了1.2億。甚至出現一些大股東,即使熊市時也惡意套現,因為他們手裡股份的成本非常低,即使熊市套現,也有十幾倍乃至幾十倍利潤。對這樣惡意套現的公司和大股東,應該嚴懲不貸,否則,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乃至危機經濟安全,敗壞社會風氣。
⑸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二,業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⑹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1.該條所謂公司不能接受作為質押標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權』,該標的在性質上是財產性的權利,而不是具體的物權等有形財產。該條及於有限及股份兩類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原因,在於:
a.能夠拿出本公司股權來質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東。
這是股東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和途徑,且該行為有違股東誠信出資(出資不得撤回)的義務;
b.該股權質押實現的結果是該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權,實質上對於被擔保的公司債權沒有起到擔保作用;
也就是說該擔保權的實現成為『空氣』,等於債權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償,但並沒有取得任何實質上的對應(經濟)價值。這必然導致公司財產實際上的損失,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外部債權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為自己的股東(出資人);將出現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可能導致法人人格否認;試想:一個股權怎麼可能即是法人財產,同時又是該法人的股東財產?
(因此,公司法規定只能在打算向員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臨時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這樣不利於公司『資本確定、維持、不變,三原則』的貫徹,即不利於對交易安全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因此,增減資本時要求對注冊資本(即出資總額或股票總量)進行變更登記;以股份公司為例即要求增發或銷毀相應數量的股票)
3.對於股權抵押之說,純屬無稽之談。現行域內實然法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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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記,公司法的精髓在於保護股東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對兩者各自的『權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於公司與其它商主體之間共同構築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
說到底,公司是『私』,是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不能違反這些本質特徵。
⑺ 股權被質押,能參加公司配股嗎
股權被質押,不影響參加配股、參加分紅的權利。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⑻ 質押股票中的配股繳款怎麼操作
1.上海市場的股票在質押期間,可以正常繳款的
2.深圳市場的股票在質押期間,配股權益需繳款起始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到賬,可以進行繳款
3.配股繳款後所得股份,不會被質押
⑼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是怎樣的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問題 《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法解釋》第104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沖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可以規定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孳息;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是,《擔保法解釋》卻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該司法解釋與《擔保法》相矛盾,從法理上來說應是無效的。但在法律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卻都是唯司法解釋馬首是瞻。
這里需要解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孳息的范圍的確定。關於股權孳息的范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則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由此推論,則配股不屬於孳息。至於其第33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這一款規定應理解為質權效力中的質權保全權。
所以筆者認為股權的孳息包括股息、紅利、送紅股及因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發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實踐中常常把送紅股、配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混為一談。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它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但它並沒有給股東施加新的負擔,因此可以理解為股權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它在賦予股東一定的優先購買權之外,還施加給股東一定的負擔,因此,配股不能理解為股權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