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避免新三板對賭協議里的幾個致命陷阱
1 、財務業績
這是對賭協議的核心要義,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能否實現承諾的財務業績。因為業績是估值的直接依據,被投公司想獲得高估值,就必須以高業績作為保障,通常是以「凈利潤」作為對賭標的。
我們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請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機構簽訂協議時,大股東承諾2011年凈利潤不低於5500萬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凈利潤同比增長率均達到25%以上。結果,由於A公司在2011年底向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PE機構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預測2011年業績未兌現承諾為由要求大股東進行業績賠償。
另一家日前剛拿到發行批文的公司B,曾於2008年引進PE機構,承諾2008-2010年凈利潤分別達到4200萬元、5800萬元和8000萬元。最終,B公司2009年和2010年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僅1680萬元、3600萬元。
業績賠償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賠股份,另一種是賠錢,後者較為普遍。
2、 業績賠償公式
T1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1-公司T1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1年度承諾凈利潤)
T2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投資方T1年度已實際獲得的補償款金額)×〔1-公司T2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1年度實際凈利潤×(1+公司承諾T2年度同比增長率)
T3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投資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實際獲得的補償款金額合計數)×〔1-公司T3年實際凈利潤/公司T2年實際凈利潤×(1+公司承諾T3年度同比增長率)〕
在財務業績對賭時,需要注意的是設定合理的業績增長幅度;最好將對賭協議設為重復博弈結構,降低當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確定性。不少PE、VC與公司方的糾紛起因就是大股東對將來形勢的誤判,承諾值過高。
3、 上市時間
關於「上市時間」的約定即賭的是被投公司在約定時間內能否上市。「上市時間」的約定一般是股份回購的約定,「比如約定好兩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購我的股份,或者賠一筆錢,通常以回購的方式。但現在對這種方式大家都比較謹慎了,因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東能決定的。」
公司一旦進入上市程序,對賭協議中監管層認為影響公司股權穩定和經營業績等方面的協議須要解除。但是,「解除對賭協議對PE、VC來說不保險(放心保),公司現在只是報了材料,萬一不能通過證監會審核怎麼辦?所以,很多PE、VC又會想辦法,表面上遞一份材料給證監會表示對賭解除,私底下又會跟公司再簽一份"有條件恢復"協議,比如說將來沒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對賭協議要繼續完成。」
「上市時間」的約定不能算是對賭,對賭主要指的是估值。但這種約定與業績承諾一樣,最常出現在投資協議中。
4 、非財務業績
與財務業績相對,對賭標的還可以是非財務業績,包括KPI、用戶人數、產量、產品銷售量、技術研發等。
一般來說,對賭標的不宜太細太過准確,最好能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否則公司會為達成業績做一些短視行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對賭協議中加入更多柔性條款,而多方面的非財務業績標的可以讓協議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財務績效、企業行為、管理層等多方面指標等。
5、 關聯交易
該條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若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公司或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向投資方賠償損失。
上述A公司的對賭協議中就有此條,若公司發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10%向PE、VC賠償損失。
不過,「關聯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輸送,但是對賭協議中的業績補償行為,也是利益輸送的一種。這一條款與業績補償是相矛盾的。」
6 、債權和債務
該條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資方披露對外擔保、債務等,在實際發生賠付後,投資方有權要求公司或大股東賠償。該條款是基本條款,基本每個投資協議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資人的錢去還債。
債權債務賠償公式=公司承擔債務和責任的實際賠付總額×投資方持股比例
7 、競業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並購前,大股東不得通過其他公司或通過其關聯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限制」是100%要簽訂的條款。除了創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外,還有另外兩種情況:一是投資方會要求創始人幾年不能離職,如果離職了,幾年內不能做同業的事情,這是對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資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創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競業禁止條款。
8 、股權轉讓限制
該條款是指對約定任一方的股權轉讓設置一定條件,僅當條件達到時方可進行股權轉讓。「如果大股東要賣股份,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麼不看好公司,或者轉移某些利益,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當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購了,大家一起賣。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司要被收購了,出價很高,投資人和創始人都很滿意,但創始人有好幾個人,其中有一個就是不想賣,這個時候就涉及到另外一個條款是領售權,會約定大部分股東如果同意賣是可以賣的。
但這里應注意的是,在投資協議中的股許可權制約定對於被限制方而言僅為合同義務,被限制方擅自轉讓其股權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並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東變更的事實。因此,通常會將股許可權制條款寫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實踐中,亦有案例通過原股東向投資人質押其股權的方式實現對原股東的股權轉讓限制。
9、 引進新投資者限制
將來新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的每股價格不能低於投資方認購時的價格,若低於之前認購價格,投資方的認購價格將自動調整為新投資者認購價格,溢價部分折成公司相應股份。
10 、反稀釋權
該條款是指在投資方之後進入的新投資者的等額投資所擁有的權益不得超過投資方,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會因為新投資者進入而降低。
「反稀釋權」與「引進新投資者限制」相似。毛聖博表示,這條也是簽訂投資協議時的標准條款。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涉及股權變動的條款時,應審慎分析法律法規對股份變動的限制性規定。
11 、優先分紅權
公司或大股東簽訂此條約後,每年公司的凈利潤要按PE、VC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優先於其他股東分給PE、VC紅利。
12、 優先購股權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發股份,PE、VC優先於其他股東認購增發的股份。
13、 優先清算權
公司進行清算時,投資人有權優先於其他股東分配剩餘財產。前述A公司的PE、VC機構就要求,若自己的優先清償權因任何原因無法實際履行的,有權要求A公司大股東以現金補償差價。此外,A公司被並購,且並購前的公司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並購後公司的表決權合計少於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過其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被轉讓給第三方,這兩種情況都被視為A公司清算、解散或結束營業。
上述三種「優先」權,均是將PE、VC所享有的權利放在了公司大股東之前,目的是為了讓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 、共同售股權
公司原股東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權時,PE、VC以同等條件根據其與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權,否則原股東不得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權。
此條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東的自由,也為PE、VC增加了一條退出路徑。
15 、強賣權
投資方在其賣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時,要求原股東一同賣出股權。強賣權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導致公司大股東的控股權旁落他人。
16 、一票否決權
投資方要求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對特定決議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一權利只能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公司法》第4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同股同權」。
17、 管理層對賭
在某一對賭目標達不到時由投資方獲得被投公司的多數席位,增加其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
18 、回購承諾
公司在約定期間若違反約定相關內容,投資方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19 、股份回購公式
大股東支付的股份收購款項=(投資方認購公司股份的總投資金額-投資方已獲得的現金補償)×(1+投資天數/365×10%)-投資方已實際取得的公司分紅
回購約定要注意的有兩方面。一是回購主體的選擇。最高法在海富投資案中確立的PE投資對賭原則:對賭條款涉及回購安排的,約定由被投公司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由被投公司原股東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有效。另外,即使約定由原股東進行回購,也應基於公平原則對回購所依據的收益率進行合理約定,否則對賭條款的法律效力亦會受到影響。
二是回購意味著PE、VC的投資基本上是無風險的。投資機構不僅有之前業績承諾的保底,還有回購機制,穩賺不賠。上述深圳PE、VC領域律師表示,「這種只享受權利、利益,有固定回報,但不承擔風險的行為,從法律性質上可以認定為是一種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二項: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20 、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約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占實際投資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東同投資方簽訂的協議規定,若有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實際投資額(股權認購款減去已補償現金金額)1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既然認同並簽訂了對賭協議,公司就應該願賭服輸。但是當公司沒錢,糾紛就出現了。」據悉,現在對簿公堂的案件,多數是因為公司大股東無錢支付賠償或回購而造成。
Ⅱ 股權投資騙局怎麼判斷她說可以內部買到原始股,等企業上市可以大賺
一般原始股的騙局比較多,大公司原始股一般不對外發行的,她說的公司是什麼公司,准備是在哪塊上市,新三板
Ⅲ 新三板定增是騙人的嗎
定向增發新股的發行,為投資者帶來巨大投資空間的同時,也為當前的投資市場帶來一次挑戰。新三板定向增發機制的不完善,雖然與主板同樣是定向增發新股,但新三板近年的問題卻層不出窮。那麼新三板定增騙局如何預防?
定向增發新股的發行,為投資者帶來巨大投資空間的同時,也為當前的投資市場帶來一次挑戰。新三板定向增發機制的不完善,雖然與主板同樣是定向增發新股,但新三板近年的問題卻層不出窮。那麼新三板定增騙局如何預防?
新三板股市的騙局,相信投資者首先會想到原始股,原始股常常和詐騙一詞掛鉤,原始股騙局也早有先例,那麼新三板市場上,原始股究竟靠譜嗎?
原始股不確定性強
原始股在初始階段通常為1元1股,雖然價格便宜,然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原始股多半是初創企業為員工提供,外界很難購買到優質的原始股,而且並不具有信用保障,風險系數頗大。目前,原始股多半是創業初始公司,通過給員工相應股權激勵員工,變相培養員工對公司的情感,讓員工對公司有所憧憬,但如果不能如期上市登陸資本市場,其如同一張空頭支票。
原始股的公司給予的承諾多半是創始人的美好願望,然而願景能夠如何帶有強烈不確定性,尤其不了解該公司情況的投資者,不了解公司的營業模式、業績情況,沖動購買等同飲鴆止渴。
公司一方面提供承諾信用背書,但是對於企業而言掛牌新三板是否依舊是難題?原始股能否實現投資者財富自由的願望?
據了解,實際情況並非能如願以償,所以在購買原始股時,專家建議風險與挑戰並存。
新三板市場風險依舊
目前新三板的掛牌公司3403家,掛牌公司數量逐日遞增讓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誤認為掛牌新三板並非難事,而實際上新三板企業掛牌容易並不代表投資者可以穩賺不賠。
政策紅利不出意外的前提下年底新三板市場掛牌企業能夠達到5000家。大量的數據讓投資者認為企業登陸新三板很容易,然而企業光是掛牌新三板市場並非一勞永逸。
目前,新三板市場流動性較差,對企業融資功效並不大,還要看企業是否具備良好的業績,能否存在升值空間。雖然新三板企業數量與日俱增,但質量良莠不齊,假若標的公司交投清淡,投資者甚至會遇到流動性的風險;投資者可以藉助專業中介機構或者通過專業投資機構參與新三板市場,在遵循價值投資的同時,關注政策出台的預期,最終實現資產的增值和風險的規避。
據相關數據顯示,隨著新三板市場價格迅速攀升,三板做市指數周漲幅甚至達到過32%。火爆的行情吸引了眾多投資機構,催生了大量專注於新三板的金融產品,許多資管產品一經推出便被搶購一空,甚至被「秒殺」。然而,隨著監管收緊,對競價交易、轉板等政策預期的落空,以及受到A股市場震盪的影響,新三板市場陷入了流動性困境。盡管掛牌公司數量仍在快速增長,但是市場成交總額卻在逐月下滑。
業內人士認為,經過4月以來的調整,新三板股票面臨低估,市場正在回歸理性,低廉的股價和龐大的企業儲備給投資者帶來了廣闊的價值投資的機會。
掛牌後定增購買更為靠譜
企業目光緊盯新三板,然而目前很多尚未登錄新三板的企業出來發行原始股,風險頗大。未登陸新三板的企業目前正處於爬坡階段,一切還處於未知數,如果沒有良好的商業模式和潛在的發展空間,對投資者而言,投資只會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除目前新三板企業不確定性外,由於掛牌新三板企業的門檻較低,新三板市場企業魚龍混雜,很多傳統企業也融入到新三板企業大軍中。企業質量良莠不齊,如果能登陸新三板市場也會存在很多潛在問題。據已披露半年報的2000多家公司中,處於虧損的公司也達到400餘家,但並非不具有投資價值。有的企業交投活躍,日成交額在千萬元級別,然而更多的公司處於無人無津或者停牌的狀態,目前有多達八成的新三板公司沒有成交量。
原始股通常要通過定向發行完成,要經過A、B、C三輪融資並非易事,而且投資者在有機會選擇原始股時也要注重時間前後。
不管是直接投資還是通過借道基金,都可以通過參與擬掛牌公司定增買到原始股。新三板企業原始股市盈率一般是3-4倍,而掛牌後企業平均市盈率約20-30倍,10倍收益很容易實現,但實際上具有成長性好的企業原始股一般主要對員工個人,想買到好的原始股並非易事。
選擇做市商青睞的公司往往事半功倍。投資者在選擇企業時,首先應從行業的角度來分析,其是否是國家鼓勵支持的行業,行業的市場空間是否足夠大,行業進入門檻是否很高,行業的平均盈利水平如何;除此之外,要關注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團隊是否足夠優秀,新三板市場風險很大,只有優秀的團隊才能具備對行業的分析判斷能力,個人投資者很難實現。
建議投資者如果想要購買原始股可以選擇掛牌後定增的方式購買。選擇原始股時要關注其掛牌前後,而前後時間點的選擇關鍵看企業的商業模式和可投資價值。掛牌前後的風險和挑戰並存,掛牌前發行說明企業掛牌的可能性極高,但也可能因為發展過程中各種因素而阻礙其上市藍圖;而選擇掛牌後購買安全系數高很多,當然同樣價格也會水漲船高,對於保守投資風格嚴謹的投資者可以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適當購買。
對於企業而言,無論掛牌前後想要融資只要能融到資金對企業都是好事。而目前投資機構和投資人往往投資更為穩健,選擇掛牌做市後,安全系數提升對個人和家庭都是利大於弊。
Ⅳ 股權眾籌「組團」新三板 是創富還是陷阱
若獲得登記證書的私募基金,必然受到私募基金牌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尤其對合格投資者有嚴格規定。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但在股權眾籌市場,個人投資的准入門檻以10萬、20萬居多,不受相關基金管理規則的約束。這是因為部分股權眾籌平台成立的「私募基金」,其實是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存在,以此規避法律風險。
對於很多投資者來說,他們的目的簡單直接,就是為了以低門檻投資新三板項目。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的管理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時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很明顯,500萬的准入門檻讓不少投資者吃了「閉門羹」,這種投資需求陸續傳導至股權眾籌平台。通過股權眾籌平台,一些非高凈值客戶間接投資了新三板企業。
「從法律層面看,個人投資者10萬、20萬起投本身不符合私募基金、新三板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所以只能做成有限合夥的形式,何況平台上能拿出100萬以上的人也不多。」前述股權眾籌從業人士對新金融記者表示,股權眾籌平台為夠不著私募基金、新三板投資門檻的人提供了一個創富機會。
也有業內人士分析,原本並不「達標」的普通投資者投資新三板市場「是創富還是陷阱」目前下定論還有些早,畢竟現在成功掛牌新三板並獲取分紅的項目很少,大部分還處於投資期。
受訪人士建議,缺乏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不要輕易投資新三板眾籌項目。不過,對於長期活躍在股權眾籌平台的老客戶來說,投資新三板項目不失為一條新的退出通道。
「股權眾籌平台有好多項目,有的投資周期比較長,不少投資人等不起,而推動企業掛牌新三板相當於增加了一個二次融資環節,也為平台第一批投資人提供了退出渠道。」受訪人士稱。
Ⅳ 新三板股權投資騙局。企業連年虧損原始股最後怎麼收回
可以指定股權退出程序的
Ⅵ 新三板是什麼意思,新三板原始股買賣騙局,新三板轉
新三板是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是原中關村股轉系統改組而成,
全稱為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位於北京,國務院批准設立,法律地位與上交所和深交所相同。新三板原始股只是某些金融機構利用普通投資者缺乏金融常識,在合理規避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欺騙投資者的行為。
Ⅶ 新三板和創業板的區別,新三板原始股買賣騙局,24家
新三板是交易原始股的平台,創業板是兩高六新企業上市後進入的市場,有根本區別。新三板是合法合規的股權交易市場,但其確有公司以此非法牟利。但並不意味著都是騙局。
Ⅷ 索拉特新三板股權投資是個陷阱,大家注意了!
這家企業凈收入這么少,一看也知道是垃圾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