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中的解押及質押是什麼意思啊!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債務人不履行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所進行的交易。中國擔保法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可作為質押的權利有: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解除質押就是對質押的解除。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情形。
《物權法》第208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1)股票質押業務介紹擴展閱讀:
質押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㈡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什麼業務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更多問題可關注中銀國際證券官方微信號「boci-cc」,點擊「個人中心-問問客服」尋求幫助。
㈢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刪去了借款人必須是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規定
○貸款最長期限延長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可作為質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規定
○貸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警戒線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已名存實亡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有望重新步入正軌。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根據新辦法,可進行股票質押貸款的證券公司條件有所放寬,同時,借款人的條件進一步細化,質押物的種類以及質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長。
根據新辦法,可進行該業務的證券公司將不限於綜合類,放寬到依法設立並獲准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券商。另外,新辦法還刪去了舊辦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須是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規定,使得虧損券商也可以參與股票質押貸款,通過貸款支持渡過暫時的難關。
新辦法共8章44條,包括總則,貸款人、借款人,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貸款程序,貸款風險控制,質物的保管和處分以及罰則等內容。根據新辦法,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將與舊辦法所規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為合法的質押物。新辦法同時明確規定,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關於借款人的條件,新辦法較舊辦法的規定更細。除已有的資產具有充足流動性、自營業務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額交易風險准備金外,還新增了具備還本付息能力,已按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表、利潤表以及利潤分配表,以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等內容。
新辦法還對舊辦法中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作了較大修改。對於貸款期限,新辦法將舊辦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修改為1年。對於貸款利率,新辦法取消了舊辦法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的規定,只需執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規定即可。
新辦法在取消舊辦法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規定的同時,強化了貸款風險控制的動態性,將舊辦法規定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15%的規定,修改為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新辦法還規定,借款人出現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股權變更等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另外,新辦法還將警戒線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㈣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優勢有哪些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優勢:
(1)盤活證券資產;
(2)融資效率高;
(3)融資成本低;
(4)股權結構不變;
(5)投資范圍廣;(6)期限靈活。
㈤ 什麼是「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股票質押融資成本一般是多少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標志著這一創新業務的正式推出已具備制度基礎。
業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