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開發行相比,定向增發和公開增發都是新股的增量發行,對其他股東的權益財有攤效應。但是定向發行和公開增發有著本質的區別:
1.定向增發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重組和並購,而不是從公眾投資者手中籌資。
2.定向增發的對象是特定人,而不是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
3.定向增發的對價不限於現金,還包括非現金資產(包括權益)、債權等,而富公開增發必須以現金認購。
4.由於特定人不同於社會公眾投資者,不需要監管部門予以特殊保護,定向增發的條件可不受《公司法》關於三年連續盈利及發行時間間隔的限制。
5.定向增發不需要承銷,成本和費用相對較低。
綜上所述,從理論上講非公開發行是向不股超過10人發行,一定是定向增發;但是定向增發,可能向10人以下(這時是非公開),或者10人以上、200人以下(比如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私募),也可能向超過200人發行(根據證券法屬於公開發行),因此,定向增發不一定是非公開發行。
Ⅱ 非公開發行A股與定向增發有什麼區別
1、質上來說,非公開發行股票,又稱「定向增發」屬於上市公司私募行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對象之間「兩廂情願」的選擇。
由於發行會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結構、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價格及控制權等方面的變化,進而引起原有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資本利得及分紅收益的變化,因而將對原股東的權益產生重要影響。
2、從這個意義上講,非公開發行實際上是全體股東和新增股東之間的事。同時由於非公開發行相對於公開增發而言具有發行條件的寬松、審核程序的簡化及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等特點。
非公開發行在實踐中會出現不規范、不公平或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問題,這應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3、定向增發實力好還是利空:如果上市公司為一些情景看好的項目定向增發,就能受到投資者的歡迎,這勢必會帶來股價的上漲。
反之,如果項目前景不明朗或項目時間過長,則會受到投資者質疑,股價有可能下跌。
4、如果大股東注入的是優質資產,其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明顯優於公司的現有資產,增發能夠帶來公司每股價值大幅增值。
反之,若通過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換進入了劣質資產,其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則為重大利空。
(2)非公開發行股票與定向增發擴展閱讀: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
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並購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Ⅲ 定向增發和非公開發行有區別嗎
有區別的
非公開發行的意思是不通過交易所向全部投資人發行,而是向特定部分投資人發行,比如向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發行,普通散戶就無法參與
定向增發就是指定的投資人發行,指定誰,誰才能買
Ⅳ 什麼叫非公開增發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
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4)非公開發行股票與定向增發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Ⅳ 定向增發作為非公開發行的一種方式,與配股,公開增發又怎樣的區別和聯系
「定向發行」與「非公開發行」的區別如下:
1,不同的概念。
定向增發是一種增發行為。向有限數量的高級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有時也被稱為「定向招標」或「私人招標」。發行價格由參與增發的投資者競價確定。發行程序比公開發行更加靈活。一般來說,這種融資方式更適合於規模小、信息不對稱程度高的企業。
非公開發行只向特定少數人出售股票,不採取公開募股的方式,故又稱「非公開發行」、「定向募股」等;公開發行是向非特定發行人發出廣泛的認購邀請。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股票發行方式可分為私募和公開發行。
2,不同的發布對象。
定向發行——私募發行的一種特殊運作模式(再次強調),即投資者是有決定權的,所以稱之為定向發行。(投資者一般是大股東、有意收購上市公司的公司等)
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相對應(公開發行面向公眾,任何人都可以訪問指定的披露網站、媒體、報紙等)。私募發行是在一定的認購意向范圍內,邀請潛在投資者參與的一種發行方式。
3,不同的定價方法。
定向額外報價-直接價格分配。其邏輯很清楚:出資的投資者已經知道了,公司的價格當然必須直接確定(投資者是大股東,持有上市公司更多股份),或者在與投資者談判的過程中確定(投資者有意購買或參股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
私人發行-詢價、定價、詢價居多。詢價是邀請一定范圍內的潛在投資者。在規定時間內收到邀請報價的投資者(包括價格和認購數量)。報價截止日後,發行人和證券公司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和中標人。
(5)非公開發行股票與定向增發擴展閱讀: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Ⅵ 定向增發和非公開發行之間的區別
是不一樣的
非公開發行一般會向幾家發行
一般都是機構投資者
融資的目地性較強
而定向增發是向特定的機構、
一般是引進戰略投資者,有特定意義的
Ⅶ 非公開發行和定增的區別與聯系是什麼
非公開發行——可以詢價,可以定價,詢價佔多數。詢價就是向一定范圍內的潛在投資者發出認購意向邀請,上述收到邀請的投資者在指定時間內以傳真方式報價(包含價格和擬認購數量),報價時間截止後,由發行人和券商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中標的報價投資者。定向增發——直接指定價格。邏輯很清楚:掏錢的投資者都已經找好了,價格當然必須直接確定(投資者是大股東,自己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在與投資者談判的過程中確定(投資者擬收購或增持上市公司)那麼有人會問了,為什麼非公開發行不直接定價呢?回答是,法規允許直接定價。但如果直接定價,價格低了,公司覺得賤賣;價格高了,就沒人買或者發行量不足。那麼就詢價吧,反正底價已經確定了,詢價說不定還能賣個好價格。而且,就算發行人和券商想要直接定價,那不還是要去市場上私下問一圈對於這個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價和預期么?詢價只是把這個「問一圈」的過程按照法規標准化、規范化了而已。
Ⅷ 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定向增發有什麼關系
定向增發就是非公開發行,概念是一樣的,定向增發是普通詞語。非公開發行是法律法規准確定義